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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辛亥革命史的人物研究中,著名的女革命家秋瑾1直是1个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学界已有大量的相关论著,较为详细具体地探讨了秋瑾的生平及其革命事迹,这与秋瑾在近代中国革命史上的影响与地位是相称的。秋瑾以1介女流而为革命事业献身,曾经具有广泛轰动性的舆论效应。近年有人主要以所谓“最具商业化特征而最少政治派别色彩的大报”《申报》的报道为基本资料,对于秋瑾之死的舆论影响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着重探讨了当时舆论的反应、处理秋瑾案的相关人物的结局、安葬秋瑾的善后事宜以及关于秋瑾的文艺形象塑造等问题。(注:夏晓虹:《晚清人眼中的秋瑾之死》,《晚清社会与文化》,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248页。)这对深化秋瑾这个历史人物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以往不少相关研究所使用的资料多为有利于革命方面的1面之辞。这就情感与政治立场而言似亦无可厚非,但就理性的学术研究来说则难免有偏颇之嫌。本文试图在以往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不但充分注意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的上海主要媒体《时报》、《申报》等报刊言论,而且尽量顾及清朝官府主要当事人浙江巡抚张曾yáng@①等人的声音,以求得1个相对全面的认识。
1、秋瑾案激变之肇因 1907年,光复会首领秋瑾、徐锡麟分别在浙江、安徽加紧进行革命活动,密谋联合发动浙、皖起义。7月6日,徐锡麟借安徽巡警学堂学生毕业典礼之机,在安庆率先发难,刺死安徽巡抚恩铭,徐被捕就义。此事震动朝野,尤使官府恐慌不已。徐案事起安徽,随即祸及浙江。徐锡麟籍隶浙江绍兴,清政府严厉清查了他在绍兴的亲属,查抄了他的家产,使绍兴笼罩在1片恐怖之中。“越郡谣言4起,谓尚有人曾与徐道同学同谋,均须查拿。而学界尤受影响,恐被株连,栗栗自危。”(注:《浙江绍兴府查抄徐锡麟家属株连学界捕戮党人始末记》,女报社编印:《越恨》,转引自浙江省辛亥革命史研究会、浙江省图书馆编《辛亥革命浙江史料选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59-460页。)7月13日,因受徐锡麟案之牵连,浙江官府逮捕了时任绍兴大通学堂附设体育会教员的秋瑾,并于15日将其在轩亭口斩首。秋瑾案发生,全国尤其江浙地区舆论哗然,矛头直指官府,致使官府惊恐万状,穷于应付。 秋瑾案本是徐锡麟案之余波,何以能1石激起千层浪,而使江浙舆论界产生那么巨大的反响呢?这是1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据浙江巡抚张曾yáng@①办理此案的档案资料以及当时上海媒体的舆论报道,秋瑾案的基本案情是清楚的。徐锡麟案发后,其所创办的绍兴大通学堂自在官府清查之列。其时,浙江巡抚张曾yáng@①从金华府知府电禀得知“武义县获匪供系大通学堂学生勾结起事”,而两江总督端方也电称大通学堂“徐匪死党必多”,因即电饬绍兴知府贵福查办。贵福又得乡绅胡某、袁某密报,大通体育会女教员秋瑾与会党首领竺绍康等密谋于6月初10日(7月19日)起事,有党众万余人之多,当即星夜赴省城请兵。张曾yáng@①派杭州新军第1标标统李益智率兵两队前往绍兴,协助贵福逮捕了秋瑾等人。因贵福平时与大通学堂多有来往,甚至曾认秋瑾为义女,审讯时又被秋瑾指为“同党”,遂恐祸及己身,乃电禀张曾yáng@①请将秋瑾“先行正法”。贵福在得到张氏“秋瑾即行正法”的电谕后,即迅速处死了秋瑾。