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证公信力下降原因初探
2017-06-20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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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中国公证改革现状、出现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
第1部分 中国公证改革现状、出现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
2004年,公证行业出了1些问题:“西安宝马彩票事件”中公证员涉嫌玩忽职守,西安另有几家公证处几名公证员也因体育彩票2次开奖中舞弊事件而受到追究,内蒙古1公证处将盖好公证员签名章和公证处印章的空白公证书交给当事人任意填写的事件,“双色球”电脑福利彩票摇奖电视特写画面后期补作事件,等等。公证行业史无前例的被人们和社会广泛关注和重视,而且是得到空前的关注和重视。在关注和重视的背后,公证行业为此付出了非常惨痛的代价。人们不禁会问,公证怎么了?公证处怎么了?公证还公正吗?公证为什么不公正?公证还有权威吗?国家公证机关都这样,社会还有公信力吗?人们的疑问和质疑远不止这些,比这更尖锐、刻薄的还有不少。在质疑声中,有公证行业内人们的声音,有行业外的声音;有百姓的心声,有国家机关对公证的重新思考和定位;有人们的指责声,有专家的理性思考和分析;质疑不无道理。近日,董萍因被控渎职而受审,公证在年内再1次被人们关注,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再1次被人们挂在嘴上,人们指责公证同时又对公证寄予厚望,公证行业的公信力处于尴尬境地。公证,在2004年蒙难。诚信是公证取得公信的基础,是公证事业发展最基本的要求。当前,公证工作有1些失信的地方,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众所周知,公证被法律赋予了特定的甚至是预定的公信力,当公证不正,公证不诚信,公证制度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遗憾的是,近年来公证却面临着诚信流失的尴尬。
与此同时,2OO4年4月10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在《2004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公证工作服从服务于国家改革、开放、发展、稳定的大局,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对外开放,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公证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公证立法、公证改革政策配套的任务还很重,公证事业发展还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水平公证服务的要求与高素质公证人才匮乏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公证质量控制有待进1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对推进我国公证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公证立法奠定了基础。《公证法》已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要求,推动符合条件的行政体制公证处年内完成改制工作。已改为事业体制的,尽快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人事、财务、税费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确保公证处依法享有人、财、物自主权。加强对合作制试点公证处的指导和规范。组织召开全国部分省市公证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进1步推动公证体制改革工作。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公证 “官”“民”身份未明。分析公证失信的深层原因,与公证的“官”、“民”身份1直没有明确拎清有关。据业内人士抱怨,公证处日子并不好过,同行的恶性竞争不算,政府还经常要求公证处少收费或不收费做公证,这也使收费标准成为摆设。在很多地方,公证处还是司法机关的下属机构。公证处不公正,告不了它。公证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公证处究竟是什么性质,是‘官’是‘民’?应该作为民事侵权纠纷的被告,还是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审视我们目前的公证制度,公证制度改革不彻底,是引发这类案件的症结所在。按照国际惯例,公证处不是行政机构,而是1个具有高度公信力的独立法人。公证处同司法局脱钩,是我国公证体制改革的大方向。然而在我国,公证处1直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公证员就是公务员。由于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证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就不免受到行政机关的非正常影响,导致公证事项疑点重重。特别是涉及到有关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冲突的时候,公证的偏颇和虚假,便常常发生。将公证员列入公务员管理序列,尽管有某些好处,但其弊端也非常明显,那就是大锅饭思想严重,人员进口把关不严,导致队伍良莠不齐。这种状况反映在工作中便是公证工作的诚信流失和低水平。
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从而界定公证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在当时,在我国改革开放刚开始,法制还不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的情况下,强调公证处的国家行政机关职能很有必要,对我国公证制度的恢复起了积极的作用。1993年党的104届3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当前要着重发展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促裁机构,……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按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不仅指出了公证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明确界定了公证机构为中介组织,为公证体制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从此,公证改革的序幕拉开了。司法部从1993年着手进行公证工作改革,并在1994年第3次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过渡的试点意见,至99年上半年,全国已有19.3%的公证处由行政机关改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或按事业单位模式运行的公证处成为我国公证机构的主流,市场经济中介组织的公证机构的活力和为市场经济服务和积极性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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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我国把公证机构明确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2000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规划未来10年初步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规定改制后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同时提出要实行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该“方案”对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起着承前启后,继往来的作用,树立了公证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并在如下几个方面实现了公证改革的突破:
