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环境污染背景下的农村社会关系
2016-01-10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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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污染在农村愈演愈烈。它不仅改变着农村的自然条件
摘要:环境污染在农村愈演愈烈。它不仅改变着农村的自然条件,也建构着农村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对政府、企业主和农民关系的建构与农民自组织能力的建构意义重大,它将会影响到未来中国的社会走向。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 农村社会关系模式 组织意识与能力 集团利益
今天,环境污染已对农村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已成为农村中的“黑色暴力”川,日益恶化着“三农问题”,加剧着“三农问题”的解决难度。同时它也在建构着农村中的社会关系,而这一建构对中国社会关系在今后的发展将具有重大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一、环境污染正在建构着农村社会基层政府、企业主与农民的关系模式
毫无疑问,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是在农村的各类企业,这些企业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那些与当地政府交好的企业。这类企业既在制污、排污时不被当地政府处罚和管制,又可以在受到民众反对时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第二类是那些不惧怕当地政府的行政管制与当地民众反对的企业。如果是第一类企业在某地农村制造、排放污染,在农村就会形成基层政府与企业主联合侵害农民的关系格局,这一格局也被人称为政经联手侵害农民川。在这一格局下,当地政府依靠制污、排污的企业获得了“额外利润”,制污、排污的企业依靠当地政府的保护与许可获得了生存与“发展”,在侵占农民利益的基础上他们结成利益联盟。农民则受到多重侵害:生存、生产的基本条件被企业破坏了,而保护与争取生存权益的路径又被当地政府堵塞着,结果造成农民对当地政府与企业主的不满、愤慈甚至反对与抵制;在这一关系模式下农村成为权钱交易的牺牲品,不仅环境遭到不人道的破坏,还被进一步“殖民化”—生存与生产的基本条件被破坏殆尽后,使农民进一步贫困化、边缘化与弱势化,有的农村因此变为不能生存的“绝地”,农民成为环境难民被迫逃离家乡。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第二类企业即那些不惧怕当地政府的行政管制与当地民众反对的企业,如果制污、排污,可能会有两种原因:第一种原因是该企业有后台,且后台的权力大于当地政府;第二种原因是该企业无法无天,当地政府的行政威信与行政能力不足以使其守法。如果该企业因有后台而肆意制污、排污,当地政府会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一般情况下,当地政府很清楚这类企业的具体后台,所以它无力,也不敢阻止该企业制污、排污,也就无法面对民众合理合法的禁污、除污要求,这使它既在这类企业主眼中没有行政威信,又在普通农村民众中丧失行政价值。农村就在当地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下成为没有主人的垃圾排放地。.由于农民的弱势与分散,他们通常不可能迫使当地政府采取行政行为阻止污染,只能在失去对当地政府信任与期望的同时,将对制污企业的愤恨一并发泄给当地政府。.而企业主对当地政府与民众的藐视与漠视,造成二者对他的不满,这样在农村就形成了关系彼此对立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发展到极端时,民众意识到当地政府解决不了这一问题,企业也不会主动停止污染,他们可能会自发地组织起来阻止有关企业的排污行为,也可能求助于司法与宣传部门,更多的人会一级级上访,甚至直达党中央、国务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企业同时面临高级政府的压力,在共同的压力面前,他们会结成同盟,尽力阻止、分化、破坏农民的上访行为,从.而会进一步破坏甚至恶化本已对立的社会关系。也有一部分农民意识到问题解决的艰难,转而选择了离开生于斯长于斯的家园。
如果制污、排污者是无法无天的企业主,会形成两类社会关系模式,一类是当地政府与民众一致对付不法企业主的关系格局。在这样的关系格局下,政府在履行其本该有的行政职能,民众在保护与享有自己本该有的权益。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否则就不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力与机会。这一关系格局提高了政府的行政威信,维护了民众的基本权益,保护了农村的自然环境。另一类关系模式是企业主傲视当地政府与民众。企业主是肆意的违法者,政府与民众对其敢怒不敢言。应该说这类关系模式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没有任何力量敢于对抗政府的行政权威与行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