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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术界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的认识经历了从皇权研究到绅权研究,并从士绅研究到 地方精英研究的转变。这1转变当然标志着研究领域的不断深入和扩展的过程,同时也标志着研究视角和理念的演变。已有的研究成果关注着在传统与近代社会结构变迁过程 中,士绅阶层与地方精英的时代性差异,认为“士绅虽然生活在地方社会,但是他们的活动在国家场域。地方精英研究关注的是帝国末期,而且是在国家政权以保甲制渗入并 分解传统的村庄共同体社会之后,相对于前1时期来说是1个较混乱无序的时期,针对 的是地方社会中起实际作用的人物……关注的是地方场域。”所以表面上看来,2者虽 然都是“乡居”的权势力量,但实际上“这是两个不同的对象,并非是同1对象在不同时期的延续……乱世的地方精英并非完全由治世的士绅转变而来。”(注:李培林等:《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不同 于传统时代,民国时期的乡村社会权力是由地方精英而非由士绅支配。“地方精英是在地方舞台上(指县级以下)施加支配的任何个人和家族,这些精英往往比士绅的范围广泛得多,也更具有异质性,既包括持有功名的士绅,也包括韦伯论述过的地方长老,此外 还有各种所谓职能性精英,如晚清的士绅—商人,商人,士绅—经纪,以及民国时代的 教育家、军事精英、资本家、土匪首领。”(注:李猛:《从士绅到地方精英》,《中国书评》总第5期,1995年。)“他们的场域是‘地方舞台’,他们的首要特征是在地方发挥着实际的支配作用。”(注:李培林等:《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 ,第88页。)
然而,清末民初的历史演变进程,即使在乡村社会层面也并非是地方精英替代士绅的 历史运动。事实上,“地方精英”这个移植的话语并不足以反映近代中国社会变动的内 容,也不为乡村社会所接纳——“地方精英”只是研究者借用西方话语的1个研究表达 ,而不是乡土社会的存在实体表达。乡村社会仍旧认定这些作用于社区的人物属于“士 绅”,尽管他们是不同于传统时代的士绅。因此,力求揭示其时代特性的话语可以是“ 劣绅”、“豪绅”、“土劣”或“正绅”、“开明士绅”等,但这仍是以士绅为中心语 义的表达。当然,它却告知我们,民国时代士绅的构成要素已有所变异,并由此获得了 不同以往的内容和特征。这1特征不仅仅与士绅的定义相关,而且也在1定程度上揭示着社会结构的时代特性。 (1) 以“地方精英”来涵盖晚近中国基层社会的权势阶层或权威力量,成为近来学界颇为流行的话语。这1话语的出现其实也是“西学”强势影响的结果,尽管“西方人认为社 会精英只是在西方最近的开放型社会中才开始出现并且壮大起来的……精英人物确实具有权威(不是权力)”(注:[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 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马克斯•韦伯认为,“阶级 分层依据他们对于产品和物质获取的关系,而阶层分层是依据代表其生活方式的物质消 费原则”(注:参见Berth Berberoglu,Class Structure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Greenword Publishing Group,1994),p.7。),但“精英”理论并不是对于社会结构分层主体存在的表达,它是基于社会运行机制的描述。这1概念本与现代社会科层结构相 融合,指的是社会制度管理的社会力量,即“管理精英”。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C.Wright Mills)的《权力结构》1书被认为是运用精英理论研究社会结构的1个范例,但他的“精英”指的是居于社会统治地位的权力集团,按其在美国历史上所起作用的历史演进分别为“政治精英”(早期历史)、“经济精英”(1886年后)、“军事精英”(第 2次世界大战后)。有时,米尔斯等也称其为“政治精英”(political elite)和“社会 精英”(social elite)。因为他们认为“既定的社会是由少数精英分子组织的政治机制 (apparatus),控制这1机制的是精英,而不是阶级结构决定社会运动的性质和社会变迁”(注:参见Berth Berberoglu,Class Structure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p.9 。),所以,精英确切所指是少数高智能的人们,他们居于社会上层,拥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并运用大量社会和政治权力,以此与大众相区分。米尔斯和所谓“社区权力”(community-power)派的学者所使用的“权力精英”(power elite)1词,暗示了在公司 和政府身居高位的人们之间,具有高度的协调和1套共同的利益。