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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犯罪”必须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2017-04-17 01:04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对“一般犯罪”必须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前不久公安部部长助理关于“对企业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的讲话公布

前不久公安部部长助理关于“对企业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的讲话公布后,近日,广东省检察院又公布了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其中又有“对企业中的——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一般犯罪问题要尽量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的规定出台见于报端等媒体,这种情况的相继出现,让社会大众非常的不明白地发问:法律究竟有没有公平性可言?”
此外,假如象媒体和社会大众所说的那样,公安部,或者广东省检察院的这种法律精神的出台真的没有和宪法的精神相违背的话(公民的平等性),那么,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这两个问题,公安部,以及广东省检察院是否要有一个对自己的最新的法制精神做出一个及时的司法解释呢?是否应该对所谓的“一般犯罪”问题的“尺度”有一个严谨的规范呢?
我们的公安部或者是广东省检察院是否应该有对自己最新出台的“政策”做出严谨的司法标准的界定呢?而假如没有对所谓的“一般犯罪”做出明确的科学的界定的话,那么当下新出的“政策”又是否会造成更为宽泛的使用标准呢?或者是否能保证不会出现“滥用”最新“政策”的现象呢?所以,无论是公安部或是广东省检察院,以及是后来将会可能跟着效仿的某些个省市的法制管理实施部门,又怎样能够保证“国家的法律”不会被“当作自家的东西,随便玩耍”呢?
对此,我们必须看到“法律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是国家正常秩序的强力保障的这一课题的必要性,否则,各种超越国家宪法的部门条款或新规定会层出不穷地出现,国家的法律制度将会混乱不堪!
纵观公安部与广东省检察院先后出台的“对企业领导人员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新法律”措施的出台,基本上都是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基调的,或者是以“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为背景的。对于这样背景下出台的他们的政策措施,表面上看起来是跟中央的“关于拉动内需措施”相适应的,但是,其中的具体做法却是不够严谨的,甚至是缺陷巨大的!假如说二者的新措施是可以探讨施行的话,那么就必须对——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出合理的解释。而如果不能完美地解释的话,那么就是跟宪法有所抵制了。同时也必须对“一般犯罪”的标准界定做出严格和严谨的解释,而决不能任其有宽泛无边的空间。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虽然现在我国与世界各国一样,我们当前都处于美国金融危机的冲击影响之下,我们必须花大力气解决由此带来的经济下滑问题,我们要拉动内需,扩大对内对外的赢利性贸易收入,要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等等,在此背景下,我们可以和应该创造性地进行一些利于经济发展的创新举措,但是,我们的这种创新一定要有科学的精神,要有科学发展观的眼光,要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来做指导,否则,乱改一气,或胡乱改革的话,那么就是走入了被胡锦涛总书记所批评的“乱折腾”的境地了!这样的话,反而达不到促进经济发展和拉动内需的目的,结果只能越改越乱!试想,在我们这样一个有十三亿人口的国家,如果在法律上不能人人平等的话,那么后果会多严重!
总之,公安部,或者是广东省检察院如果是想进行创新地开展法制工作的话,那么就必须对自己最近所做出的法制新精神作出严格的"司法解释",使自己的新措施有严谨的执行标准:使她能够做到——既不违背宪法精神,又不
是“乱折腾”,从而能真正有利于促进法制的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进步!
对此,公安部和广东省检察院能否及时做出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非常重要,如果不能的话,则无益于“宪法”权威的保障和法律制度的权威的执行,反之,如能把握尺度,则又能促进法制的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进步,谁又能不鼓励与颂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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