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
2017-01-23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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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国家是人类到一定
正如国家是人类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一样,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话”,而是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注1)作为家族的一个新成员,经济法诞生于社会,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法律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必然性,对此不少学者已做过各具特色的论证,本文不再赘述。(注2)而关于此一点我们的表述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竞争时期进进垄断阶段,生产力不断进步,令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深层矛盾进一步激化,使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产生了市场机制难以调和的矛盾,要求国家机器结合价值作出职能调整,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参与和协调。正是这种市场“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互动,推动了传统法律体系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出现内部的分化和重组;同时法和经济学等相关思想文化的发展,也为经济法律观念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预备,终极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导致经济法作为一个崭新部分法的产生。(注3)
(一)西方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学界一般以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世界,正式肇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注4)当时美国和德国的经济实力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名列前茅,一贯奉行自由放任经济的美国固然属于英美法系,没有划分部分法的传统,却在之前制定了反垄断性质的《谢尔曼法》,并在德国经济法产生的同期对此类法律进行补充,促使它们得以真正施行,开创了从总体上由国家对经济进行消极干预的先河;(注5)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一开始走的则是经济统制法的路子,且在相关的法律中正式使用了“经济法”这个词,并由以思维严谨著称的德国法学家对这种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形式进行,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创立了经济法学。(注6)固然初期的经济立法在不同国家形态各异,因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有着各自鲜明的特色,各国对经济法的认知程度和范围界定也有差别,但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共通的,亟需政府放弃“守夜人”的角色,通过更多强有力的手段(特别是社会化的法律调控手段)干预经济活动,同时也引起了(大陆法系国家)职业法学家的关注和重视,则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成为了比较一致的现象。(注7)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经济法真正转进相对成熟期,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成员或者说是“后现代法”的出发点,则应当是资本主义国家经过长期的市场经济发展实践,发现不但存在“市场失灵”,而且也存在“政府失灵”题目,遂开始放弃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主流地位,有意识地以新经济学理论为指导来协调市场自律和政府干预的矛盾,并尝试从法律上共同纠正来自市场和政府两方面气力的缺陷。(注8)尽管西方国家在不同时期法律调整经济的侧重点都不尽相同,对经济法本质的熟悉也并非完全一样,但是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属性(或谓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却在现代社会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和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历程中开始明晰起来,(注9)昭示了一种立足于现代社会之上的、与传统截然不同的“精神”。(注10)
(二)东方经济法(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可谓一波三折,经历了辛亥革命所引发的第一次法律革命,新中国成立所形成的第二次法律革命,和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第三次法律革命。(注11)在当代中国社会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的经济法,遂成为由“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和“建设现代***政治”汇合而成的改革与发展的时代主旋律的积极回响。(注12)
社会主义中国事东方经济法的代表国家,中国经济法的概念发端于党和政府的理论家胡乔木同道根据其1978年7 月在国务院一次会议上的发言整理成的长篇论文《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注13)其后一系列政府文件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要求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的言论中频繁使用的“经济法”字眼,使得相关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始启动。由于当时中国刚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之前那个“无法无天”的时代,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未来发展方向还不大明朗,学术研究中姓“社”还是姓“资”的敏感题目也令学者们不敢放开手脚,所以在蓬勃发展的各种经济法理论中,比较有力的学说多半跟政治、经济制度基本相同的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原样照搬,如出一辙”。(注14)当然,这也算是一种学术上“省时省力”的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