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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我们可以期待什么?—

2017-08-05 01:14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我们可以期待什么?—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从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被称为中国的

  从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被称为中国的“阳光法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历经漫长的立法过程。其通过和实施,既显示出社会对条例的期待,也折射出立法者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审慎。

  许多国内外的观察者都认识到,在中国实施这样的条例将意味着巨大的挑战;与此同时,人们也普遍希望条例的实施能够实现促进政府公开透明、规范政府行为、预防腐败等作用。

  不过,公开制度的实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公开制度有可能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哪些层次的变革?之前的观察和评论所提供的信息仍然10分有限。

  从全国范围看,肇始自2002年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甫1出台,就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肯定。许多地方政府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加强了公开的制度化建设,特别是确立了申请程序、公开指南和信息目录等基本制度。许多行政区还在辖区内探索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在志愿者服务、开发业务系统和重点公开方面进行尝试。

  广州、上海和武汉3地均属于信息公开规定通过得比较早、实施信息公开规定比较有经验和特色的地区。为了从他们的实践出发,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供参考,笔者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考察:

  第1,政府为实施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的机构和制度安排。第2,政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具体情况所反映出的实施情况。第3,实施公开规定引发的争议所反映出的问题。

  1 政府1把手牵头推进效果好

  1把手担任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负责人的地区,显示出更强的执行规定的能力和效果

  政府信息规定的实施依赖组织和制度安排。

  实践表明,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地区,政府是否制定了相关地方性规章、是否确立了相关原则、是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公开事项、是否将信息公开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等,均影响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

  广州市政府于2002年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3年开始实施。公开规定承认“知情权”,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将信息公开区分为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两大类。规定还提供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在组织方面,成立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由综合1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推动和指导相关工作,不负责审议信息公开决定。广州市在通过信息公开规定之后,将各部门推行信息公开的情况纳入考评机制,设置了非常详尽的指标体系。通过政务公开考核评分表,从组织领导、向社会公开、内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预公开、监督评议等5个方面对各政法部门的公开工作进行考评。在公开的具体渠道上,广州市政府网在显著位置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上提供了电子申请表格,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电子邮件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上海市2004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通过到实施,预留了4个月准备期。上海市借鉴了广州市的规定,并进1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指引等,还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在组织领导方面,上海市设立了国民经济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市长韩正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部门之间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海市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是信息化委员会,简称信息委。该委是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该委是独立的部门,对口国务院信息办公室和信产部,除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外,还负责其他与信息相关的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就设在信息委的社会信息化处(又称政务信息化处)。

  上海市还要求各部门设立信息公开查阅室,并以市图书馆作为集中查阅信息公开的机构。上海市政府网页同样提供了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可以下载并通过电子邮件申请。值得1提的是,上海市的规定与广州市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年报制度确是上海市的创新。广州市直到2006年才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中增加了这1制度。由于年报的存在,使得我们可以从政府提供的数据中观察到信息公开执行的基本情况。此外,上海的某些区还实验了其他公开机制。例如徐汇区在2004年5月至8月推行信息公开志愿者服务,区府推广政府文件电子化、并开发了依申请公开业务系统、将各部门的公开情况计入部门绩效考核体系等等。上海市也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评估体系。与广州市相比,该体系更加复杂,内容更加具体。例如,该评估设置了自查、部门抽查、网络评议和部门创新等环节,还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以及年度工作重点执行情况等。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于2004年生效实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的统1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实施,市法制办、编办,市监察局、信息产业局、保密局等单位协助配合。具体分工如下:市法制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法律指导;市编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划分及界定工作;市监察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监督及统计工作;市保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关信息的保密指导和监督工作。公开相关制度与广州和上海类似。但是,武汉市明确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诉讼范围。此外,武汉市也规定了公开指南和年报制度。武汉市政府网同样提供了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同时将重点公开内容上网。武汉市办公厅提供全市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年度报告。武汉市也没有设立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而是采取了联席会议制度。

  从上述3个地区来看,1把手担任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负责人的地区,显示出更强的执行规定的能力和效果。

  2 申请数量在政府可承受范围内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并未导致公众大规模地申请“运动”,几个地区的申请数量,都在政府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在2006年以前,广州市没有规定年报制度。2006年,广州市通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并于2007年5月1日实施。其中的年度报告要求各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各政府公开主管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各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及时对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武汉市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制度,网上可以查阅政府的年报。例如2007年年报显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及非涉密文件已全部公开。全市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共1600项计58万余条,主要是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务活动、人事动态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各类政府信息;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和单位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1万余起。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共11830条,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共60条,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共45条。

