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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网络社会道德存在的三种现象

2016-06-23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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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社会道德存在着无责任现象、绝对自由现象和价值观扭曲现象,真正解决上述这些怪现象的途径主要是加大现实社会道德建设的力度,先道德后法律才是长久之计。

关键词:网络 道德 网络社会 伦理


  上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的精英电子学家出于为军事服务的考虑将几所大学的计算机用电缆连在了一起,起名为ARPANET,这就是我们今天称为INTERNET的鼻祖,网络的迅速发展超出了当初它的发明者的预见力,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占领了我们的社会,从70年代的试点,到80年代的发展,再到90年代的普及,网络这个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庞大物理实体以其不可取代的实力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这种渐进式的改变让许多科学家有些措手不及,由这种改变也出现了通过网络这一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网络人群,构成网络社会,网络社会的出现不仅仅带来了科技上的新起点,也为社会学家们提出了全新的社会问题,人类社会进人了一个双重社会时代。不同于以往研究的人类社会,网络社会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实在,也没有相对固定的社会人群,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最大的区别在于每个个体的人在网络社会中都被转化为一个符号,一串代码,以机器的方式进行交流,除了ID地址之外没有什么可以验明正身,在网络这块面纱的掩饰之下,网络社会的活动准则与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之间出现了偏差。
综观现实社会,个人要想融人其中,接受、承认并且遵守社会道德是一个必备条件。举例来说,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中信守承诺之类的现代商业道德法则,得到了绝大多数市场主体的广泛奉行,因为这是他们长期立足市场并自主活动的一种必要条件。马克思·韦伯在谈到“资本主义精神”时也曾指出只要个体涉足于市场关系之中,资本主义经济就会迫使其服从资本主义的活动准则。任何一个社会,不讲信用,恶意欺诈等不道德现象,主体活动空间必将受到压缩。然而在网络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个体作为社会成员参与之时起,就已经开始了欺骗,作为现实存在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变成了一个代码,一个符号,从姓名、性别到情感、心理等诸多方面的随心所欲,都成为遵守网络行为规则的一种表现。现实社会的不道德在这里反而成为大家都认同并且都付诸实践的一种道德行为,主体的活动空间也并不因为这种现实生活中认定的不道德行为而受到压缩,相反,其活动空间扩大到整个世界。这种与现实社会道德相左的道德现象大致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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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社会中的无责任现象
在网络社会中,人是一种非现实的存在,人以数字化的方式出现,因而他在现实社会中的角色及其关系在网络社会中也会发生变化,形成与现实社会中不同的主体存在方式,“人在网络中就是非现实的虚拟方式,其活动也是非现实的虚拟活动,由于这种虚拟特性造成网络社会中的个体都具有“怀疑一切”,“批判一切”的倾向,自身的不真实性导致对所联系的对象的真实性的批判,成为怀疑论者”。而这种怀疑性也就使虚拟个体认为根本不用考虑从而放弃了对其相联系的另一个虚拟个体的责任感,同时在网络社会中又没有健全的社会关系、道德关系及客观的社会道德加以要求,这种不负责任的现象成为必然。只有这种行为上升到损害现实社会中具体的某一个体或某一群体的切身利益时,行为主体才会受到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乃至法律规范的制约和审判。同时,在网络面纱之下的非现实的虚拟个体代替现实社会中的具体存在的个体思维来批判现实社会,这种批判则作用于现实社会,对现实社会造成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而这种批判则是以无责任为前提的有感而发,只要是无损现实社会的根本利益,行为主体都不用也不会考虑到现实社会的道德谴责。
二、网络杜会中的绝对自由现象
仅就自由这一要概念来说,自由是同受限制相对立的。“人只有摆脱了外在力量的限制才会感到无拘无束,才会感到自由,因此,自由就是对外在限制的摆脱”。哲学家们对于自由的这种一般含义是普遍认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则以积极能动的社会实践的观点来说明自由的本质,自由与客观规律是相互依存的,人不能不受到外在客观必然性的限制,完全摆脱约束,不要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然而在网络中却有一种特殊情况我们不能不考虑,就是这个社会上的社会成员不是具体实在的人,而是代表具体实体的机器背后的数字符号。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个体,必然是要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对客观规律性认识得越准确,人的自由程度越高,而在网络社会中,对规律认识的主体是虚拟的符号,获得自由的主体也是虚拟的符号。网络社会中的规律对现实社会中的个体的限制是间接的,因而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个体可以相对地摆脱网络中规律的限制,网络社会中的大部分人群认为网络社会是个大同社会,网络上的东西是共享的、无限的和自由的。网络信息是无限的,拷贝是自己的,拥有知识或信息是每一个网络个体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平等地获取、修改、下载信息而不被限制;网络信息又是自由的、完全的不受到任何权力机构的制约。因为信息的共享无限和自由,所以大多数人认为对计算机网络的访问是无限制的、完全的,对网络信息的修改、删除和窃取都是正当的,是自己的一项不可质疑的权利,是绝对自由的。由于这种大多数人普遍认同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了现实社会的经济利益,在网络发展的初期有关版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论就已经开始了,庆幸的是现今已经出现了限制这种“绝对自由”的规范和法则,然而这些规范和法则只有在行为主体对现实社会利益有所触及的时候,才能对其有所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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