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彭新林
检察日报
前科消灭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复归社会的不利状况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1种刑事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国刑事立法中未规定和承认前科消灭制度。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政治、经济形势以及法治的发展状况已为前科消灭制度的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应尽快在刑事立法中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前科消灭制度,将我国法治尤其是刑事法治的水平推向1个新的高度。
第1,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坚持以人为本,就应当尊重人的人性、人格,把人当人来对待。前科人员也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而前科的永久存续,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说是对前科者人性和人格的否定。“1日行窃”并非“终身为贼”,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他们完全可以告别过去,彻底新生。如果不承认前科者作为主体的人的目的,那么必定会致使其个性和才能无法在社会中得到全面发展,个人与他人、集体乃至与社会的和谐亦会受到严重影响。
第2,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目前,前科人员在“社会之外”的大量存在以及所诱发的较高的重新犯罪率已成为威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可能在1定时期内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而构建前科消灭制度,适时实行前科消灭,通过撕掉“罪犯”标签,尽力消除社会对前科者的身份歧视,为其排除新生的障碍,架起其复归社会的“金桥”。即通过对这些边缘群体基本权益与再社会化利益的保障,1方面做到社会利益协调整合,体现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另1方面,也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防止前科人员重新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第3,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前科的永久存续在无形中形成了对前科者参与正常市场活动的制度阻隔,1系列资格与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以及社会的歧视、不信用使得前科人员成了社会的“局外人”,无法成为市场活动的真正主体。如社会对前科人员就业的歧视、排斥,许多行业与职业成了前科人员永远无法进入的领域,对于这些行业和职业,法律甚至明令禁止前科人员得到这样的就业机会,这显然与市场规律以及市场经济的客观内在需求是不相1致的。市场经济本质在于公正、平等、自由竞争,与之相适应,刑事法律也应着力体现与反映这样的内涵,而前科消灭制度无疑正是这合理内涵的1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4,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则是“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具体言之,行为人因犯罪而受到国家有罪宣告,承担刑责,并且在1定期限内让其承受前科的不利后遗效果(如累犯制度),这本身就是“惩办”,但如果行为人事后能够洁身自好、改恶从善、悔过自新,那么在其刑释1定期限后,自应当消灭其前科,尽早卸掉他们的精神包袱,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的1面。
第5,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回应司法实践呼唤的需要。
虽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正面规定和承认前科消灭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前科消灭的制度实践。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权保障的入宪,以及面临形势严峻的前科人员重新犯罪浪潮,司法实践中呼唤前科消灭的内在需求日益凸显。我国司法实践中践行前科消灭比较典型和最具代表性的要数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提出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以及事隔4年后的2008年1月4川省彭州市法院出台的《关于前科消灭制度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前科消灭的办法,将感性的道义与刚性的法律相融合,为部分已改恶从善的前科者提供发展的空间,本身就是1种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司法文明的大趋势,立法机关应当对此作出积极的建设性回应。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网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