第1, 公证处转制为事业法人。“方案”指出“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这是至关重要的问题。长期以来,绝大多数的公证处在人、财、物上没有自主权,公证人员的积极性得不到有效的激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明显,公证事业停滞不前。实践证明,只有从组织形式、运行机制、方式方法、管理模式等方面,真正建立起公证处的独立法人地位,方能充分调动公证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2, 对公证机构的设立实行总量控制, 合理布局。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市场经济民展状况和对公证服务的需要,审批公证机构的设置和分布。既要让公证处之间有竞争,又不允许无序竞争。在目前证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不要盲目多设立公证处,同时也要考虑所设立的公证处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第3, 面向社会招考公证员。“方案”规定“要建立公证员考试考核选拔制度。公证员考试要面向社会,……”公证人员长期来量少质弱,除了体制上的原因外,主要问题在于只进行内部招考, 这种内部考试考核选拔制度,使公证行业无法吸纳社会上有志于从事公证事业的优秀人才。公证队伍得不到充实和扩大。没有人才,谈发展公证事业便是1句空话。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第4,推行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它有利于在公证行业建立起“以人为本”的理念,对素质高、经验丰富、办证质量好的公证员,授予其独立办证权利,减少审批环节。作为公证处中流砥柱的主办公证员,其聪明才智将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第5,推行要素式公证书。为了使公证书真正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标准,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对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之类公证书实行要素格式,这就要求公证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从而在办理上述3类公证事项时,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当前要注意纠正有些公证人员认为要素式公证书只是在原有基础上加长而已的偏见,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定式化格式与要素式公证书的区别,自觉地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
第6,建立公证赔偿制度。这是解决公证行业抵制风险的有效措施。按照“方案”规定“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以公证处产资产为限,赔偿范围为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 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它的意义在于增强公证人员的风险意识,从而不断提高办证质量,对公证机构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保障作用。
时至今日,继续探讨公证改革的必要性已经没有了太大的实际意义。但是,我们还必须面对这样1个现实:与其它中介组织相比较,公证的现状与改革要求、社会对公证需求之间的差距是10分令人担忧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公证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经济流转日益复杂、迅捷,公证服务需求的层级不断提高,简单、格式化的公证方式已成为制约公证文书效力充分发挥的1个重要原因而终将被淘汰。公证员中缺少真正的人才,只是比较而言确实太少了1些。现在的格式化出证方式屡遭审判机关质疑,公证界怨言颇多,但又有哪个公证处敢说其所办的每1件公证都经得起检查、值得法官毋庸质疑地直接采证呢?! 公证存在的问题很多,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队伍素质低下的问题。同时,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责、权、利不清,没有压力,缺少动力,不可能诚惶诚恐、临深履渊般地对待每1件公证。事实证明,在现在的体制下,这些问题是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的。不进行公证改革就不能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公证就没有出路。必须加快公证改革的步伐,决不能坐失良机。
由于制度上的原因,我国公证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有的甚至相当严重。1些地方公证部门仍然隶属于司法行政系统,公证员还是穿“官衣”的国家干部,或者“官衣”脱得不到位;公证制度并未完全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实现根本性转变,公证机构在管理和运作上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机制,还没有完全体现出社会中介机构的特点。
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附《关于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规范意见(试行)》。决定由各省、市、自治区进行1-2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积极探索新的公证组织形式。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同志在前不久召开的"合作、合伙制公证改革是整介公证工作改革的攻坚战,也是司法部今年要重点推动的1项工作"。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抓住机遇,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加快公证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步伐,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公证体制,充分发挥公证在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开放中的中介作用,把我国的公证事业推向1个新的台阶。
随着公证制度改革的深化,在1些地方,公证处纷纷转为事业体制,大部分公证员不再有公务员身份,不再吃“皇粮”。然而,据司法部律师与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施汉生介绍,截至2002年底,全国3159个公证机构中,完成改制、成为独立法人的有1152个,仅占总数的36.5%。他认为,公证改革不仅涉及到公证行业本身,还涉及到立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改革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基层的具体措施,还取决于立法部门的态度。同时,从行政机关过渡到社会中介组织,从“官”的身份转变为民间机构,本身也需要1个过程。况且,我国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异,因此,改革必须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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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重建公证制度210年来,公证事业不断前进和发展,在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及对外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公证制度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也促使公证制度要改革,使之适应社会的需要,与时代同脉搏。现在我们对公证进行的改革是积极的,富有成效的,但也有1些问题令人困惑,主要是:
1、把公证改革狭隘地理解为只是体制的改革,表现为1提公证改革就是把公证处变为事业单位,把1个内涵丰富有血有肉的公证改革简单化了,这是个导向问题,其结果可能给公证制度改革和发展带来难以挽回的影响。
2、似乎改为事业单位才是公证改革的出路,才是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实际上公证事业发达的国家的公证制度也不尽1样,换句话说,国际上多轨并存,我们接哪条轨?
