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减持的财务运作与风险控制务管理毕(2)
2016-07-29 01:14
导读:(4)公司内部人持股。这种方式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职工持股计划,通过企业职工购买公司的部分国有股而进行国有股的减持,职工获得公司部分产权,进而获
(4)公司内部人持股。这种方式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职工持股计划,通过企业职工购买公司的部分国有股而进行国有股的减持,职工获得公司部分产权,进而获得部分治理权。职工持股计划能够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进步公司效率。另一种情形是经理层融资收购,公司经理利用负债融资,采用杠杆收购原理,购买公司部分股票。
(5)向机构投资者转让。由于国有股减持涉及的现金流量巨大,而机构投资者却又资金实力雄厚,因此有意争夺壳资源或公司决策权的其它公司和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投资基金成为潜伏的国有股减持受让对象。
4 回收资金的安排和再投资题目。国外的做法是将回收资金全部收回中心财政。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一是担心这笔生产性资金流进非生产领域,用于消费或弥补财政困难,使国有资本越滚越少;二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复杂,全部收回中心财政有失公允。1999年黔轮胎和中国嘉陵便是采取中心、地方和大股东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分成部分仅限在扣除初始投资后的资本利得。现在题目的关键是,财政部分取得这笔资金不能流进非生产性领域,而应由从财政部分独立出来的财务运作主体,把从企业回收来的资金作为资金来源,按照国家“有进有出”的原则,对符合产业方向的国有企业按财务手段和进行再投资。
5 国有资本减持方式的组合与国有资本重组。在减持方式的选择上,国有企业可在征求主管部分意见的基础上,按自身的财务特征和企业要求进行选择;从财政部分独立出来的财务运作主体,应从筹资的角度,充分考虑各种筹集资金的本钱、风险和效益,在本地区协调平衡的基础上,作到财务筹资的效率最大化。与此相对应,在再投资的过程中,也要充分留意投资的行业、部分与方向的结合,投资组合方式与结构的结合,投资的公平与效率的结合,充分发挥资本运作和资产重组的财务效应。二、国有资本减持中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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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股权定价的风险与控制。主要是防止国有资本在定价过程中遭流失、遭腐蚀,损害国家利益。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资本减持而言,由于减持是在证券市场中进行,公然性、透明度较好,而且产权关系一般明晰,国有资本减持中不会有什么大的题目,只是为了顾及国家的利益和对二级市场的,要留意国有股转让价格、转让时机和转让比例的确定。在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资本减持的定价中,由于多种原因,如企业的产权关系尚未理顺,企业的产权转让市场还不够普及、规范和完善,以及有关产权交易的法规不健全等等,可能会造成在国有资本的减持过程中出现多种题目:如国有资产流失题目;产权转让效率低下题目;产权转让中责任、权利承担主体可能不清楚等等。对于非上市国企的国有资本减持,为避免有关题目的出现,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1)国有资本减持对象的产权关系在转让前要理顺,要明晰清畅,这样有利于确定转让过程中的权利责任承担主体,防止国有资本权益流失。(2)建立健全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这样有利于产权交易中各部分的责任确定,有利于产权交易的规范, 有利于减少产权交易用度和进步产权交易效率。(3)被减持或转让国有资本应该公道定价,按是否涉及产权交易市场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无论是采用“场外协议交易”还是“场内交易,集中竞价”方式,都应该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公然、公平、公正的竞价和交易。场内交易应该是非上市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本减持的首选方式。我国的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固然在1988年便已经出现,但产权交易市场并不普及和完善,而且进进场内交易的也只是交易的一部分。国有资产的流失往往发生在场外交易中和不规范的场内交易中。为了减少产权交易的“黑暗”,为国有资本退出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全国各地的具有“公然、公平、公正”属性的产权交易市场便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 国有资本控制权风险的控制题目。国有资本减持是在中心提出“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的精神指导下,在不影响控制权的条件下,对国家拥有较高份额的企业,分阶段降低所持比重的一种行为。如何保持国有资本的控制权是国有股减持的一个标准。为此,我们需明确以下三点:(1)从宏观和整体上把握国有资本在全的控制力,确保全社会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股减持的根本标准和宗旨,而决不是对每一个国有企业都要保持控制力。(2)从微观上,应按“有进有退”的原则,根据国家的有关的政策,区别不同性质的企业安排不同的控制力。有的企业需要尽对控股,有的企业需要相对控股,有的企业只要参股即可,个别企业还需要全面退出。只要退出来的资金投到了国家需要增强国有控制力的行业或部分,而不是退出生产性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不是削弱而是增强了。而且可以说,这种国有资本退出方式的不同组合对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是必须的,千篇一律地对每个企业都实施控制(控股)是不切实际的。(3)为避免“一放就乱”情况的发生,应实施“分阶段”战略。第一,四种退出方式可以组合出击,但在时间和地域上不宜全面开花,否则难以驾御;第二,对于需要相对控股的企业,可分阶段地先减持为尽对控股,然后再俟机减持为相对控股,需要减持为参股的企业依次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