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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作为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在“新启蒙

2017-08-04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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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新蒙昧主义/新启蒙运动/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社会认知/社会心理基础

  内容提要: 在当前的意识形态领域里,学术界对“新蒙昧主义思潮”的泛起和蔓延给予了很大的关注。相应地国际国内1大批社会人文主义科学家倡导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1场大规模的“新启蒙运动”。“新蒙昧主义思潮”中的“宗教政治蒙昧主义”对宪法政教分离的原则与宪政已经和正在造成重大冲击并产生了消极性影响。对此,宪法学术界应当予以严肃的对待。本文从宪法作为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的职能角度,作了初步的探讨。

  1、当代“新蒙昧主义”对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和宪政体制的冲击

  学术界中1批坚持“人文主义”和“科学精神”的学者认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新蒙昧主义思潮”的泛起和回归,他们基于“理性”与“科学”的立场,主张并大力倡导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1场声势浩大的“新启蒙运动”,以揭露蒙昧现象的腐朽和谬误,阐明科学和理性的宝贵。

  可以从国际和国内两方面来看待某些新蒙昧主义表现对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和宪政体制所造成的或潜在造成的冲击。

  首先,从国际方面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传统的大宗教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出现复兴的发展趋势,更有些发展成为宗教复兴运动。其中的1个重要特点,就是向“原教旨主义”的回归。所谓“原教旨主义”,也称“基要主义”(Fundamentalism),产生于19至20世纪之间,曾在20世纪初发展成1个自觉的“基要主义运动”。在近、现代的基督教神学思想中,该派神学与另1派的“自由主义神学”相对立,被称为“保守主义神学”。该派的神学家们谴责自由主义神学是反“理智主义”的,强调《圣经》教义的权威,重申《圣经》的神性来源及神启的客观性。该派神学坚决反对自由主义神学所主张的应按照现代科学世界观对基督教的启示重新加以解释,重申新教的早期教义的内容,如耶稣复活、基督为童贞女所生、基督第2次降临、经文永无谬误、基督为人类代死赎罪,等等。该派神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J.格雷沙姆·马琴(J. Gresham Machen, 1881~1937年),其著作《基督由圣母所生》捍卫了保守主义神学的主要教义。《基要主义》神学在20世纪初在美国也流行和传播开来。其保守主义神学家们连续编写了12本小册子,总称《基本要道》(The Fundamentals),系统地阐述了该派的神学思想。该派的神学思想1直被美国新教各派,尤其是福音教派所信奉。该派神学虽然也受世俗现代化的影响,但其坚持《圣经》权威及其信仰的核心内容始终不变,是名副其实的保守主义基督教神学。[1](P35—36),基督教福音派在美国当代的崛起令人瞩目。本来,福音教派在美国的基督教中1些派别如卫斯理宗、信义宗等都有广泛的信徒和众多的组织和机构。该派于1942年由147位领袖共同创立1个全国性的联谊机构,称为“美国全国福音派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vangelicals),它包括30多个会派,许多独立的组织、地方教会、教会集团以及个人都参加了这个组织,其总部设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惠顿市,其下设有各种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并在华盛顿、纽约等大城市设有办事机构。该组织还与设在伦敦的世界福音派联谊会保持着正式关系。[1](P500)

  同样令人瞩目的是,美国社会及美国政府极其浓厚的宗教色彩。在美国不仅有庞大的信教民众,教会组织和教堂遍布全国,而且还是1个以基督教精神为其主要社会价值观念的社会和国家。军队、学校、监狱甚至国会都有基督教神职人员,基督精神渗透到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美国著名的教会历史学家米勒(Sidney Meaol)曾自豪地说过,美国是“1个有着教会精神的国家。”[1](P484) 乔治·布什总统也曾在1次全美宗教广播工作者会议上说过:“没有哪个社会比美国社会更宗教化。”他还说:“10个美国人中有7人相信来世;有8人相信上帝会创造奇迹;有9人经常祈祷;有90%以上的人信仰上帝,对此我要感谢上帝,我希望是100%。”[1](P484) 此外,在美国的政界中,从总统到参议员、众议员,再到国务卿等政要以及军队的高级将领,也多数或大多数是某1基督教派的信徒。例如,美国的老布什总统、小布什总统、切尼副总统就都是基督教圣公会的信徒。