(注:张曾yáng@①电奏稿及其与贵福往来函电,见故宫档案馆辑《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3》,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87-190页。相关报刊资料有:《记大通学堂秋瑾被杀事》、《徐锡麟株连案余闻》,1907年7月21、24日《时报》;《越郡党祸风潮纪实》,1907年8月2日《南方报》;《株连秋瑾女士确耗》、《新军骚扰学堂之罪状》、《秋瑾冤杀之原因》、《秋瑾女士冤杀之历史》、《越郡罗织党案余闻》,1907年7月20、22、23、28日、8月5日《申报》。)就这样,秋瑾试图在浙江密谋发动的会党起义被扼杀在萌芽状态。 此案值得注意的1点是,张曾yáng@①以谋乱罪为前提对秋瑾案采取了“就地正法”的措施,这在晚清中国本是很自然的。例如,徐锡麟被“就地正法”后,孙宝xuān@②日记称:“徐当场被擒,讯实口供,就地正法,取心血以祭恩(铭)焉。”(注:孙宝xuān@②:《忘山庐日记》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046页。)这至少从字面上看不出有何惊诧之意。但另1方面,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也就不足为怪了。 据考证,晚清“就地正法之制”始于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之时,本是非常时期的非常制度,曾经起到了维护王朝统治的成效,但此法的推行,破坏了清王朝固有的司法审判制度,“主要是死刑上报中央刑部复核、皇帝亲自裁决的制度”,削弱了皇权,增长了地方督抚的权力。此后,由于社会不稳定因素并未消除,地方督抚权力日渐增大,此制于终清之世未能废除。(注:邱远猷:《太平天国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就在秋瑾案发生的前1年,即1906年,清廷在官制改革的过程中涉及到“司法独立”问题。在中央,改刑部为法部,大理寺为大理院,分别为司法行政和审判机构;在地方,则相应地设立高等审判厅,负责司法审判,以按察司负责司法行政,各省按察司与高等审判厅直属中央法部与大理院。这样便剥夺了地方督抚的司法权,引起了张之洞等地方督抚的强烈反对。封疆大吏有保境安民之责,而司法审判之权是能够有效控制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张之洞特地从镇压地方叛乱的角度提出了反对所谓“司法独立”的理由,他认为:“方今革命党各处蠢动,沿江沿海伏莽繁多”,如果督抚不能与闻司法审判,而裁判官有独立判案之权,那么“每遇拿获逆党,必将强引西律,曲贷故纵,1匪亦不能办。不过数年,乱党布满天下,羽翼已成,大局倾危,无从补救。”(注:张之洞:《致军机处厘定官制大臣、天津袁宫保》,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1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577页。)张之洞所派在京参与官制改革的代表陈夔麟还专门向总核官制大臣上了1份说帖,力争地方督抚的“就地正法”大权,他说:“军兴以来,各省本有就地正法之条,督抚膺疆寄重任,凡扰害治安如会匪、土匪,决不待时,巨案获犯后,1面讯明审判,1面专案奏咨,历来如此办理。近年来各省照此办理者尤指不胜屈,非故重督抚之权也,诚以变起仓猝,众情惶惑,非就地即行正法,不足以震慑民心,消弭巨患也。”他提议应将“就地正法”1条列入官制总则,“仍由督抚主持”。(注:《光绪3103年2月初6日京陈道来电》,《张之洞存各处来电稿》第1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档案(以下简称“所藏档”),甲182-444。)