(注:朱岑楼主编: 《社会学辞典》,“elites”,5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89页。)而最早运用“ 精英”概念的帕累托(Vilfredo Pareto)所建构的社会分析系统是“两极3层”结构:即“精英”——由统治精英和非统治精英构成(a governing elite and anon-governing elite)与“非精英”(the non-elite)。(注:Vilfredo Pareto,TheMind and Society:A Treaties on General Sociology(New York:Dover Publications ,Inc.,1963),pp.1423—1424.)因此,这样1个相对宽泛的概念不是对社会结构体系中 某1阶层或阶级定位的精确指称,而是基于社会控制体系中对社会成员地位的1个模糊性描述。它的意义,相当于中国传统社会中“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分类,因此有些西方学者也径直将“精英”(elite)表述为“治者”(the ruling class),非精 英即“大众”(the masses)表述为“被治者”(the class that is ruled)。(注:参见 Berth Berberoglu,Class Structure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p.7。)精英与大众 作为1对范畴,完全类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含义,而不具有相对明确的社会阶层或1般社会分层的意义。 以具有西方社会历史情境意义的概念为原型在中国寻找对应或对比,“固然可以发现 原本忽略的历史事实或对其做出新的解释,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对中国社会解释的有效性是有限的”(注:张百庆:《吸毒与卖淫——近代中国市民社会1瞥》,《2101世纪》(网络版),2004年2月号,第23期。),且容易导致对与“范型”相关现象的强调以 至“过度阐释”,而忽略对中国近代乡村社会的本土性特征的深度把握。所以,“精英 ”话语在中国近代史中的运用,很难清晰地表达出研究的目标,而常常陷入表达的复杂 化之中。“1般而言,‘精英’和‘大众’是指1对在经济地位、文化和权力上互不相 同的社群。他们之间的各种联系又将其组合在1个比上述概念更为复杂的社会系统之中 。美国学者费士彬提出晚期中华帝国阶层划分的3个标准:教育、法权和经济地位,认为这些阶层的两极分别是受过良好教育、具有特权并处于主导地位的精英和目不识丁、 处于依附地位的普通人;在这两极之间则是受过1点教育但程度各异的人群。这3种群 体又可以细分为9种不同的文化集团。”(注:转引自王笛《大众文化研究与近代中国 社会——对近年美国有关研究的述评》,《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孔飞力在研究晚 清时期以地方精英为核心的团练、地方武装的活动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时,使用了“名流”(偶尔也用“绅士”)这1社群概念,并区分了“全国性名流”、“省区 名流”和“地方名流”,认为后者在乡村和集镇社会中行使着不可忽视的权力。[美]孔 飞力著、谢亮生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将这样1个本是随着工业化时代以后或在科层化社会中出现的西方社群的表达,用于喻指民国时期的中国乡村社会阶层,显然是西化学者的理论素养和经验 所致,它与中国乡土社会权力或权威阶层的实体特征相去较远。 首先,在乡村社会结构里,士绅仍然是社会普遍认同的权势阶层,它所具有的社会性 、文化性特征根本不能被“地方精英”概念所取代。“村庄中有许多人尽管不担任公职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在公共事务和社区生活中的影响可能比官方领导大得多,虽然不太公开。他们实际上是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领导,其中最主要的是村中的长者,给 全村提供特别服务的人和学校教师,可以说,这些人构成了村庄的绅士。”(注:杨懋 春著、张雄等译:《1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 页。)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对于民国时期晋中村落社会记述较多,认为乡村权力阶层仍然以士绅为中心,“身为绅士而……不思为地方除害,俾乡村人民受其福利,乃竟藉势为恶,媚官殃民,欺贫谄富,则不得为公正绅士矣。民国以来凡为绅士者非劣衿败商 ,即痞棍恶徒以充,若辈毫无地方观念,亦无国计民生之思想,故媚官殃民之事到处皆 然。”