  美国的基督教福音派的迅速崛起,以及与政治上保守势力的公开联合,被认为是当代原教旨主义兴起或回归的突出表现,其对美国宪法的政教分离原则所造成的冲击也最值得关注。

  本来,宗教特别是基督教在西方的文明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1些西方学者甚至认为,近、现代西方的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与基督教神学思想和教会制度有着1脉相承的渊源。[2] 直至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建立的新型国家体制中,宗教和政治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保持着由政府确立和支持国教的制度。这1制度后被带到北美殖民地并在那里的许多地区长期实行,在美国独立战争前夕,13个殖民地中有9个由政府设立的宗教。但总的来说,新大陆在宗教信仰上其实并不比母国更宽容。于是由自由主义者,后来成为美国的“制宪先父”的杰佛逊和麦迪逊等发起了1场具有历史影响的“宗教自由运动”。针对当时弗吉尼亚众议院通过的1项名为“为基督教传教士补助的法案”,麦迪逊写了1篇著名的《教税抗议录》。他在这篇《抗议录》中明确地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主张。他说:“每个人的宗教信仰必须被留给每个人的信念和良知,且按照良心的命令进行宗教活动是每个人的权利”:“……基督教不需要法案所提议的立教——否则就和基督教本身相矛盾……”[3](P614,616)

  在麦迪逊、杰佛逊等自由主义者的推动下,不仅当时的弗吉尼亚众议院最后搁置了宗教补助法案,还以此为契机,进1步推动了美洲宗教自由主义运动的发展。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到美国制宪时,仍有约半数的州仍然具有某种形式的官教,且大多数美国人认为在国家设立官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更由于绝大多数制宪者都深信,某种形式的宗教信念对于公共美德(Virtue)和共和政府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最初的宪法文本上并没有就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事项作出规定。到1791年制定前10条宪法修正案(即通称《权利法案》)时,才在第1条修正案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关于美国宪法的第1条修正案,迟至1947年才由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在《中小学交通补贴案》的判词中作出全面的诠释:“第1条修正案的'立教条款'至少意味着这些:不论是州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设立教会。哪1个都不得通过法律以援助1个宗教、援助所有宗教或对1个宗教比其他宗教更有利。哪1个都不得强迫或影响任何人在违反其意愿的情况下去或不去教堂,或强迫他信奉或不信奉任何宗教。任何人都不得因信教或不信教、参加或不参加教会活动而受到惩罚。不得为支持任何宗教活动或机构而征收任何数量的税,不论是多是少,也不论这些机构被称做什么或采用什么形式传教或信教。不论是州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公开或秘密参与任何宗教组织或团体的事务,反之亦然。用杰佛逊的话说,禁止通过法律立教条款之意图是'在教会和国家之间建立1堵分离之墙'.”[3](P623) “分离之墙”(Wall of separation)可以说是对政府和宗教现代关系的最贴切的比喻,以后又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系列的案例中演绎和发展,政教分离最终被确立为美国宪法的1项重要的原则。

  然而,到了20世纪末21世纪初,美国在取得“冷战”战争的绝对性胜利后,极欲在国际社会建立由其作为超强霸主的单极世界格局,为此不惜在世界各地发动几次大规模的局部战争来实现其独霸全球的战略构想。美国这种全球性战略转变,势必需要对国内的政治走向和政府组成作出相应的调整。总的趋势是向着保守的方向发展,1大批被认为是政治保守主义政治家先后被选入或被任用到最高的政治决策层中去,从而主导了保守主义的政治决策。

  在美国社会政治上趋向保守主义的发展态势中,宗教保守主义势力作为激进的1翼的崛起和影响力的增大,格外引人注目。而这种宗教保守主义势力就是美国基督教福音派。在美国总统的选举中,为了支持政治上保守势力的代表人物小布什的当选,美国基督教福音派以宗教的名义和形式鼎力相助。在2000年的选举中,小布什获得了占其得选选票总数的40%基督教福音派选民的选票而当选;而在2004年选举中,基督教福音派更是全力以赴,对小布什的连任予以助选。2004年10月30日,即在投票日前夕,福音派教会实行总动员,在6个小时之内就将500万份投票指南分发到全国信徒的手中。这显然已超出了信徒民众按照自己意愿参选的个人政治行为范畴,而变成了1种宗教性的集体行动了。这不仅公然违反了美国联邦税法的有关规定,即教会为保留其免税的地位与权利,不得在选举中支持任何1位候选人,而且也违背了前述的美国宪法和最高法院所确立的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

  对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的冲击,并不仅仅是来自保守的宗教势力的行为,更在于政治保守势力自身的行为。小布什总统为了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民意基础,也不断地迎合宗教保守势力的需要。特别是在发动伊拉克战争之初,脱口讲出“10字军东征”的“口误”。有评论指出,这句著名的典出宗教战争的“口误”,实际上是他的肺腑之言。美国基督教福音派的理论家霍罗威茨,曾赞扬布什政府在国际上推行宗教自由的成绩,已“从勉强及格跃升到高分”。[4]

