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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6)

2017-02-06 01:03
导读:Science science du Droit、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是不确切的。第三,明治维新前后,日本整个民族向西方的心情都是非常迫切的,这从福泽谕吉(1835-1901)的一本先

Science science du
Droit、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是不确切的。第三,明治维新前后,日本整个民族向西方的心情都是非常迫切的,这从福泽谕吉(1835-1901)的一本先容西方文化的书1866年一出版便销售了75万册一事便可得知(43)。当日本明治著名法学家箕作麟祥(1846-1897)着手翻译《法国民法典》时,当时的司法大臣江藤新平(1834-1874)甚至指示:“即使翻错了也没关系,只要快就行了。”(44)在这种氛围之下,日本各界的确聚精会神地投进到学习和西方文化包括法和法学的活动之中,箕作麟祥在翻译法国《六法全书》时,挖空心思、殚精竭虑,给一个个西语名词配上了对应的汉字,除“权利”(right)和“义务”(obligation)之外(前者在箕作麟祥之前已从荷兰语中译出(45),后者则来自汉译本《万国公法》),其他法律用语,几乎都是箕作麟祥呕心沥血推敲出来的。津田真道和穗积陈重也同样如此,不仅认真听讲,细心记笔记,而且不时向老师请教,以弄懂对东方人来说比较陌生的法律专业名词。从而用汉字“法学”一词比较确切地对应翻译了西语jurisprudence、science
du droit、science of
law和Rechtswissenschaft等词。因此,津田真道、穗积陈重等人用“法学”而不用“律学”等词,是当时日本立法改革、法学观念进化的必然结果。

第四,由于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的,新中国成立后,人们对“法学”一词仍抱有一种排斥心理。明明是“法学”,我们却一直称之为“国家与法的理论”,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80年代初;50年代,虽在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出版了以“法学”命名的杂志,但在中心政府所在地北京的中国院科学部法学研究所出版的法学研究刊物却称为“政法研究”(1978年复刊后始改为“法学研究”)。全国报刊索引的分类,在法学栏目,也不使用“法学”标题,而是用“法律”一词。至今,全国新华书店总店主办的《社科新书目》,在先容法学著作栏目时,用的也是“法律类”一词。即使是专以复印、汇集各报刊法学文章为己任的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直到1986年底为止,使用的还是“法律”。甚至在,在***所属的五***科大学,除中国政法大学拥有系外,其他如华东、西南、中南和西北四所大学均无政治系,但校名都是“某某政法学院(大学)”。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出现上述情况,固然与我们受“左”的法学理论和继受苏联的模式有关,但是否与中国上轻视法学的传统意识有联系呢?仅此一点,就可以知道,在中国,固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法学研究已经获得重大成就,但要真正树立法的权威并非易事,要和繁荣法学事业还需要我们作出长期持续的努力。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日本明治大学法制史教授冈野诚、明治史专家村上一博,以及北京大学法律史教授武树臣的热诚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1)参见何勤华《西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载《法学》1996年第3期。
(2)参阅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329页。
(3)方述鑫等编著《甲骨金文字典》,巴蜀书社1993年版,第718页。
(4)参见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8-129页。
(5)方述鑫等编著《甲骨金文字典》,第720页。
(6)参阅《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周礼·地官司徒第二》等。
(7)方述鑫等编著《甲骨金文字典》,第267页。
(8)同上书,第268页。
(9)(梁)肖子显编《南齐书》,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837页。
(10)《白居易集》(第四册),顾学颉校点,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357页。

(11)梁启超著《饮冰室文集》卷一,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第93页。据笔者所见,这是中国近代最早提出“法学”一词的论著。当然,梁启超此处固然用了“法学”一词,但其关于“法学”的观念还是中国传统型的。由于他以为这种法学“是研究规范人群同类不相互吞食的号令”的学问,而这种号令是“明君贤相”为百姓所立。为此,他对中国历史上法学的兴衰作了简单的回顾,夸大在“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的同时,“愿发明吾圣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地球”(同上)。所以,梁启超这里所讲的“法学”一词的内涵与沈家本在《法学盛衰说》中对“法学”一词所阐述的相同,基本上接近于中国古代的“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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