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3)

2017-02-06 01:03
导读:1896年,清政府向日本派出了唐宝锷等第一批留学生(共13人),此后,留日学生越来越多。至1905年前后,留日学生运动达到了***。据不完全统计,从1896年


1896年,清政府向日本派出了唐宝锷等第一批留学生(共13人),此后,留日学生越来越多。至1905年前后,留日学生运动达到了***。据不完全统计,从1896年至1911年辛亥革命前,留日学生总数不下2万人(27)。他们感愤于清政府的***,满怀革命的***,前往西方获得成功、并使自己强大起来的日本,探索救国救民的方略。在留日的学生中,学习的占很大的比重,20世纪初叶回国的留日学生中,在上最为活跃的大部分与法律(包括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或在日本的大学法学部学习法律(如胡汉民、沈钧儒、章宗祥、曹汝霖以及汪精卫等),或在那里阅读、法律(如梁启超、章太炎、杨度、吴玉章等),或在那里编辑法学杂志、出版法学书籍(如由人自己编译的中国近代第一本《法学通论(28)和第一本法律辞典《汉译法律辞典》(29)就是在日本出版发行的)。可见,中国近代留日学生的活动,是“法学”一词传进中国的第二个途径。

以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设置法律学为始端,中国近代新型的大学普通高等法律正式起步。至1911年,北京和各地兴办的法律学堂已有近30所(30)。这些学堂,除了由中国人担任教师之外,还聘请了一批日本法学家为法学教师,如冈田朝太郎、志田甲太郎、松冈正义、小河滋太郎等。据不完全统计,从1897年至1909年,中国各法律学堂聘请的日本法学家共有57人次(31)。这些日本法学家率先在中国开设了“法学通论”的课程。因此,日文“法学”一词及其观念,通过日本教师的讲课活动传进中国,应该是没有什么的。

明治维新后,中国政府加强了与日本官方的接触。而当时日本政府中比较活跃的人物,如外相榎本武扬(1836-1908)、井上毅(1844-1895)、广田弘毅(1878-1948),首相伊藤博文(1841-1909)、西园寺公看(1849-1940)、原敬(1856-1921)、平沼骐一郎(1867-1952)等,几乎都是学法学出身或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因此,尽管在这种接触交往中,不会对法学作一番阐述(32),但在互相先容身份、中国官员赴日本实地进行考察等耳闻目染之下,无疑强化了日本法治和法学研究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印象。关于此点,梁启超和董康(中国清末修律活动中的重要人物,***初期的***长)等都有很好的论述。这是“法学”一词传进中国的第四个途径(33)。
根据上述,我们可以大体勾画出“法学”一词传进中国的途径(图略)。

通过对汉语“法学”一词之起源与流变过程的探究,使人们接触到了一些更为深层次的题目。笔者以为,至少下述四个题目应予以进一步探讨。
第一,古代中国人为什么使用“律学”而不使用“法学”?

如上所述,“法学”一词出现得并不晚,在魏晋南北朝时即已见诸,而且“法学”一词的出现和使用在时间上和“律学”几乎同时。然而,自唐以后,“法学”一词就极少出现,代之而起的是“律学”。固然,就整个社会生活而言,律学也并不很受人重视,士大夫阶层对此始终持鄙视态度。但究竟在魏以后的各个朝代,设置了律学博士之官职(元代以后开始废止),在律的制定和实施领域内,在各代律注释书中,“律学”一词也是频频出现。尤其是唐代以后,不仅在典籍、注释书中讨论律学题目,就是以“律学”为标题的作品也开始登台,如宋代的作品《律学武学敕式》(贾昌朝撰)(34)和明代的注释书《律学集义渊海》(作者逸名)(35)等。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笔者以为,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自公元前4世纪商鞅将李悝《法经》携进秦国,改法为律以后,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直至明清,历朝各***典都是以“律”冠名。在这种条件下,使用“律学”一词而不使用“法学”一词应当是很正常的。法学以立法的发达为进化的基础,以成文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古代法律注释学,中国成文法典称为“律”的状况决定了对其注释、研究的学问形态也必然采用“律学”的名称。
上一篇:论取消个体工商户登记——兼议个体工商户法律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