  除此之外,对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的冲击还表现在国民教育的领域内。国民教育是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以来源于国民税收的公共资金举办的教育,因此国民教育具有国家性和公共性,政教分离就内在包括了国民教育与宗教的分离。然而,在美国,除了宗教保守势力1直试图以其某种宗教信仰影响国民教育以外,还有些政府机构也支持宗教对国民教育的干预行动。例如,美国堪萨斯州教育委员会就试图将1批美国基督教信徒提出的向生物进化论挑战的所谓“智能设计论”,列入基础教育课本,以此向美国的初级受教育者灌输名为“智能设计论”,实为“神创论”的宗教思想。堪萨斯州教育委员会的政教不分的行为遭到了科学势力的强烈反对和抵制。2002年,“美国科学促进联合会”曾发表声明,号召美国全体公民反对将“智能设计论”列入公共学校的教育课程。2005年9月16日,美国38位诺贝尔奖获得者联合发表公开信,反对堪萨斯州教育委员会试图将“智能设计论”列入基础教育课本,并指出,这是“试图把科学话题政治化。”[4]

  还应当注意到,美国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断地在宗教和民族矛盾和纷争的热点和难点地区,特别是中东和巴尔干地区用兵,尽管是打着“民主”、“解放”、“反恐”、“除暴”等冠冕堂皇的旗帜,鼓吹战争的“正义”性,但既然是在敏感的宗教和民族地区发动和进行战争,加之长期以来在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地区执行偏袒1方的政策和实行双重标准,就势不可免地加剧刺激了当地的有关民族和宗教情感,越发激化了本来就难以解决的民族和宗教的矛盾和纷争。这种轻率的,甚至可以说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错误的理由而发动的错误的战争不仅直接导致了反恐战争“越反越恐”的后果与局面,而且更为重大的潜在影响或许就是对政教分离的现代精神和潮流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和深远的危害。有识之士早已注意到,在中东地区的1些政教合1或宗教色彩浓厚的国家,由于其人民、进步的民主势力,以及当权者中的开明人士的共同努力,在朝着现代民主发展方向前进方面,已经取得了虽然缓慢、但是可以看得见的进步,少数国家在民主化方面还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自从反恐战争进行之后,这1自然的自我改良和缓慢转型的社会发展进程被外来的强权政治和武装进攻及占领强行地中断了。有关的国家、地区乃至国际社会正在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代价不仅仅表现为要在由被刺激和激怒起来的极端宗教势力所制造的1起又1起、防不胜防的恶性恐怖事件中所付出的无价生命和无数财产的损失,也不仅仅在于1个毫无安全感可言的社会和国家,何以让人民安居乐业,建设和谐的社会和繁荣的国家;更在于有关的国家的信教民众更愿意选举具有强烈宗教情感的强硬、保守的人士作为他们的政治领导人,而这些政治领导人也更愿意选择更加强硬、保守的政策以获得更广泛的民众支持,来对抗外来的强权干预或战争威胁。其结果势必会加强宗教势力向市俗政权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以及市俗政权向宗教力量寻求助力。接下来的逻辑发展,便是对政教分离的现代政治理念和政府体制造成直接的冲击或潜在的危害。这种分析和担忧已经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最近几年中东地区1些政权格局的实际变化,1些强硬的、保守的政治人物或势力相继走向政治控制的舞台,就已经显现了这种发展态势的端倪。相反的态势同样也存在和发展,即宗教势力的扩大,导致政教对立和冲突的加剧。这就是说,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或者承认不承认,有关的国家、地区乃至国际社会已经、正在或即将为出现的政教联合或政教冲突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从反面再次彰显了在现代社会和国家必须维护和坚持政教分离的政治理念和政治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美国如此,那么在西方其他国家又是如何呢?情况同样令人担忧。2005年9月30日,先是由丹麦3名政治漫画家所画12幅讽刺伊斯兰教先知穆罕穆德的漫画刊登在《日尔兰邮报》上。对于1个世界性的、有着数亿信徒的伊斯兰教来说,这毫无疑问是1种严重的宗教亵渎和侮辱,理所当然地要遭到伊斯兰世界的强烈不满和抗议。

  欧洲最近发生的亵渎、侮辱伊斯兰教事件,并非偶然的,而是欧洲长期以来滋生和蔓延的宗教蒙昧主义发展到1定阶段的必然表现,是宗教蒙昧主义长期积蓄的必然结果。

  上述美国和欧洲政府在与宗教有关事务上的种种表现和作为,我们可以概括地称之为“宗教政治蒙昧主义”,顾名思义,即是宗教上的蒙昧主义在政治上的表现,也可以视为政治上的无知、愚昧与宗教上的蒙昧主义的现代结合。它虽然是当代宗教蒙昧主义的延伸发展或者说是在国家政治上的翻版,但仍可以视为广义上宗教蒙昧主义的1个分支或组成部分。它的出现并非偶然,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表明的,许多西方国家社会上、历史上和政治上就延续下来的浓厚的宗教色彩和特定宗教信仰的长久传统为其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深厚的沃土,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复兴和扩展开来的宗教影响,特别是宗教上原教旨主义的回归,则是宗教政治蒙昧主义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和必然的结果。这是当代1些国家乃至国际社会1个值得引起特别关注的新现象。