(注:刘大鹏遗著、乔志强标注:《退想斋日记》,1926年4月24日,山西人民出 版社1990年版,第322页。)尽管在这里“正绅”和“劣绅”道德指向10分突出,但作为地方权力实体的“士绅”表达却是无可置疑的。山西省档案馆所藏《名人传略》记载了晋西北“地主士绅传记”,“晋西北各县地主士绅题名”,“兴县的地主士绅”,“宁 武区的地主士绅”,“1941年前临县10个地主富农”,“岢岚区5个名人”等内容,比较集中地指明了士绅阶层对于乡村权力和社会生活的支配性影响。资料尤其揭示了 文水县地方权力被“城派士绅”和“乡派士绅”分割及两派士绅冲突和变动的状况,表明杜凝瑞作为“县里第1位大绅士”,不仅影响着县长的去留,而且对县域政治的影响至关重要:“文水地方士绅先后辈出,大半是经他提拔起来的”。(注:《名人传略》 ,山西省档案馆藏,A—22—1—4—1,第14—15页。以下不另注藏所及档号。) “士绅阶层是晋身政治权力结构的阶层,由于取得了经济、社会与政治利益,其地位 甚为巩固。”(注:Fei Hiao-tung,“Peasantry and Gentry”,in Bendix & Lipse(eds.),Class,Status and Powers(New York:1953),pp.635—636.)晚清时期的士绅们是政府在地方上的代理人,胡林翼说:“自寇乱以来,地方公事,官不能离绅士而有为。 ”(注:《胡文忠公遗集》卷86,上海著易堂光绪104年铅印本,第33页。)同时,“士 绅阶层又是人民的保护者与地方官吏权力的挑战者”(注:苏云峰:《中国现代化的区 域研究(1860—1916)——湖北省》,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1年版,第80页。) 。就对乡村公共权力的控制情况而言,民国士绅与传统士绅的区别并不明显,“他们虽 无直接的政治权力,但却扮演着两种不同的社会角色”(注:Fei Hiao-tung,“Peasantry and Gentry”,in Bendix & Lipset,Class,Status and Powers,p.641.)。 绅士是掌控县域地方组织的领袖,各种公团或团防局、保卫局,“在事实上,多是土豪 劣绅、不法地主的武力”(注:《乡村自卫问题决议案》,《湖南历史资料》1980年第2 期,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所以,地方权力集团惟“士绅”是赖,这仍是民国时期乡村社会的实况。可以说,士绅作为1个特定权势力量或特殊社会阶层的称谓和传 统文化资源的熟语,仍为社会普遍认同;而所谓“地方精英”则疏离于乡村社会存在, 只是学者们自己设定的1个话语。 其次,“士绅”概念具有相对明确的阶层指称,其内在规定性使其与其他社会阶层显相区别。由于制度变迁(科举制度以及政治制度)的强制性所引发的社会变迁,致使民国乡村士绅的来源有所变异,但它所具有的阶层特征仍然10分明显,并以此区别于其他社 会阶层。山西《名人传略》档案资料虽然列出的是有影响的地方人士,但仍然从身份上 将士绅与地主、富农、商人分别标示,提示着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士绅混同于“地方精英 ”。也许,从内涵和外延的类同性上看,“地方精英”更多地与“地方名人”概念接近 (《名人传略》包含的成员有地主、富农、商人甚至名妓)。在乡村社会结构中,无论是 从习惯性权威还是从体制性权威上而言,士绅的身份和地位都不是其他阶层所可比拟, 尽管其他阶层的成员也可以占居公权位置。毛泽东在1930年代所作的《兴国调查》,对 当地控制公堂的乡村权力力量进行分析时,也特别指明了这1社会存在特征:“本区( 公堂)多数把持在劣绅手里。这种劣绅,大半家里有些田,但不够食,所以不是富农也不是地主,他是劣绅。因不够食,所以要把持公堂,从中剥削。1乡、2乡及4乡的公 堂,劣绅管的占10分之6,富农管的占10分之4。第3乡,民国以前,劣绅管的最多, 因为那时公堂要有功名的才能管得。民国以后,富农管的最多,与1、2、4乡恰好相反,10分之6是富农管,10分之4是劣绅管。”(注:毛泽东:《农村调查》,解放社1 949年版,第27页。)显然,民国乡村社会变动使得富农也挤入“公堂”管理层,但终也 不曾动摇士绅的地位,而且在毛泽东的论述中也认同士绅是与地主、富农不同类的1个特定社会阶层。 “地方精英”作为1个超阶层的涵盖广泛的概念,包括了地方官吏、学者名流、社团领袖、地方武装头面人物、大商人、大地主甚至富农等等庞杂的群体,不足以形成相对 明确的指属范围。因此,它并不具有替代“士绅”概念的作用和意义。 其3,民国“士绅”就其实体而言,确实与传统士绅已有所不同,其基于“士”的身 份性和社会权威性特征已渐弱化。这体现着清末民初社会结构变动的1般趋势和特征。晋西北《名人传略》所载士绅传略表明其实体结构10分复杂,“士”的身份并不是惟1的要素(详见下文)。在晋中村落社会里,出身于科举功名的乡绅刘大鹏也评论说,“民 国之绅士多系钻营奔竞之绅士,非是劣衿、土棍,即为败商、村蠹,而够绅士之资格者 各县皆寥寥无几,即现在之绅士,多为县长之走狗。”(注:刘大鹏:《退想斋日记》 ,1926年8月14日,第336页。)其实这与杨懋春所研究的山东台头村的士绅具有同样特 征。