  上海市自2004年开始公布年度报告。按上海市年度报告,其主动公开的数量很大。截至2007年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58772条,2007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2570条。全市各政府机关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485件,其中市级机关收到1851件,区(县)政府收到4634件;当面申请3608件,占55.6%,以网上提交表单形式申请2085件,占32.2%,以电子邮件形式申请241件,占3.7%,以传真形式申请57件,占0.9%,以信函形式申请477件,占7.3%,以其他形式申请17件,占0.3%.年报显示,70%的申请人都能获得相关信息。不过,在被政府拒绝公开的信息中,平均有近30%的申请是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作出的决定,其中仅有不超过23%的不予公开决定,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所列举的例外事由作出。其他事由还包括:“信息不存在”、“非本部门掌握”、申请内容不明确、其他原因、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指信息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之初,政府和社会对如何把握信息是否属于应公开的范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从几个地区的情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并未导致公众大规模地申请“运动”,特别是没有导致针对政府公务行为的申请“运动”,多数申请是为了寻求个人或集体的切身利益所作的申请。事实上,几个地区的申请数量都在政府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显示出中国的公众与西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地区1样,多数是比较理性及自我的,以公益为目标申请公共信息的情况属于少数。

  当然,政府对公开申请作出决定以后,无论决定公开或不予公开,都没有引发激烈的官民冲突。这也显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对政府的管治基础没有任何负面作用,与此同时增加了公民维权的管道。

  3 因信息公开引发争议未超合理范围

  上海市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数量,呈逐年上涨的趋势,但是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

  直到2006年,广州市没有出现就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也没有行政诉讼。2006年深圳市市民陈书伟向多个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引发了多个行政复议案件,成为广州市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之后的首例此类案件。2006年2月1日,陈书伟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但是在10个工作日后没收到书面答复。陈提起行政复议,但是该案最终以驳回陈复议结案。广州市至今没有出现信息公开诉讼案件。

  上海市自2004年信息公开规定实施之后,马上就引发了行政诉讼。被称为“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第1案”的“董铭诉上海市徐汇区房管局”案件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成为研究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重要内容。

  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统计,上海市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数量呈逐年上涨的趋势,但是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例如,最多1年全市2007年行政复议的数量是237起,最少的年度仅24起。行政诉讼的数量也呈增长趋势,但是没有行政复议明显。2007年因信息公开纠纷引起行政诉讼30起,较之2006年35起还减少了5起。上海市的年度报告中没有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的胜诉情况。不过就调研访谈所了解到的情况,胜诉率低于行政复议的纠错率。后者历年的平均纠错率高达20%.

  2004年规定出台后,武汉市也出现了行政复议和诉讼。在刘玲诉武汉市江岸区劳动局案件中,劳动局以刘玲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属于其行政管理范围因而不掌握相关信息为由驳回其申请。至今为止,武汉市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对比较少,大约22件,诉讼案件同样比较少,大约7件。

  4信息公开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

  各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在整体上促进了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为个人和集体维权提供了重要渠道

  从已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1些地区的情况来看,各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在整体上促进了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为个人和集体维权提供了重要的渠道。具体而言,政府信息公开表现出如下特征:

  1、从实施效果来看,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对规范政府行为和个人维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尚未有直接的事例。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实施后,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挑战政府不公开行为,并且能够获得1定比例的胜诉,这在很大程度上对规范政府行为产生了显著的功效。此外,由于多数申请都主要集中在房屋管理中动拆迁、土地规划、公民自身信息、社会保障、户籍政策、房屋登记资料、建设项目等信息的公开问题,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为保护个人经济权利或社会权利发挥了直接作用。

  不过信息公开在包括厦门PX项目和上海磁悬浮项目的决策中开始发挥作用,可以认为这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决策领域的影响。但是即使是上述两起事例,也都是受到影响的居民要求政府公开相关环评信息,不属于典型的公益型申请。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在反腐倡廉领域中的明显事例。

  2、申请针对的部门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房产和城建部门。在市级机关中,申请量排前列的行政机关包括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等。申请内容主要涉及用地批文、土地规划、房屋动拆迁许可证及补偿安置标准、水务规划及行政许可决定书、城市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及许可证结果、交通管理、治安和户政管理、养老保险类、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就业等方面。

  3、申请人和异议人比较集中,出现了所谓的“申请专业户”情况。各地在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知情,普遍预期可能会面临很多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实际上的申请总量并不多。上海市徐汇区曾经招募了“公开志愿者”,在1些公开场所安排志愿者为申请人提供服务。但是由于申请人很少,志愿者服务也就随之取消了。另1方面,出现了1些反复申请信息公开的专业户。虽然信息公开规定没有对申请人的资格作特别规定,但是“申请专业户”的出现,也引发了“滥用信息公开申请”的担心。例如,某地区2004至2007年受理的44件复议案件中,30起由1人申请引发,6起由某居民小区引发,另有3起由另1当事人提起。在广州、武汉等地,也出现了专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况。例如深圳市民陈书伟向广州市不同机关发出数10份申请。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出台后,1位民间维权人士黄志宏也陆续提出了1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复议,包括代理被称为武汉“政府信息公开第1案”的刘玲诉劳动局案件。

  5、从申请的处理结果来看,虽然多数申请获得公开,但是不予公开的比例仍然较高,并且不予公开的理由仍然有待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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