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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 ━━试论法理学(4)

2017-01-31 01:02
导读:假如说哲学是人文科学的“黄昏的猫头鹰”,那么法理(哲)学便是法学知识大厦上的“黄昏之鹰”。阐释学的研究告诉我们,研究主体不可能摆脱“前见

假如说哲学是人文科学的“黄昏的猫头鹰”,那么法理(哲)学便是法学知识大厦上的“黄昏之鹰”。阐释学的研究告诉我们,研究主体不可能摆脱“前见”的进进研究,任何法学研究的“观察判定”都是历史的、社会语境化的⑧。法理学的任务也许正是要对这些“判定”的逻辑“条件”开展批判,通过不断的“条件判定”推动对人的关怀与反思,推动这个世界最大可能地往实现自由和正义,朝着实现人在这个世界上“诗意地生存”之目标不断努力。埃利亚斯在《文明的进程》中说过,社会发展的进程本身是没有计划的,或者说文明和国家的形成并非以任何“公道的”方式进行的,由于进程没有目标,所以也不可将“发展的进程”直接视同“进步的进程”。但发展的进程是有序的,有方向性的,就法律这一现象而言,能够直接胜任此“导航员”职责的,唯有法理学。
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和功能。既然法理学的基本题目是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题目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那么就把那些本属于实然法(律学)的领域(如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要素、法律的运行等)交给律学,把那些本属于应然法(法学)的领域(如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等)还给法学。至此,法理学似乎已“无家可回”了,恰恰相反,此时的法理学恰正是“四海为家”,只有这样,法理(哲)学才找到属于她自己的任务和范围,在探索、求证“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题目”的过程中,全心全意地关注“人”。正如舒国滢老师在他的一段访谈录中所讲述的:“法哲学的核心是对人的关注。关注当下人的生存状况,以及法律如何想象人,采用何种方式对待人的题目。法哲学本身并不能直接像法律政策学那样起作用,它不告诉你如何决定的具体答案,并提供解决的办法,但它能够帮助人往深刻领悟法的精神,反省法律职业本身存在的题目,强化我们的怀疑意识和熟悉能力,追寻法律的终极意义,培养法律职业人的职业知己。” ⑨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最后,我想用邓正来教授的一段话来暂时结束本文的讨论:“我以为,尽管法学重建的任务极其繁重而且需要解决的题目甚多,但最为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便是建构起我们这个时代所的法律哲学”。⑩终极使法学在与其它场域发生互动关系的过程中摆脱“不思的”依附状况,维护其自身的自主性和批判性。
注释:
①参见多数教科书;
②张国华 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P405;
③刘金国 刘双船,《中国法理体系的演进及其启示》,《政***坛》2000年第5期;
④J.W.Harris,Legal Philosophies,Butterworths,London 1980,P1;
⑤刘金国 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P1 ;
⑥舒国滢,《面临机遇与选择的中国法理学》,版
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P219;
⑧参见刘星,《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一个疑问和重述》,电子版
⑨徐利英 陈虹伟 舒国滢,《徜徉于法学与美学之间—舒国滢教授访谈》,电子版;
⑩邓正来,《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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