结果,虽然在1907年7月7日公布的地方官制改革方案中并没有写进这1条,但事实上,所谓“司法独立”在清末并没有很好地付诸实施,地方督抚也没有真正地放弃“就地正法”之权。如《清史稿•刑法2》所谓:“疆吏乐其便己,相沿不改……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之制,讫未之能革。”(注:赵尔巽等撰:《清史稿》第15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02-4203页。)可见,晚清时期地方督抚不但非常看重“就地正法”之权,而且也实际上拥有这个权力。 晚清处在新旧交替的过渡时期,法制改革虽已进行,但尚未完成,新法未能健全,旧法依然存在。张曾yáng@①是1个较为守旧的官僚,在法制改革方面是保守的。他对于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仿照西法而将刑法改重为轻的法制改革思想颇不以为然,而是坚持主张治乱世用重典的传统法律观念。在关于沈家本等人新订《刑事民事诉讼法》的讨论中,张曾yáng@①是坚定的反对派。他说:“中国礼教功用远在法律之上,是以尊亲之义,载于礼经。汉儒说《论语》,亦谓纲常为在所因,此各省所同,浙不能异者也。浙西枭匪出没,浙东寇盗潜滋。治乱国用重典,犹惧不胜,骤改从轻,何以为治?此他省或可行,而浙独难行者也。”(注:《张曾@③传》,《清史稿》第41册,第12539-12540页。)因此,张曾yáng@①在处理秋瑾案时坚持采用“就地正法”措施。 应该说,张曾yáng@①作为封疆大吏,实行“就地正法”措施并没有超出他的职权范围。但问题是,秋瑾案发生在清廷预备立宪时代,张曾yáng@①实行的“就地正法”措施从根本上是与宪政精神相违背的。这正是当时舆论攻击的焦点,也是清政府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的症结所在。 2、民间舆论攻击之要点及其压力 秋瑾案被舆论攻击的主要问题有2:1是案件的性质问题。秋瑾尚未举事,因而官府以谋乱或通匪罪处死秋瑾便是1桩冤案。2是案件的程序问题。官府在没有确实口供或证据的前提下处死秋瑾,不合法制。这两点的关键之处又在于其有悖宪政精神,这是正在标榜预备立宪的清政府难以承受的压力。 首先,关于秋瑾案的性质问题, 浙江官府以秋瑾案为谋乱或通匪案,民间舆论颇不以为然,官府与民间关于秋瑾案性质的分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秋瑾身份认定的歧异。 1方面,民间舆论为秋瑾树立了1个学界爱国新女性的形象,并对秋瑾的惨死表示深切的同情。秋瑾作为清末革命女性的先驱人物,其行为确有不同寻常之处,且不论其主动与丈夫离异、只身赴东洋留学等惊世骇俗之举,即是日常生活方式,也颇为引人注目。“女士平日乘马驶骤,且作男子洋装,或送以目,或称为奇事也。”(注:《越郡党祸风潮纪实》,1907年8月2日《南方报》。范文澜先生的回忆可为佐证,他说:“我所看到的秋瑾总是男子装束,穿长衫、皮鞋,常常骑着马在街上走。”(《女革命家秋瑾》,周芾棠等辑:《秋瑾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其时,秋瑾虽然秘密加入了光复会、同盟会等革命组织,并在积极联络革命力量,加紧进行革命活动,但是,她的公开身份则主要是以归国留学生资格而出任绍兴明道女学堂、吴兴南浔女学堂、绍兴大通学堂及其附设体育会教员等职,并在上海创办《中国女报》杂志,明确标榜“以开通风气,提倡女学,联感情,结团体,并为他日创设中国妇人协会之基础为宗旨”(注:秋瑾:《创办中国女报之草章及意旨广告》,《秋瑾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10页。)。表面看来,秋瑾最多不过是1个女权主义运动者,而很难说其与政治革命和种族革命相关。因此,秋瑾案发后,1般民间舆论多以之为爱国新女性,因被徐锡麟案株连而惨死,大都深表同情。如《申报》云:“秋瑾女士曾至日本游学,程度颇高。