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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及预防题(4)

2017-03-26 01:09
导读:2、社区矫正缺失直接的强制性措施,没有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这也是矫君子员重新犯罪的一个原因 社区矫正工作既已定位在是刑罚执行活动,但是,实

2、社区矫正缺失直接的强制性措施,没有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这也是矫君子员重新犯罪的一个原因
社区矫正工作既已定位在是刑罚执行活动,但是,实践中执行的一些制度、规定,缺失最重要的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思想教育都不是万能的,没有强制性措施保障的矫正,肯定是不全面的。同时,没有强制性措施也不能显示出法律的严厉和尊严。
固然在理论上,我们的矫正工作中,有权对矫君子员进行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措施,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显得是空乏无力的。首先,在执法主体上不明确,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不修定的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只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我们仍然处于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底气先天不足,难以显示执法的威严。其次,以打分为基础的考核,形式上有效,实质上是虚设,特别是表现在记分的标准,在设计上,个人感性的评价,大于可考量的实质内容,在客观效果上,要求偏低。其三,在矫正对象不服从治理的题目上,实践中根本没有任何吹糠见米,行之有效的方法,面对实践中碰到的千古百怪的困难,我们的工作往往显得因无所措从而被动,有时,硬不起来,又软不下往。比如,公益劳动的组织,矫正对象拒不参加的,我们唯一的威胁性措施,就是扣分,根本没有其它立杆见效的办法,这与国外,由法官直接判决履行一定的劳动量,交社区监视执行来相比,显然效果是不同的。还有,对驳权对象的治理,要求他们与其他缓刑、假释职员同等治理,显然是难以做到的,在做不到的情况下,还不如不做。
在没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下,让社区矫正服刑职员产生一种法律不过如此的心理,没有让社区矫正体现出刑罚执行的严厉性,进而就有可能让社区矫正服刑职员产生对法律藐视的错觉,甚至因对后果的误判而重新犯罪。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3、社区矫正工作矫正矫心的方法水平参差不齐,没有达到社区矫正教育的目的,继而发生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教育的本意就是让矫君子员纠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回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所以,矫正工作贵在矫心。在实践中,我们要求为每一个矫正对象,都量身定制一套矫正方案,但由于我们矫正工作职员本身的专业、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在心理矫正的方式方法上各有千秋,因而难以保证最佳的社会效果。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心理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一项全新的探索,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根据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不同心理,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帮助、引导其自我调节精神状态、克服心理障碍和进行心理重建,这对我们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必须首先进步自身素质,并向专业化、高标准的方向发展。
帮教矫心,这不仅仅是我们在工作中对矫正对象要有耐心、细心和诚心的题目,还要求我们要做好一个“助动者”的角色,帮助他们寻找题目的根源,引导、帮助他们重新选择解决题目的正确的方式和方法,确保达到今后碰到类似题目时,能自我调节,从容面对的效果。“爱心——尊重——信赖——沟通——改变”,构成了矫治矫正的丰富内涵。实践对我们社区矫正司法工作职员提出了新课题,而显然,我们的理念和理论,以及专业技能显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
为了预防重新犯罪,我们必须了解、研究重新犯罪的成因。从实践中看,固然,刑释解教职员与社区矫君子员在重新犯罪的题目上,有同质相近的一面,但社区矫君子员的重新犯罪更有其特殊性的另一面。社区矫君子员的重新犯罪更多的表现在特殊群体(如青少年)的重新犯罪题目,更多的表现在社区矫正的治理教育方式和方法的题目上,体现在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上,因而更应当值得我们警惕和重视。六、关于社区矫正服刑职员重新犯罪的分类预防及对策社区矫正服刑职员主要有五类。被判处管制的职员、被判处缓刑的职员、被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职员、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员及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职员。这五类对象在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管制和缓刑一般适用于轻型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应的人身危险性也较小;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主要是生理原因在社区内服刑,将他们等同于健康的人来实行矫正,在操纵时会有诸多不便,如无法参加公益劳动等;被裁定假释的罪犯,相当一部分曾是重刑犯,虽接受过监禁矫正,但潜伏的人身危险性还是有的;被剥夺政治权利而在社区内服刑的罪犯,有的是附加剥夺,有的是单独适用,有的是重犯,有的是轻犯,情况也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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