“构成台头村非官方领导的‘乡绅’”主要构成成分为:“商人,经奋斗获得成功;教师,1个文化权威代表;儒生,并成为新式村学校教师。”作为乡村权势阶层的士 绅,“以前和现在1样,领导资格是1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渐渐与某些特征相关 ——年龄、财富、学识”(注:杨懋春:《1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第177—179 页。)。显然,士绅构成要素的多元性已是1个超越区域性的共趋性问题。 当然,整个结构只有在各种群体或阶级的功能中才能观察得到,士绅的特征及其功能 也是在社会结构的关联性中才得以充分体现。周荣德对于民国云南乡村社会的研究,从社会结构层面上彰显了士绅阶层的地位:“在昆阳县城的东门外有1块由‘昆阳的官绅民众’竖立的巨大的纪念石牌(1935年)。官绅和民众确是当地人们自己公认的社会阶层 ,虽然阶层的划分从来没有凝固成世袭的、明确而无流动的界限。”(注:周荣德:《 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1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55 页。)然而,“作为1个阶层性的群体,士绅不是组织严密布局完整的社会群体。他们 之间的关系是个人的……士绅阶层包含了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的网络……虽然士绅内部 也分层次和派系,他们却构成1个共同行动所需要的紧密团结的合作群体。”(注: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1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159页。)所以, 作为士绅阶层的同质性(将在下文中进1步详述)特征,是无法通过“地方精英”的社群概念加以充分揭示的。 在官、绅、民社会—权力结构中,社会分层仍然是传统的,这是士绅阶层依然保持其 传统地位和角色的前提,它从深层意义上体现着社会结构的凝固性和基层社会结构的传统性。士绅话语包括着明确的结构主体指称,它具有结构系统中明确的地位;而“地方 精英”则仅有喻指性,相关的结构地位并不明确。 虽然晚清以来科举制的消亡和等级制的衰退导致“士绅”中“士”的身份显趋弱化, 但“士绅”仍然是乡村社区成员、官方文献乃至共产党基层政权(《名人传略》即是晋 西北根据地政权整理的资料)对地方权势阶层1致认同的称谓。因此,无论是基于中国 社会历史传统还是基于民国乡村社会存在实况,“士绅”这1话语所包含的历史价值和 认知意义,都不是“地方精英”的话语所能替代。要真正理解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的历史 变动,问题的本质在于如何充分揭示地方权势阶层内在结构变动的时代内容,而不是简单地移植1个现代西方话语。 (2) 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结构的分化是1个必然趋势。彼特•布劳认为,社会成员的特征如 果按照类别参数如职业、住地、工作地、声望、权力等来分类,它们就被定义为群体;如果按照等级参数来分类,它们就被定义为地位。(注:P.M.Blau and O.D.Duncan,The American Occupational Structure(New York:Wiley,1967),pp.36—37.)但无论依据 何种参数,传统的身份等级体系和“士农工商”社会结构,显然已不存在,至少是不完 全存在于民国社会。那么,作为乡村社会权力阶层的“士绅”的构成要素是什么?这是 理解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特征的前提。 近代社会与传统社会之不同,1个显性特征是财富取向取代身份等级取向。财富对于 个人社会地位的影响至关重要,以至于晚清以来“绅商”、“商董”集团的形成足以打 破传统社会“士农工商”结构体系。20世纪之初《大公报》的言论已经理直气壮地宣告 :“士农工商,4大营业者,皆平等也,无轻重贵贱之殊。”(注:《贵业贱业说》,1 902年11月20日《大公报》,第1版。)这与“古有4民,商居其末”(注:郑观应:《商 战》,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93页。)的等级地位结构有着时代性差别。商人地位的攀升和晚清商会、商部的成立,已经在1定程度上体 现着财产取向在社会结构变动中的特征,这使得士绅与富商原本清晰的界限变得10分含 混。萧邦奇对于浙江地方精英的研究表明,到20世纪初,内核区域绅士或许大多都有商 业利益。“当绅士逐渐卷入商务领域后,富商无论有无顶戴(身份),都可依凭功名之士 履行绅士的功能……传统社会分界变得模糊不清,在语源学上表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 ‘绅商’的命名。”(注:R.Keithschoppa,Chines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