近被人指为徐锡麟党羽,遂被拿获,立予斩决。闻者莫不@④@④。”(注:《查封徐锡麟家产学堂之骚扰》,1907年7月18日《申报》。)秋瑾“殊负新学名誉,此次惨被株连,无不同声叹息”(注:《皖抚恩新帅被刺101志》,1907年7月21日《申报》。)。《南方报》称:“学界中人以秋女士实为女学界不可多得之人,名誉卓著,咸皆惨惜。”(注:《越郡党祸风潮纪实》,1907年8月2日《南方报》。)《时报》相继发表秋瑾生前好友吴芝瑛的来稿《秋女士传》和《纪秋女士遗事》,说明秋瑾是1个如“俄之苏菲亚、法之罗兰夫人”1样的女权革命者。“女士平时持论谓:女子当有学问,求自立,不当仰给男子,今新少年动曰‘革命,革命’,吾谓革命当自家庭始,所谓男女平权是也。”作者甚至郑重地表示:“愿以身家性命保秋氏家族,望当道负立宪之责任者,开1面之网饬属保全,勿再罗织,以成莫须有之狱,诬以种种之罪状,使死者魂魄尚为之不安。”(注:吴芝瑛来稿:《秋女士传》、《纪秋女士遗事》,1907年7月21、25日《时报》。)《申报》还刊登了秋瑾身着和服及男子洋装的照片2幅,其1有题称“女界流血者秋瑾”(注:秋瑾和服照及男子洋装照分载1907年7月23、27日《申报》。),并登载秋瑾的1些遗诗、遗文。在发表《秋瑾之演说》时,编者特写文前按语称:“秋瑾女士以徐锡麟案株连,被杀于轩亭市口,论者冤之。然是非黑白,局外之人亦不能赘1辞。惟闻女士自幼通经史,工诗词;及长,痛心国难,每于新报新书中见外侮侵迫,则横涕不可抑,大有‘410万人齐解甲,并无1个是男儿’之感。”该按语认为秋瑾所主张的革命乃“男女革命”,所谓“汲汲焉提倡女学,以图女子之独立”,其实并不是“种族革命”,而“今乃以种族革命见杀,论者所以冤之也”。(注:《秋瑾之演说》,1907年7月22日《申报》。)可见,在1般舆论看来,秋瑾案显然是1桩由官府有意误办的冤案。 诚然,不能忽视的1点是,秋瑾是1位女性,这1点是她获得舆论同情甚至赞美的1个重要因素。《时报》刊载明夷女史来稿《敬告女界同胞》称:“秋女士平日之宗旨,或主革命,或以他故而波及,俱不能深悉……至于以国民之权利、民族之思想,牺牲其性命而为民流血者,求之吾中国4千年之女界,秋瑾殆为第1人焉。则秋瑾之死,为历史上放光明者,良非浅鲜。欧学东渐以来,国民渐知民族的国民主义,大声疾呼,以救危亡,然皆出于男子,而女界无与也。女界之愚弱,仍如故也。故新学之士动谓我2万万同胞为无用,动谓女子为男子累。今则以巾帼而具须眉之精神,以弱质而办伟大之事业,唤起同胞之顽梦,以为国民之先导者,求之吾中国2万万之女界,秋瑾又为第1人焉。人皆谓秋女士之死,阻我女界之进步,而不知适所以振起2万万人之精神也。则秋瑾之死,为社会之影响者,尤非浅鲜。盖秋瑾之革命虽未见实行,而政府杀之也以革命故,则秋瑾即非革命党,而亦不得不革命,何也?政府加之,人民即不得不公认之。然则秋瑾果系革命与否,不必深辨。而秋瑾终不能辞革命之罪,即亦不能辞革命之名……吾知继秋瑾之后者将闻风接踵而起,崇拜之,欣慕之,女界革命之传播,必速于置邮而传命,今日者特其起点而已,政府诸公果能举2万万之女子而尽杀之斯已耳,否则,民智大开,禁闭乏术,人人可以革命,即人人可以为秋瑾,是不啻杀1秋瑾,而适以生千百秋瑾,1秋瑾易杀,而千百秋瑾难除也……愿我2万万同胞人人心中有秋瑾之铜像,人人脑中有秋瑾之纪念,则秋瑾虽死欲生。”(注:明夷女史:《敬告女界同胞》,1907年8月10日《时报》。)在这里,秋瑾是否属革命党的问题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秋瑾是当时爱国新女性的代表人物,所谓“以国民之权利、民族之思想,牺牲其性命而为民流血者”,“以巾帼而具须眉之精神,以弱质而办伟大之事业,唤起同胞之顽梦,以为国民之先导者”。秋瑾被政府以革命罪惨杀,因而成为中国历史上不世出的女界英杰,她的死应当成为新时代女性觉醒的契机。 另1方面,民间舆论在否认秋瑾的革命者身份的同时,严厉痛斥了浙江官府残害秋瑾的暴行。秋瑾是否是革命党的问题,是民间舆论与官府分歧的关键。1般舆论认为,浙江官府之所以认定秋瑾是革命党,其实只是杀人凶手李益智、贵福、张曾yáng@①等浙江官吏借以邀功请赏和谋求升官发财的口实。