  再从中国国内方面看,有些与宗教有关的发展事态也应当引起我们的担忧和警惕。在中国历次和现行宪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体制,但举国上下、社会1体包括宗教界在内,理所当然地认为在中国的宪法和宪政体制内,早已确定并1直贯彻执行政教分离的政治原则。

  然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在社会发生急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在社会上特别是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身上发生的1些与宗教事务有关的事态。

  据媒体报道,有些领导干部坐着公车到寺庙去烧头香;有的市委书记靠算命先生指导工作;有的县委领导班子在县委机关大院内埋符咒祈求升迁;有的国家机关建办公大楼要请风水先生选址,等等。这些虽属少数或极个别情况,但都已经超出了个人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界线,并在不同程度地与国家体制有了关联。按照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凡是担负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包括领导人员都不能以公职的名义,或为了达到公职的目的,直接或间接地介入或参与纯属宗教性的事务中去。上述的各种现象显然既不是为了实现个人宗教信仰自由的目的,也超出了国家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实现对宗教事务的公共管理的权限和范围。因此,我们应当而且必须上升到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和宪政体制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这种现象,以避免宪法的权威和宪政的根基受到冲击或危害。

  2、宪法作为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

  在当前对新蒙昧主义的关注和对新启蒙运动的倡导的背后,还存在着1个长久以来未被关注乃至被忽视的社会现象,那就是观念形态里的“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体系”的性质、地位和价值功能的问题。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它都是1个客观的社会现象的存在,每个社会和国家都必然存在着某种因特定的社会历史和国情所决定的社会评价体系,差别只是性质不同与作用各异而已。与此同时,人们尽管可能或事实上忽视它的存在,但它决不会忽视你的存在。也不管你是否情愿或不以为然,它事实上在潜移默化地指引着你的思想活动和行为方式,甚至整个社会的动向和活动都受着它的主导。不言而喻,如果1个人,1个社会能够自觉地调正和校准这个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体系,那么,许多社会的窘迫和困难问题,都可以得其助而得到解决。特别是在我们正在讨论的关于新蒙昧主义和新启蒙运动的社会现象中,由于其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思想、观念乃至信仰的范畴,社会的非确断性评价体系在其中可能和必然地发挥更大的影响作用。为此,我们深感有必要在此作些有关的探讨。但限于我们的专业视野,我们在此只能限定在对宪法作为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是如何与怎样在当前倡导的新启蒙运动中,承担应有的历史责任与发挥其职能的。

  人们通常认为,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其本身终究也是1种法律,是法律就是由某种强制性的规范体系所构成,通过贯彻实施使其发挥出预期的法律效力及权威。这当然没有错,尽管有失全面和准确。宪法毕竟在性质、内容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不同于普通的法律。但不管怎样,宪法终究要在现实生活中加以贯彻执行的,尽管其贯彻执行的方式有其独特的、不同于普通法律的特点。其中有1点是应当而且必须肯定的,那就是宪法在许多方面的贯彻执行,特别是在司法审查介入的场合,宪法中的许多规范体系,必须被视为是确断性的宪法性判断的根据或基准。

  然而,我们同时也必须承认,宪法除了必须视为主要的宪法性确断的规范体系之外,另外还有1个不应忽视的社会功能,这个功能可以比较恰当地表述为“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顾名思义,这个系统显著区别于上述的确断性的规范体系,它仅仅作为1般的社会认可或拒斥、评价、选择或放弃的价值座标。换句话说,它仅仅作为广大的民众判断是非、善恶、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非正义等心理上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参照系。俗话说,百姓心中有“1杆秤”,美丑、善恶、公道与否“自在人心”,指的就是这种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既然是非确断性,通常不会直接介入到包括司法审查在内的宪法判断的系统中去,从而就不会直接地发生法律效力。但在1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并实际上成为司法判断的原则性依据。

  或问,既然宪法在本质上是1个确断性的规范体系,那为什么还会存在或自然派生出这种具有强烈社会性色彩的功能呢?对这个疑问可以从宪法的性质和特点得到解释。

  宪法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它也是1个价值观体系。所谓价值观,就人文方面来说,人们对各种事务包括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等事务的1种基本的看法,并根据对人们是否有好处或有利益的评价,而采取是接受还是拒斥,是可欲还是规避的1种取舍的态度。我们通常说,宪法集中了全国人民的根本意志,代表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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