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信用证欺诈
2017-03-22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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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信用证是最
[摘 要] 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因有银行信用的参与,其可靠性得到加强,因此信用证在我国对外贸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而不审查货物,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件屡屡发生。只有进行深进的资信调查,规范业务操纵,依靠,信用证欺诈犯罪才可以得到有效遏制。
[关键词] 信用证;单据;汇票
一、信用证概述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订了《跟单信用证同一惯例》,对信用证的概念以及信用证的运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供各国银行选择适用。以后经过多次修改,现在通行的是1994年1月1日生效的1993年修订本,称为《跟单信用证同一惯例》(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 taryCredit)(简称ucp500)新修订本。,此项惯例已为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采用,成为调整信用证关系的一个最为重要的规范表现形式。
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从信用证的特点来看,表现在三方面。1 独立性。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2 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3 银行提供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为减少。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从信用证的来看,信用证没有同一格式,但一般包括下列各项内容:(1)信用证当事人的名称、地址;(2)信用证的种类、号码、金额;(3)汇票条款;(4)货物条款;(5)装运条款;(6)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开证地点、有效期限、到期地点、交单日期;(7)有关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文句;(8)特别条款。
从信用证的运转程序来看,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从进口商申请开证到开证行向进口商收回垫款,需要经过很多环节,办理各种手续。由于信用证的种类不同,条款规定不一,各种环节和手续也有繁有简。一般地说,它包括下列基本程序:(1)进口商按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证;(2)开证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3)开证行将信用证寄往通知行,由通知行通知、传递信用证给出口商;(4)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即发送货物,并凭汇票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议付;(5)议付行将汇票和有关单据寄开证行索偿,开证行审核无误后即付款给议付行;(6)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二、信用证欺诈及防范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其它国际结算方式相比,由于银行信用的参与,其可靠性得到加强,这是买卖双方乐于采用信用证结算的主要原因。但是,从上文有关信用证的来看,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而对货物不予审查,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卖方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了款,却拿不到货,或者拿到的货与所订的完全不同,成为受害者。对此,国际海事局经常发布公告,提醒一些进口商当心受不法出口商欺诈。在实践中,常见的利用信用证欺诈的行为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