《申报》发表《论绍兴冤狱》说:“中国党祸多矣!官场拘捕似是而非之革命党亦多矣!然未有惨酷悖谬假公报私如近日绍兴冤狱之甚者也。”该文明确地指出:“贵福者,恩中丞之中表也。杀革命党者,升官之捷径也。以杀革命党为言,则任杀百数10无辜之人而人莫敢讼冤,以讼冤者亦可指为革命党也。事苟能泄私忿而遂吾功名富贵之大愿者,又奚恤他人生命为?故吾敢断言之曰:必有李益智之横酷,而后有贵福之罗织;有李、贵之残杀,而后见张中丞之任用群小。嗟乎!官吏者,所以维持人民治安者也。今不特不能维持,而反扰乱之,使祸逮于妇人孺子。充张中丞及李标统、贵太守之心,或者不愿浙江自后有东渡之女学生习体操之学堂,而后引以为快乎?抑以雷厉风行之手段,使浙中父老尽驱其子弟悉数勿入学界,而始高枕无忧,奏肃清学界之伟功乎?”(注:《论绍兴冤狱》,1907年7月23日《申报》。)《时报》发表《时评》称:“我今乃知天下有以弱女子之血,为人希恩固宠、邀名猎誉之资料者……秋瑾之死也,令人百思不得其故。苟稍涉文明法律者,莫不讼其冤。”(注:《时评》,1907年7月19日《时报》。)该报还借西方报纸的言论,痛斥官府处理秋瑾案的野蛮行径。其转载《文汇报》言论云:“视中国政府近来待女子之办法,终不若西国之文明。即办理女教员秋瑾1事,在中政府以为该女子暗通革命党,故必如是办之,然他国断无此等办法。若论世界进步各国,惟在1千8百年以前则或有此野蛮办法。”(注:《西报论中国待女子之办法》,1907年7月21日《时报》。)这对于正在标榜预备立宪的清政府来说,无疑是当头1击。 其次,关于秋瑾案的程序问题。 据各报披露,秋瑾被害1案并无确实的口供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这是民间舆论敢于大胆攻击官府的要害之处。对此,浙江官府表现得处处被动,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 秋瑾被捕后,绍兴知府贵福会同山阴、会稽两县令会审。“秋瑾始终无口供。山阴县令问:女子何以要讲革命?秋瑾答:是男女平权的革命,非政治的革命。又令其将平日作为用笔书写,秋瑾但书1‘秋’字。又诘之,又书‘秋风秋雨愁煞人’7字。”(注:《记大通学堂秋瑾被杀事》,1907年7月21日《时报》。)舆论以为,秋瑾无辜被杀,显示了浙江官吏的暴戾,尤其是绍兴知府贵福和新军标统李益智,更是罪魁祸首。 贵福平素与秋瑾多有来往,大通学堂的创办即得到他的支持,“开学之日,郡守及山、会两邑令皆莅堂致颂词,郡守贵福并赠瑾对联1联曰:竞争世界,雄冠地球。瑾于是益得畅所欲为。”(注:陶成章:《浙案纪略》中卷,1916年铅印本,第19页。按:秋宗章记贵福赠秋瑾联与陶成章所记略有不同,为“竞争天演,雄冠地球”。又,1907年7月22日《时报》之《时评》所记与秋宗章相同。)秋瑾“虽恶其人,然利用其昏庸,免为革命阻力,故亦虚与委蛇”(注:秋宗章:《66私乘》,《秋瑾史料》,第50页。)。贵福本系满人,故自谓“卑府籍长白,必不为彼党所容”(注:秋宗章:《大通学堂党案》,《秋瑾史料》,第102页。),因此他对革命是极端仇视的。当贵福与山阴、会稽县令会审秋瑾时,竟被秋瑾当堂指为“同党”,使贵福颇为难堪,因而向浙抚“危词耸听”,主张立斩秋瑾,“为己脱卸地步”,并将同情秋瑾的山阴县令李锺岳撤职,“以绝后患”。(注:《越郡罗织党祸余闻》,1907年8月5日《申报》。) 李益智是浙江新军第1标标统,其与学界结仇,事出有因。此前浙江拟练新军两标,分别由李益智、蒋尊簋(伯器)任第1、2标标统,到金、严2郡征兵。据说1标军弁素质低劣,军纪极差,2标则优。1标先回省城杭州,无声无息;2标回省,各学堂举行了盛大的欢迎会,场面风光无比。“不迎1标迎2标,舆论所在,判然扬蒋而抑李。是日自高等学堂以下,凡210余校,欢声雷动,观者如堵,府县警官,皆至观礼,极1时之盛。不知学界对于2标欢欣鼓舞之时,正1标对于学界@⑤刃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