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过渡型立法研究(4)
2017-02-05 01:04
导读:前面提到了世界各发达国家过渡阶段立法的主要,具体而言,我国现阶段过渡型立法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关于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治理体制定位。对于高
前面提到了世界各发达国家过渡阶段立法的主要,具体而言,我国现阶段过渡型立法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关于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治理体制定位。对于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治理体制的规定,首先应当明确其治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包括行政级别、职员编制、财政预算等;对于治理机构的职权,应明确规定范围,包括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划、各项计划的拟定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权;对于治理机构的责任,应当明确其对当地人民政府与行业主管部分之间的责任范围等。
2、关于高技术、高技术产业的规定。应当在相关立法中确定高技术、高技术产业的目录;应当规定高技术的认定标准(包括园区内企业与园区之外的企业)。
3、关于高技术产业资金投进的规定。应当规定政府(中心政府、地方政府)对于高技术产业资金投进的比率或额度;应当规定民间资金投进高技术产业的扶助政策、优惠待遇;应当确定各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确定产业方向的必要权限等。
4、关于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应当明确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区在税收、信贷及其它方面的优惠政策;应当明确各开发区制定优惠政策的权限;应当明确高技术企业在国有资产使用方面的优惠政策等。
5、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现阶段立法应当重点解决关于政府投进形成知识产权的相关。包括回属原则上的创新、治理目的与内容的更新、治理主体的明确、治理程序的设计、国家参与权的确定与行使、继续投进与再投进的保障、职务成果的认定等。
6、关于人力资源治理的规定。包括人才培训机构的设立、企业人才培训的扶助政策、人才的使用与活动的规定、以利益为核心的职员激励机制、人才中介机构与产业人才市场的规定、政府关于人力资源开发投进的开支比例,经费审核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7、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包括风险投资机构的法律地位、高技术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政府风险投进的规范、风险投资的补偿与政策资助、资金创业投资的保护、风险投资机构与风险投资项目的同一治理等。
四、我国过渡型立法的示范-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例
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国首批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也是得相对成熟的开发区之一,[6]同时,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是新设立的国家光信息产业基地的核心区域。(注:这里的国家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产业基地,也就是下文所称的“光谷”,后者只是一个形象的称呼,为了行文的方便,下文沿用光谷的称谓。)因此,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立法,具有开发区阶段转换和技术跨越的双重特征,这在我国开发区过渡立法中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因而可以成为我们示范研究的实例。
(一)“光谷”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关系
在中国“光谷”发展目标中对中国“光谷”的描述是,在武汉东湖开发区沿珞珈山、南看山、喻家山到凌架山一带5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形成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光电子系统产业基地。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是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6日发出的《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成立的国家级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隶属于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光谷”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关系大体上有三种模式:
(1)并列式,即将中国“光谷”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列为高新技术开发区;
(2)隶属式,即将中国“光谷”纳进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作为其产业结构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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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递进式,即将中国“光谷”作为国家产业区,涵盖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在上述三种模式中,我们以为隶属式相对而言较为公道,其理由如下:
(1)从地域上看,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涵盖了中国“光谷”的大部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