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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制度的生存逻辑

2017-05-02 01:09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浅析合同制度的生存逻辑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摘要:在现代社会中,生产力的水准和主导性的价值信仰,决定了合同在生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生产力的水准和主导性的价值信仰,决定了合同在生存条件配置中的支配性地位。合同作为形成法律关系的手段,可以保障人的自由、尊严和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关键词:合同;身份;合同制度;生存逻辑
     
  合同现象是生活中最为经常的法律现象,合同制度在每1个文明社会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同是我们每1个人的生存手段,对合同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是改进人类生存方式的善举。合同制度是1系列具体制度的总和,对这些具体制度进行探讨有着直接的价值现实,但对合同的总体生存逻辑进行深思无疑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合同制度的生存逻辑所要回答的是,合同制度为什么能够存在,它的根本价值是什么,它是否能被其他的制度所代替。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笔者遵循从目的到手段、从价值到技术的思维进程通过以下3个层次加以展开。
  1、人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得到发展的
  为了生存,人需要不断地获取物质和精神产品。获得这些产品的途径有两种,或者躬行加以创制,或者由他人进行提供。人类的发展史告诉我们,哪怕在极为原始的社会,1个人所需要的东西都不是完全自我供给的。人为了生存而进行的与他人的结合,可以拓展人类的生存空间。在原初社会,分工尚没有出现,社会生产力极为低下,单个的人没有能力抵御各种外来的生存威胁:食物的短缺、猛兽的侵袭、气候的无常、灾害的多发……正是人与人之间的生存互助才使得人类种的繁衍成为可能。而且,从进化论的观点来看,人类从动物界进化到人的过程是1个群体进化的过程,而不是单个猿猴向人的进化的总和。所以,人类在诞生之初就生存在社会状态之中,即每1个人也都生活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之中。在原始社会中,对犯了罪的人的最为严厉的惩罚往往不是死刑而是放逐,那是因为在那个久远的放逐和死刑没有本质性的区别,恶劣的生存环境使得脱离了群体的人根本不可能继续存活下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对于他人的生存依赖不是减弱而是在不断地增强。在生产力发展到1定程度,人类出现了行业性大分工之后,每1个个人甚至团体都只能从事某方面产品的生产。而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多,人的需要却在不断地多元化。这就决定了人所需要的物质和精神产品,更多地只能从他人那里得到。只要看1看我们今天的生活条件1切就都明白了,试想我们吃的、穿的、住的、用的……,哪1样是我们用自己的劳动直接生产的?阿狄亚认为,合同制度存在的根据首先就是由于劳动分工。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每1个人的需要才有了满足的可能。1个远离社会、孤芳自赏的人是不可想象的。可以这样说,人类发展到今天,整个社会离开某个个人是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但某个个人离开这个社会是根本不可能的。社会的发展加强了人们之间的生存依赖。
  纵观人类的历史,人是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马克思说,人是1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想在这“1切社会关系中”,相互供给物质和精神产品的生存关系无疑应居于支配地位。虽然人与人之间的生存联系有多种表现形式,合同只是其中的1种,但是如果人可以孤立地生活,合同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源。证明人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是走向合同制度的第1步。
  2、国家配给不是1种理想的生活方式
  人,既是独立的个人,同时又都隶属于某个团体。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进入国家以后,每1个人还生活在1定的国家之中。所以,人从他人那里得到自身所需要的物质文化产品可以运用两种手段,即作为团体的成员,可以请求公共权力予以配给,或者作为独立的个人,可以通过私人之间的交换。
  “我们可以设想1种制度,这种制度下把每个人只看作是由国家分配的受领人,他们的房屋、食品、衣服及享乐用品都是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取得。我们可以进1步设想,那些在受领人死亡时还没有消耗掉的东西应当归还给国家。由于不存在遗产,因此也就没有通过遗嘱对遗产进行处分的制度。我们还可以设想1种禁令,即禁止人们在活着时对国家分配的东西进行处分,如禁止用西服换取面包。这样,法律行为(其中主要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笔者注)就失去了适用的余地。换言之,这样1种制度是完全不需要法律行为的。不仅如此,这种制度将同时把每个人的行为自由,限制在是否愿意使用国家分配给他的利益之内。这么1种极端的国家分配经济制度,在世界任何国家都还未成为现实。要实现这种制度,需要建立1套包罗万象的行政体系。而其缺乏效率的工作方法以及无法估量的巨额成本,会使这1制度无法运作。”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而且,上述这种制度也有损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来源于个人意志所能得到的尊重。在这种制度下个人的意志得不到任何尊重,人完全成为1种受制的对象,人的尊严荡然无存。让1个人的意志去完全服从另外1个意志,这是1件非常可怕和不道德的事。这种制度也有损自由发展人格的权利。每1个人均有自己的天性,自己才知道自己该如何发展,这不是他人所能决定了的。人的发展欲求具有多元性,国家不可能实现每1个人的特殊天资,这种制度造就出来的只能是千篇1律的人。
