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2017-08-05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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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91)交工字866号
【发布日期】1991-12-12
【生效日期】1991-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1年12月12日(91)交工字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
市政工程局:
1991年10月105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91)交工字714号《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贯彻落实《规定》,考虑到目前主管和负责征费机构名称不规范、不统1,特将有关问题说明并提出如下要求:
1、《规定》中的“公路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公路养护与管理部门”是指上述公路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局、总段、分局、处、段、所、站和征稽局、处、所。
2、根据《规定》第2109条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力争与《规定》同步实施。有些具体事项可在细则中加以明确。
3、继续推行并完善微机征费和征费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管理,巩固科研成果。在“85”期末,力争实现省内征费微机联网和对交通部的软盘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