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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

2017-08-05 01:17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01-14
  【生效日期】2000-0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
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2号2000年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交通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计委 1999年12月28日)

  近几个月来,1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因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保障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1、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燃油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为交通规费征稽创造必要的环境,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交通、财政、公安、计划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宣传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征费秩序。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3、各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按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缴纳规费。对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继续追缴其规费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对故意妨碍国家征费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各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人员要按照《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1999〕4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236号)的要求,充分认识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保持队伍稳定,照章收费。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等工作中,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对没有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对妨碍国家交通征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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