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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从监狱劳动的目的、监狱劳动的特殊性、监狱劳动报酬权3方面,由宏观到微观探析监狱劳动,认为监狱劳动具有惩罚、矫正、经济3重目的,表现出主体的特殊性、目的的多重性、劳动的强制性和报酬的限制性4个特性。监狱劳动报酬权作为罪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受到了各国立法实践的尊重,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缺乏操作性,有待完善。
【关键词】监狱劳动 惩罚 矫正 劳动报酬权
监狱劳动和监狱1样古老,罪犯在监狱参加体力劳动从来都是被强制的,1开始就具有惩罚的目的。近代目的刑和教育刑思想兴起后,监狱劳动惩罚目的之主导地位被矫正目的所取代,罪犯的权利保障才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监狱劳动显然不同于普通公民的劳动,罪犯的劳动报酬权也难以像普通公民那样得到全面保障。在提倡人权保障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关注监狱劳动,关注罪犯的劳动权利。
1、监狱劳动的目的
关于监狱劳动的目的,学者较多论及的有3个:惩罚、矫正和经济。监狱劳动是否同时具有这3个目的,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3种:单1目的说、双重目的说和3重目的说。
单1目的说认为,监狱劳动的目的只有1个,即矫正罪犯。“为了促使罪犯改造,执行机关往往要强制罪犯从事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或工作,但这种劳动不是带有惩罚和奴役性的奴役,而是促使罪犯更好地进行矫正、改造的手段。”监狱劳动的目的是矫正罪犯,惩罚不是其目的。
双重目的说认为,监狱劳动除了矫正的目的外,还有惩罚目的。如有学者张“监狱劳动目的只具有两重性,即矫正和惩罚,其中矫正是第1目的,惩罚是第2目的。”即惩罚虽不是监狱劳动的主要目的,但也是监狱劳动的目的之1,监狱劳动本身带有惩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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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狱劳动的特殊性
监狱劳动不同于普通公民的劳动,监狱劳动在主体、目的、报酬和劳动自由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1)监狱劳动主体的特殊性。监狱劳动的主体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由于人身自由的缺失,使得罪犯在劳动中的地位不同于普通公民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地位。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负有劳动的义务,但对普通公民来说,劳动义务不能等同于参加劳动的强制,但罪犯的劳动义务却是受强制的。罪犯和监狱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私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罪犯参加劳动义务是第1位的。
(2)监狱劳动目的的多样性。监狱劳动的目的具有惩罚、矫正和经济3方面的目的,其中惩罚和矫正目的是普通公民的劳动所不具备的。普通公民参加劳动经济目的是第1位的,还有自我实现等更高级的目的,与监狱劳动的目的迥然相异。
(3)监狱劳动报酬的限制性。罪犯享有劳动报酬权,这已得到法律的认可。我国《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我国理论界认为,罪犯也是我国的公民,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罪犯也同样享有,并未受到剥夺。劳动权本身就包含着获取报酬权,因而罪犯参加劳动也有享有获取报酬权。但从目前来看,罪犯的劳动报酬权是受到限制的,罪犯并未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劳动报酬权。如2003年福建省莆田监狱发放4月份罪犯的劳动报酬,人均30多元。罪犯享有劳动报酬权,但实际上是受到限制的。
3、监狱劳动报酬权
在我国,监狱劳动报酬权已为学界和法律所认可,但在实现监狱劳动报酬权的具体操作方法上,学界仍未有1致意见,立法也缺乏相关规定。
(1)外国立法例
1、德国
《德国刑罚执行法》第43条规定:(1)犯人从事分配的劳动、其他劳动和辅助性劳动,应给予报酬。(2)可根据犯人的成果和工种将报酬分数等。如繁荣呢的成果未达到最起码的要求,所领取的报酬不得高于基本报酬的75%。(3)犯人从事分配的劳动活动,可领取与其工种和劳动成果想适应的劳动报酬。
2、意大利 《意大利监狱法》第22、23、24条规定:根据实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囚犯劳动的工种,对更类劳动人员确定报酬额,该报酬额平均不超过同业工人工资的2/3;对受刑人发给报酬的7/10,报酬与发给受刑人报酬金之间的差额,叫给救济和扶助受害人基金会;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为受刑人保留相当于3/5的酬金额。
3、比利时
《比利时监狱规则》第66、67条规定:监狱犯人劳动产品收入的4/10作为利润上缴国家,这笔钱也用做管理费用。所余的6/10作为储备金,其中要扣除损坏和不合格的产品的费用;扣除的储备金份额不得随便动用,这个份额的1般为犯人的劳动报酬,在犯人出狱时或出狱后某个时期给予犯人,另1半则作为犯人被拘禁期间支出的福利费。
4、结语
监狱劳动是1项特殊的人类活动,人们在监狱劳动上面倾注了多重目的,使得监狱劳动明显异于普通公民的劳动,劳动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手段,劳动权是生存权的必备内容。罪犯只是被剥夺了自由,他们仍然享有生存权,同样也享有劳动报酬权。
“劳动所有权是1切其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权利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1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们的体力和技巧,不让他们以他们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和技巧,那明显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监狱劳动不仅不侵犯他人,而且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我们应当尊重监狱劳动,尊重罪犯的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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