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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70岁的老头见一老师家访而主动带路。老头不慎摔倒,致股骨头摔破。现起诉学校和老师承担6万元。怎办?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帮工,应当是指第二种含义。帮工在民法中的含义一般是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帮工关系在性质上具有以下特点:
1.帮工具有合意性,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制度源自于罗马法,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尤其是远征在外的军人)管理事务。其后经德国学者的研究,发展为理论体系。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无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三是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从以上要件来看,帮工行为确实容易与无因管理行为相混淆。但是,帮工具有合意性,因为被帮工人有明示或默示的接受帮工的意思表示,两者产生合同关系。如果被帮工人不同意,可以明确拒绝帮工人的帮工活动。如果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则表明被帮工人同意并接受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活动。帮工行为的这一性质明显与无因管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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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法条不是要老师全额赔偿?
五)适用无因管理的情形 在帮工活动中,还有一种情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没有涉及。这主要是指,在多人帮工的情况下,其中有的人参与帮工,但并不为帮工人所知,因此帮工人也无从予以拒绝或者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帮工人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应当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而不能一概否定无因管理在帮工活动中的适用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