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关于单位贿赂犯罪的探讨

2017-06-10 01:00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关于单位贿赂犯罪的探讨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张智辉    摘 要:我国刑法把单位贿赂犯罪从自然人贿赂犯罪

张智辉
    摘 要:我国刑法把单位贿赂犯罪从自然人贿赂犯罪中独立出来,单独加以规定,并对之做出了与自然人贿赂犯罪不同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单位贿赂犯罪特殊性,同时导致了某些规定与刑法惩治贿赂犯罪基本精神的背离和罪刑关系的不协调,司法解释中也存在着对单位认定标准理解不当的问题。
    关键词:贿赂犯罪 单位 刑法立法
 
    在外国刑法中鲜有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我国1979年刑法中也没有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但是在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对单位贿赂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如何理解和评价我国刑法关于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仅就这个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
一、我国刑法中单位贿赂犯罪的立法特点
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涉及到以下5个条文:刑法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六第7、8条。
   从修改后的刑法关于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如下特点:
   (一)所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以构成行贿罪的主体,但是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单位行贿罪既规定在刑法第164条第2款,也规定在刑法第391条第2款和第393条,但是单位受贿罪仅有刑法第387条的规定。
    (二)单位对个人行贿与个人对个人行贿,构成犯罪的标准不相同,处罚也不相同。按照刑法第164条,第385、386条及第383条,第39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个人向个人行贿1万元,即构成行贿罪,但是单位向个人行贿,数额达到20万元的,才构成行贿罪。个人向个人行贿的,按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单位向个人行贿的,按照刑法第393条的规定,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单位对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行贿与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标准相同,处罚却不同。就刑法的规定而言,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与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相同的,即都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此处的“数额较大”,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被规定为个人行贿1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 。而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不仅与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规定不同,而且与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亦不相同,即“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此处的“情节严重”,在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与“数额较大”相同,都是行贿20万元。然而,按照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单位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规定处罚,即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是按照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
    (四)单位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行贿与个人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行贿,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处罚相同。按照刑法第391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都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并且在单位犯行贿罪的场合,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是按照个人犯该罪的法定性判处刑罚的,即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在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个人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行贿10万元构成犯罪,而单位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行贿20万元才构成犯罪。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受贿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构成犯罪的标准不相同,处罚也不相同。按照刑法第385、386条及第38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 000元,即构成受贿罪(不满5 000元的,必须是“情节较重”的,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但是按照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受贿,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受贿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单位受贿10万元才构成受贿罪。单位犯受贿罪,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
    二、单位贿赂犯罪立法之缺憾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不同利益主体客观存在的现实。但是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与刑法的基本精神不协调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某些规定违反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受贿从严、行贿从宽。尽管笔者并不认为这种规定具有合理性,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法一直坚持这样的立法原则。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而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可达15年有期徒刑。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在修改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同时,把刑法第185条第1款和第2款关于受贿罪的法定刑提高到死刑,而对行贿罪的法定刑仍然保留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使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法定刑差距极大。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后的刑法都将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但是相对于受贿罪,行贿罪的法定刑还是要轻于受贿罪。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但是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却背离了与刑法立法一贯坚持的立法原则。按照刑法第387、393条的规定,单位犯受贿罪的,与单位犯行贿罪的,其法定刑完全相同,即都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意味着,任何国有单位,实施受贿犯罪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与其实施行贿犯罪行为时所应受到的惩罚是完全相同的。① 显然,立法者在此对受贿罪与行贿罪进行刑法评价所采取的标准,与立法者在对个人实施的受贿罪与行贿罪进行刑法评价时所采取的标准是不同的,即在个人贿赂犯罪的场合,刑法认为,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于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而需要给受贿行为以重于行贿行为的处罚;但是在单位贿赂犯罪的场合,刑法认为,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完全相同,所以对这两种行为应当给予完全相同的处罚。而这种在同类犯罪行为中采取不同刑法评价标准的立法,显然违背了刑法评价的同一律原理。
    (二)某些规定导致罪刑关系的不协调
    刑法第164条关于单位犯贿赂公司企业人员罪的规定,既违反我国刑法历来坚持的单位贿赂犯罪与个人贿赂犯罪相区别的原则,也缺乏内在的合理性。
    我国对单位贿赂犯罪采取了从宽的立法精神,是有历史根源的。我国在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最早出现在1987 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海关法中。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关于单位贿赂犯罪,最早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88年1月21日与《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同时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就该补充规定(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作的说明第6部分明确表达了当时立法的思想,即:第一,对单位贿赂犯罪的处罚,明显地轻于对个人贿赂犯罪的处罚;第二,补充规定第9条中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仅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而不包括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第三,由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行贿都有“为公”的因素,所以从轻处罚;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行贿行为,按照个人的行贿行为处理,即重于单位行贿罪。这样规定,符合当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特殊保护的历史背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在修改后的刑法中,虽然扩大了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的范围,但是对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处罚,仍然坚持了轻于个人向国家工作人

[1]   

    上一篇:关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及其司法判例分析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