3、我们的公证制度改革酝酿已久且已着手实施,不论处在改革路上的哪种类型的公证处都是颇有微词,有的满腹牢骚,对现在的公证改革持消极态度,甚至不赞同改革。
4、1些公证处、公证员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过多地注重经济利益和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和社会效益,公证改革面临尴尬境地。
5、公证质量滑坡,公证机关形象受损,不正当竞争现象发生。凡此各种种,公证处和公证说为了生存不得已而为之。他们也确实面临自下而上问题。
这些问题是公证事业发展到1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完全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我们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抓本质和要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个根本是其内部的发展规律和外部的客观环境,解决的办法是适应规律继续和深化改革。
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经历了1段曲折的历程。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创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1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210多年来,随着我国
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实践中的公证已经远远突破了《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具体的公证程序上也越来越多地遇到了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尴尬局面。另外,由于现行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员的学历和文化素质要求较低,公证改革滞后于律师等行业,公证行业很难吸引并且留住高素质的人才。我国公证制度设计基本参照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公证处和公证员要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在职务保障方面,与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差距很大: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在公证员面前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公证调查往往得不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的配合。责权不对称,导致公证执业常常处在两难境地。此外,1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过分依赖行政手段,不善于运用包括公证在内的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1些部门借助行政权力,推行各种名目的鉴证、见证,对公证造成冲击;少数不法分子冒用公证处和公证员的名义,制作假公证文书。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公证秩序和公证形象。
现行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公证尴尬———无法可依。缺乏实体法的依托,现行公证制度职能被弱化。我国缺乏民法传统,尽管有了公证制度,对公证的认识却相当肤浅,还未做到把公证制度真正当作1种保障民事、经济法律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学术界、立法界长期忽视对公证制度的预防、引导、事前纠正功能,与诉讼及类似诉讼制度的事后补救及惩罚功能的成本分析和价值比较研究。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2、程序法不完善,现行公证制度的公证效力得不到保障。主要原因是:第1,公证制度作为1种非诉讼法律制度,其地位应与诉讼制度同等。但在立法上,公证法地位与公证制度的重要性并不协调,与《民事诉讼法》的地位也不均等。第2,现行《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程序规定的过于原则、抽象,缺乏操作性,对公证效力及其保障措施没有规定,即使有意适用《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程序的规定具体,但仍不够充分,并且规章是否纳入国家法律体系还有分歧,其在适用的效力上缺少稳定性。第4,由于程序法对各种具体公证程序及要件缺乏具体规定,不同公证机构或不同公证人员对同1公证事项所采取的程序不尽统1,具有1定的随意性,公证质量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3、证出多门影响了公证业务的拓宽。1是工商部门鉴证、土地部门鉴证、法律服务中心的鉴证、律师见证,使当事人不知道哪个部门办证有用,从而造成公证业务领域难以拓宽;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后,各地都设置了相应的登记部门,使1些金融机构和借款单位对1切债权债务的发生、转移、终止都依赖于抵押的登记,认为抵押财产有了指定部门登记就行了,没有必要办理公证,致使多年来开展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受到影响。这都对公证工作的开展造成诸多不利因素。
4、公证队伍的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5、不正当竞争破坏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公证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国务院批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进入了1个新阶段,是推进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1项重要举措。公证机构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公证权。公证权力是国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在证明事务中的体现。这1特点决定了公证必须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准确性。加入WTO,公证正在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人民越来越要求了解公证,社会也越来越需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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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公证法(草案)送审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公证法(草案)》。2004年的宝马彩票案中爆发的“公证丑闻”则使《公证法》的出台更加迫切。公证制度的预防性功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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