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 ━━试论法理学(3)
2017-01-31 01:02
导读:三、 法的范围和功能 关于法理(哲)学的基本。恩格斯指出:“的基本题目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题目”。⑦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同样,法理(哲)学
三、 法的范围和功能
关于法理(哲)学的基本。恩格斯指出:“的基本题目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题目”。⑦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同样,法理(哲)学的基本题目也是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题目,表现在实际生活中是道德与的关系题目,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
最早对这个题目系统地阐述和探求的人是柏拉图。固然在公元前5世纪时,“智者”学派已经引发出了“法律应该是什么”和“法律实际是什么”的两个冲突命题,但对二者的“关系题目”进行系统理论探索的是苏格拉底-柏拉图学派。柏拉图从“正义”进手,将正义分为道德的正义与法律的正义,即以正义为纽带来处理应然法(道德正义)与实然法(法律正义)的关系题目,以此试图构建治理模型的框架图景。由于他在法治与人治(德治、贤人、哲学王)的两极思维中举棋不定,终极造成其一生的二元论“紧张”。叙拉古理想国之梦幻灭以后,他走出两极思维,开始重视法律(法治)一极存在的价值,提出“法律是第二等好的选择”,从此奠定了“道德正义(应然法)――法律正义(实然法)二者之间关系是什么”的法理学基本题目框架和路径,打开了法理学研究的真正大门。
上所有的学派都必须正确面对这个题目并作出回答。据此我们也可以分出三大种别:其一是二元对立派,它在两极思维中将实然法与应然法对立起来择一而从,故又可以分为德治派和法治派;其二是两极溶合派或辩证派,这当中又可分为“德主法(律)辅”和“法(律)主德辅”两种;其三便是虚无派或者怀疑论者,如老子主张“惟道是从”、“无为而治”。
此后对法理(哲)学的基本题目探求不断,其中最杰出的代表人物莫过于阿奎那和康德。阿奎那将法分为四类,即永恒法、法、人法和神法,试图重新构建法的知识大厦的框架图景,他以布满宗教色彩的上帝法(神法)来统摄人法(律、实然示)和自然法(法、应然法)的关系题目,成为那个法学精神的精华。随着“3R”运动(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罗马法继受)的兴起,哲学终于走出神学的桎梏而不再是神学的“婢女”,“人”从此代替了“神”走上了历史的舞台,理性主义大旗被高高扬起,西方哲学从此开始了唯理论与经验论之争战历程。这一切体现在法学领域中便是神学法学的终结和诸多新兴学派林立,如哲理法学、历史法学、实证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等,其中大多学派是在从事着律学和法学的研究,而真正沿着法理学基本题目开展法理学研究的是哲理法学,代表人物是康德。他通过设定一个先验的“道德律令”而给出一个具有伦理主义含义的独特的“法律”定义,他说:“法律是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他人有意识行为相***的全部条件的总合”。哲理法学后来为黑格尔到了顶峰,完成了一个建立在先验论基础之上的庞大的概念辩证法大厦,使后人瞠乎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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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把人们从法学辩证法沉思中唤醒的是伟大的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杰罗姆.弗兰克,他以最极真个方式振聋发聩地说:“法律是不确定的、模糊的、多样的,这种不确定性并非不幸的偶然事件,相反,不确定性本身具有重大价值。”很多人难以接受弗兰克给出的这样的一个“法律”的定义,甚至误以为这只是一种为推进法制改革而故意采取的“极端行为”。实际则不然,由于律学意义上的“法律”是很确定的、很清楚的,从未听说过有哪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后竟然拿不出一部用以统治天下的“确实的”“法律”来,而这么简单的道理对于大师级的弗兰克不会熟悉不到,那么弗兰克为什么说法律是“不确定的”,而这个“不确定性本身”还“具有重大价值”呢?假如我们没有理解错的话,弗兰克所讲的“法律”正是法理学视域中的“法律”,它是一个“应然法(法)――实然法(律)”的关系题目的集中和转化形式,弗兰克所称的“不确定性”正是指二者(法与律)在互动中所形成的那种“张力”,或者说是矛盾对立面之间的辩证运动过程,这个过程本身确实是“不确定的”,而这个“不确定性”本身确实“具有重大价值”,由于它为法理学家们提供了反思的余地和批判的向度。它也许不会向人们提供实用的“知识”,但它是一种“聪明”(爱智)的维度,是对人的终极的关怀,是推动这个被层级化了的世界不至于过于独裁的元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