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及预防题(6)
2017-03-26 01:09
导读:3、尽快解决司法行政部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定位题目,赋予刑事处罚的执行权力,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求细化、强化、实用化一些具体的执行措施,让
3、尽快解决司法行政部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定位题目,赋予刑事处罚的执行权力,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求细化、强化、实用化一些具体的执行措施,让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职员得到法律的保障,让社区服刑职员熟悉到刑事处罚的法律严厉性。
在基层工作的司法所职员,最头疼的题目就是矫正服刑职员不服从治理怎么办的题目,坦率的讲,现行的规定对一些在监狱治理教育过的驳权职员、刑罚强制性意识熟悉不足的未成年社区服刑职员以及故意抗拒治理的矫正对象,刑事处罚的威慑力很不够,甚至显得很不直接,很空洞。从实际工作的效果看,扣分的办法只能“管”住老实听话的,对“管”不住的根本没有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固然我们管人不是目的,但因管不住而造成的负面影响后果更严重。比如,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题目,拒不参加集中学习的题目,仅仅是扣个一两分,根本起不到教育的效果,本来是强制性的公益劳动,现在反而成了社区矫正服刑职员的自愿劳动,这如何来体现社区矫正作为刑事处罚的严厉性?再比如,矫正服刑职员脱管、漏管的题目,这实际上是逃避刑罚执行的题目,也仅仅以扣分的办法来简单处理,忽略了计算矫正期间的变化及不考量因此发生的时限变化,都是极不严厉的,也是与刑罚的本义严重相悖的。我个人以为,在矫正服刑职员违反矫正规定如何处理的题目上,赋予司法所一定的强制传唤、强制禁闭包括警具的使用权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要比等事态严重后再由公安机关治安拘留、重新犯罪后再报人民法院收监执行的效果要明显且见效多多。所以,在大方向上,我们做不到倒不如不做,要做就要做好。
我拜读过宋立军先生一篇《关于中外社区矫正概念的比较谈社区矫正的定位》的大作,文章很有深意。然观点我不敢苛同。(他是反对强制组织公益劳动的)。至少不符合我们社区尚未成型、成熟的国情。我个人以为,社区矫正固然是行刑社会化和人性化的体现,但它究竟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固然惩罚的严厉性远远低于死刑和监禁刑,但并不能就此否认它的惩罚功能。只有在这种大背景下才能体现出我们的人性化,因此,我们根据犯罪人个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监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或承担必要经济责任,本来就是必要的。尽不能出现完全由着矫正对象的意愿行事或根本不考虑矫正对象实际的情况。本文思考的主题是指定性的,分析是从社区矫正实践的实用性角度来进手的。笔者也仅仅是一个在基层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普通一兵,没有专业的理论基础,为了阐述自已的思考和分析,大量引用了一些法律概念,旨在学习中厘清自已的思路。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马克思哲学以为,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同时,实践中总结的有益的经验,也是理论形成的基础。
总结以上的理论分析,结合我们的工作实践,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在社区服刑的职员当中客观上是存在重新犯罪的风险的。所以,建立社区服刑职员风险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社区服刑职员重新犯罪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对象和不能适应社会及个人生活期看过高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身上。现行的矫正强制措施对这部份人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应当理顺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位,赋予司法行政部分与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强制执行的权力。同时,科学、规范的分类治理是预防社区服刑职员重新犯罪的行之有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