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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在矿业制度中的民事主体地位

2017-03-20 01:06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论国家在矿业制度中的民事主体地位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摘 要 以为是国有产权回属和流转的民事主体,又是一切产权保护和限制的公
摘 要 以为是国有产权回属和流转的民事主体,又是一切产权保护和限制的公权力主体。界定国家主体的双重性,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关键。以为《矿产资源法》及配套规定中,国家民事主体因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内容失真而虚位;又因主体虚位而导致国有产权残缺;“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又被“经批准取得”所吞噬,招投标取得只是行政特许的程序,都说明应有的民事主体被公权力主体“收购”。提出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是我国矿业体制改革的深水区。改革的法律设置是让《矿业法》独立于《矿产资源法》。   关键词 国家主体,民事主体,公权主体,矿业产权  国家是公权力的主体,是否同时属于民事主体,一直在争议。国家成为民事主体有诸多障碍,最主要的是担忧阻碍政府职能转变:承认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将伴随公权力挟民事主体而任意配置财产权益,终极制约政企分开的改革。但只要深进分析,则恰得其反。当国家的民事主体与公权力主体界定不清,或者根本不认可民事主体地位时,才是国家在公权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任意选择的自由空间,是政府无所不能以及公权力缺位和错位的法制环境。本文以自然资源中最重要的矿产资源产权为例,证实国家公权力主体和民事主体并列存在、分别作用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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