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过渡型立法研究(2)
2017-02-05 01:04
导读:5、注重对相关立法的法律评价。各主要国家大多建立了以科技政策、法律为中心内容的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机制,通过加强相关立法的废、立、改活动以弥
5、注重对相关立法的法律评价。各主要国家大多建立了以科技政策、法律为中心内容的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机制,通过加强相关立法的废、立、改活动以弥补法律漏洞,完善相关立法。
二、加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过渡型立法研究的必要性
(一)加强过渡型立法研究是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
如前所述,当今的世界,一体化正在成为一种趋势,按照传统的经济发展,国际经济发展的终极趋势应是各国经济发展差距缩小,并逐步趋同。但是根据最新的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假如经济部分中的某些产业的内生技术进步超过其他产业,那么在这些技术进步活跃领域中把握相对上风的国家就会在下一步的发展中具有更大的上风,从而在下一轮的发展中更加领先。基于此,世界各国纷纷对原有开发区立法进行调整,以实现面向知识经济时代挑战的转变。
美国1993年景立了国家科技委员会,克林顿总统任主席。1994年8月美国政府发表了自1976年《国家科技政策、组织与重点法》以来的第一项科技政策声明,规定了民用科技的开支总量,并调整了对小企业技术投资的资本收益税,明确了重点扶持的特定技术领域,对技术开发企业给予了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同时重新确定了政府采购支持的项目。
日本1994年8月成立“高度信息通讯社会推进本部”,11月发表《科技***》,决定将研究与开发用度增加一倍,同时开始重新制定产业政策。在已有的高技术产业区相关法律、政策中重新制定整个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调整研究开发政策;加强对于民间科技企业的政策引导;对基础技术研究与开发使用的资产进一步减税;对开发高技术实施低息贷款;规范国有实验室研究设备的低价使用;将国有基础技术专利无偿或低价向民间转让。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法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原有的高技术开发区法中所存在的,对1985年《关于科学研究和技术研究方针与规划的85-1376号法》中的规定进行调整,在投进机制上,加强了产业界投进高科技开发的扶持力度;在财税政策上刺激企业发展科技,支持科研职员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对科研职员向企业活动给予鼓励,如规定活动2年以上都可享受1年的工资奖励等。
韩国近年来强化了对科技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总统主持的“技术振兴审议会”,并先后颁布《研究组正当》、《产业发展法》等法规,对科学城的建设进行引导,明确规定了政府投进、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了对于以生物技术产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由此可见,各经济发达国家对转型阶段高技术产业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都给予了大量的关注,大多数已经实现了法律制度的更新,并在其国家创新系统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过渡型立法研究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阶段发展的必然要求
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北京、深圳、武汉等地开始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在这些园区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91年和1992年,先后批准了52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几年来,这些园区一靠采用高新技术,二靠推行符合市场经济的新型机制,已经取得了瞩目的成就。[2]与此同时,国务院和一些地方政府也颁布了一批行政法规,进行立法扶植、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从目前全国52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实证资料来看,陆续都已经度过了初创阶段,整体上处于创业阶段向强化阶段过渡时期,部分处于强化阶段或已经开始步进成熟阶段。[3]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国家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要求,各地在原有开发区的基础之上,纷纷提出了二次开发的发展目标,比如,长春、广州、武汉等地在光信息产业领域,提出了建设“光谷”的目标;在生物医药领域各类“药谷”的规划也屡屡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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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与各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适用最新技术成果,实现技术发展跨越的同时,还必须更多的担负起产业辐射的任务,实现传统产业的更新和转换的任务更重也更迫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