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信用证欺诈(2)
2017-03-22 01:00
导读:1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买方骗取卖方货物或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是直接骗
1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买方骗取卖方货物或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是直接骗取银行付款。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即伪造、变造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假单据、假文件。
2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涂改的信用证等。
3 骗取信用证。可以是开证申请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他人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行骗。
4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了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2)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时间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3)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进行诈骗活动,如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时,买方是先取货后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时间,不法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制造付款障碍,以达到骗取货物的目的。有的是取得货物后,将财产转移,公布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公布银行破产;还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出示信用证,证实其在国外有一笔生意,要求银行为其贷款以筹货物,在其骗得银行货款后,将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叛逃。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那么,该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呢?有关专家指出,首先是要进行深进的资信调查,这是信用证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这里包括买方和卖方相互之间的资信了解,也包括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其中,最重要的是,买方和卖方的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对方的资信之前,不进行交易。其次,是要规范业务操纵。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操纵规则,是杜尽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在做大宗进***易时,最好到起运港当场验货。对银行来说,规范业务操纵显得更为重要,由于假冒信用证的经常出在密押、签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面,要求银行审查时特别谨慎,否则便会带来巨大损失。
近十年来,为打击信用证欺诈,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惩办秩序犯罪的决定》,对信用证诈骗首次作出了规定。1997年出台的新《刑法》第19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了法律武器,有了规范的业务操纵,人们有理由相信,信用证欺诈犯罪可以得到有力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