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 ━━试论法理学(2)
2017-01-31 01:02
导读:关于法理学。我们时常在运用中将之与“法的一般理论”(即广义上的“法学”)相混淆,并时常将之回进到“科学”的种概念之中(这也许成了学界下定
关于法理学。我们时常在运用中将之与“法的一般理论”(即广义上的“法学”)相混淆,并时常将之回进到“科学”的种概念之中(这也许成了学界下定义时常犯的一个通病:“科学主义”后遗症),所以,当代英国法学家哈里斯十分形象地描述到:法理学不过是一个杂货袋,有关法的各种各样学问、一般思考都可以投进到这个袋中④。实在,“法理学”是“聪明”而不应当是“科学”,它是对法学之思的批判和反思(后文详述)。这里仍然先从语义分析的角度着手来分析这一概念,“法理学”一词来自日语,据考证,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讲述“***”时,以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德文Rechtsphilosophie )名称之“主观性”的形而上学气味太重而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⑤。这显然是受当时经验主义、实证主义思潮的。可惜的是,“法理学”经过这一趟日本之旅后,居然(最少是在中国)从此迷失了自己的“家”(法哲学),终极表现为“学界(包括法学刊物)片面夸***理学的实务化或实践职能,而较淡化其批判熟悉功能。求真、求实、求善、求美的知识价值被忽略了,大家纷纷转向探讨法的社会学题目、法的政治学题目、法的学题目,而对法理学的专门理论、法学方***、法哲学、人类学、文化学题目则不愿过多地用力”,“而本应当构成法理学主要研究对象的法的哲学和专门理论题目反而倒显得不甚重要了”⑥。说到这里,我们已经不丢脸出,“法理学”实为“法的哲学”。它既不是我们通常所指的直接对法律规范(律法条文)或技术的研究,也不是我们那种为特殊阶级(或阶层)利益或某种社会理想而进行的法学知识研究,而是一种批判与反思,是“法的哲学”批判和专门理论题目研究。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律学、法学与法理学的概念与图表分析
既然我们已经熟悉到了“法理学”实为“法的哲学”,就上文之分析,我们不妨试着绘制这样一张图表来表述律学、法学、法理学的相关项对比:
律 学……‥实然法(规范、技术)……‥现实主义、分析实证
法 学……‥应然法(原则、理想)……‥自然法
法理学……‥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价值批判与反思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律学是社会控制的工具之学,在中国古代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它是用分析、实证的方法对实然法(主要指规范、技术等)进行研究的知识总称,其往往只体现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在“律学”的视域中,“恶法亦法”(实应表述为“恶律亦律”)的命题也就不难理解了。相比之下,法学则是塑造和维护社会共同理想的知识体系,主要是以道德的视角对律学的反思,正所谓“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七臣七主》)但法学终极仍然只是以曲折不同的方式为现存的“律法”(实然法)之存在寻找其存在之公道性的理论根据,由于法学很难(实际上也不可能)做到“价值无涉”(Value-free)。也正是在法学的视野中,我们才不难理解“法律的不法”现象。实际上,唯有法理(哲)学才是从对人的终极关怀出发,对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题目进探寻和批判,对法学的反思进行再反思,完成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理论回回。正因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理学就是“人学”。
作出这样的分类与界定是很有意义的。律学、法学与法理学这三者确实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论旨趣和功能,作出这样的界定划分,有助于让我们明白“法”与“律”不是一码子事,它们实际上是一对矛盾体而不是我们日常所以为的那样(以为它们是同一个东西)。这样划分后还让我们能够明白,法理(哲)学不是一门“技术活”,而是一门“聪明”之学,是人类本有的批判与反思能力在法的领域中的必不可少的一个向度。它还让我们熟悉到法学(这里是广义的法学)的发展是一个矛盾不断辩证运动的“过程的集合体”,在法学领域中布满了矛盾和矛盾的运动,任何试图制定出一部“永恒之法”并以此一劳永逸地一统“法世界”的尝试都将为后人所不齿,任何试图在法学理论领域中一元化并对“异已”理论或文化不断贴“标签”的行为都将为历史所嘲笑。只有在这种理论熟悉的背景下,我们才能宽容多元文化的并存,才能理解当前“综正当学”潮兴起的原因和价值,才能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寻找到我们中国法理(哲)学的出路和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