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过渡型立法研究(5)
2017-02-05 01:04
导读:(2)从产业发展看,中国“光谷”主要依靠东湖开发区现有的光电子产业实现集约型、跨越式发展; (3)从立法看,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
(2)从产业发展看,中国“光谷”主要依靠东湖开发区现有的光电子产业实现集约型、跨越式发展;
(3)从立法看,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已经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并且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治理体制。
(4)隶属式并不中国“光谷”要实现的产业辐射作用,不排斥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
(5)隶属式可以避免机构设置重叠,防止政出多门。
(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治理体制的选择
1、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产业发展的治理模式选择中尽管含有权变的因素,但是考虑到各国独特的系统资源,在各国的创新系统中,对于创新主体的治理还是有可循的,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
(1)政府规制型-美英模式。政府规制型的主要特点是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治理,而只对市场进行规范和管制,以及在市场失效的方面发挥作用,这种模式以美、英等国为代表。
(2)政府参与型-欧洲模式。政府参与型的基本特点是政府控制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业以及一些较为重要的产业,并且通过制定政策、计划以及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来引导企业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它同时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来保证社会公平,这种模式以德、法、瑞典等欧洲国家为代表。
(3)政府促导型-日本模式。这种模式最主要的特征在于政府不仅采用前两种模式下的法律、政策手段,而且利用政府与企业的密切联系对其发展进行行政指导,使企业在政府的主导下经营和发展,从而实现产业更新,这种模式以东亚的日本、韩国等为代表。
2、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治理体制的选择-政府协作型。上述三种模式都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但是各国国家创新系统所面临的、现实资源是有差异的,特别是我国所处的特定发展阶段,决定了在选择治理模式时必须以我为主,注重治理创新。综合采用各种手段,不同时期、不同产业区别对待,同一产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对待,我们将之概括为政府协作型。其特征概括如下: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在产业起步阶段,通过产业政策、计划、国家扶助来施加原动力;
(2)在产业扩张阶段,通过法律来规范创新主体市场行为;
(3)通过政府利益机制,诱导产业更新,实现政府目标;
(4)通过政府来完善社会保障系统,提供社会中介服务。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所要完成的产业研究与创新体系在宏观治理体制上,可以采取政府协作的模式进行,通过政策、法律及政府的参与、促导来实现产业升级。
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新系统的运行机制来,可以采用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技术行业协会与政府监管的协调一致。
就行业协会自律而言,在光电子领域,各国都有自己的自律组织,比如美国的光电子发展协会、德国的机械制造协会-激光材料加工同盟、日本的光电子产业技术振兴协会,在国际范围还有国际电信同盟。中国也已经成立了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并且拥有诸如激光分会等分支机构,应该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在国际、国内的横向交流作用。
就他律而言,主要指光电子产业的政府主管部分的对口治理,目前,我国对光电子产业有权属关系的政府机构包括科技部、***、国家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等多个部分,这样多头治理模式有利有弊,总体而言,政出多门,很轻易在政策、法规上发生矛盾,不利于产业跨越式发展需要。因此,建议改多头治理为垂直单一治理,直接由科技部回口治理。在地区则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直接代理行使职权。
(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现阶段的法律供给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过渡阶段的法律规范供给,作者已有专项研究成果,[7]在此不予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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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顾朝林,中国高技术产业与园区[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