  身份和契约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的两种基本手段,国家分配只是身份分配的1种形式。1切通过公共权力的分配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视为是1种身份分配。产品分配方式属于人类的生存方式。生存方式的文明程度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程度,在1个低层次的社会更多地使用的是身份的方式配给社会财富,而在1个更高级别的社会更多地使用的则是契约的手段来配给社会财富。梅因指出:“关于我们所处的时代,能1见而立即同意接受的1般命题是这样1个说法,即我们今日的社会和以前历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不同之点,乃在于契约在社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我们决不会毫不经心地不理会到:在无数的事例中,旧的法律是在人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1个人的社会地位,现代法律则允许他用协议的方法来为其自己创设社会地位。”于是,梅因爵士感叹道“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1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所以,今天我们选择了私人之间的交换这1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分配手段。
  3、交换是人类唯1可以选择的手段
  当人类抛弃了通过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这种手段配给社会财富之后,在1个人与人平等的社会里,自然状态下,除血缘关系外,人与人之间是没有其他的社会关系可以被用作分配依据的。所以,任何1个人都没有权利向其他人索取什么,同样也没有义务向其他人交付什么。血亲之间的物质和精神产品的交流可以不采用合同的手段,但血亲关系天然地只能生存在1个狭隘的范围之内,现实的血亲共同体只能视为1个放大了的个人。在1个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社会,人可以生存在1个封闭狭隘的血亲团体内,但在1个生产力较为发达的社会这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从具有亲缘关系的人那里得到生存条件不是人类社会的常态,不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我们还得继续寻找其他的分配手段。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在没有1个外来力量分配给自己生存所需的条件的情况下,动物之间靠的是力量的竞争。弱肉强食是自然界的生存法则。然而,人与动物不同。人是1种道德的动物,人有着天然的道德感,这种道德感使每1个有良知的人在内心深处自发地抵抗暴力在人类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每1个人都能意识到,依靠暴力取得生存条件绝不是长久之计,暴力本身会招致反暴力,并导致持续的暴力,从而使暴力的作用在相互竞争中消失或者使整个人类归于灭亡。所以,暴力不是1种可采的分配手段。此外,与动物不同,大自然赋予了人以灵性,人有着自己的意志以及表达这种意志所需要的技术手段——语言。意志和语言是人类特有的交流手段。在其他分配手段被否决之后,最终,人类选择了两个平等意志的合致和交换这1自己特有的生存技巧。通过语言、合意及合意基础上的交换这1手段,人类满足了自己在精神和物质各方面的欲求。
  既然这种私人之间的交换可以完成人类生活的客观需求,那么作为人类共同意志的法律的任务就是简单地给这种手段以确认和维护,以及有限度地引导。这种私人之间的基于合意的交换行为,是1种有选择的行为,它赋予了每1个主体选择其对手、欲求对象及其他内容的权利,也就是创造使自己置于其中,受其约束的社会关系的权利。拉伦茨指出:“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任地决定它的存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制。”这种主体自由选择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经由法律的确认,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关系,或称法律关系,即法律给予评价和调整的关系。
  这种私人选择其法律关系的行为,用法律的技术用语来表达就是合同。合同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它是由作为主体的人的内心意思以及对意思的表示行为来构成,它是人类脱离动物界走向文明的标志。合同的法伦理或法律价值就在于,对于国家而言,它使公共权力的运用受到了限制,从而使每1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得到保障;对于其他私权主体而言,它使得每1个独立的意志都能得以彰显,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从经济上来讲,它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价值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总之,法律行为是人类自由和福祉的法律保障手段,是人类自由和福祉的守护神。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至此,合同的法伦理价值得以证成,这就是合同制度的生存逻辑。弄清合同制度的生存逻辑,对于我们更好地坚持和完善这1制度,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法律制度是法律伦理和法律技术的综合体,在对法律制度的伦理形成确信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运用技术手段对负载着沉甸甸的法伦理的合同制度在法律上予以展开和实现。
【参考文献】
  [1][德]海因·克茨著,周忠海等译.欧洲合同法(上卷)[M].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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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德]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1.
  [4][英]梅因著,沈景1译.古代法[M].商务印书馆,1959.
   [5][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3.
  [6]李永军著.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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