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发行地方公债的探索(4)
2013-08-22 01:09
导读:三、对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政策建议 (一)发行地方公债应建立的机制。 1 严格遵循发债原则。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必须遵循发债原则,使债券的发行、偿
三、对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政策建议 (一)发行地方公债应建立的机制。 1 严格遵循发债原则。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必须遵循发债原则,使债券的发行、偿还真正得到保障。不能滥发、偷发地方债券,以免造成偿付危机,影响政府的债信,更应杜绝隐性负债和公募债券并存的情况发生。地方政府在获得发行债券的权利之前,必须清理所有的隐性债务,并不再增加新的隐性负债,从而理顺地方政府负债形式和总量。 2 建立约束监控机制。要建立群众、地方人大、财政部地方公债司三级监督机制。特别要加强地方人大的审查、监督作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对地方公债的发行规模、使用方向、还本付息等享有审查权和监督权。这是控制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和滥发公债的重要保证。 3 建立可靠的偿债机制。地方财政必须建立专门的偿债基金,除地方政府发债所建项目交付使用后产生的效益直接拨入该基金外,每年年初预算时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地方公债的还本付息支出,而且新发债务收入不能用于偿还旧债。财政部地方公债司可对各地财政偿债基金的安排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各地债券信誉的重要条件。⑨
(二)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政策选择。 1 通过立法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权利。(1)提请人大常委会申请修改我国《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限。(2)制定《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法规》,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资金用途、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发行利率、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等作出详细的法律规定,使地方政府债券在发行、流通上有法可依。(3)对地方政府市政债券的发行采取审核制,地方政府必须符合有关条件,如财政收支状况是否平衡、资金投向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还贷是否有保证等,才考虑是否准予发行;尤其是在发行初期,应着重对地方发行市政债券的数量和规模加以必要的控制。2 市政债券制度的构想。(1)市政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即对申请发债的地方政府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对发行主体资格年限作出一定限制,通过对市政债券的综合信用评级来确定发行主体的发行资格。(2)市政债券发行的期限。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投向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期较长,其效益的产生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等特点,市政债券发行期限的设定上应尽可能地安排为中长期。(3)市政债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在市政债券发行初期,发行对象应主要以发行地区当地居民和金融机构为主。当市政债券进入稳定阶段后再考虑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4)市政债券的发行利率。市政债券的风险低于一般企业债券,略高于国债,因此,市政债券的发行利率一般来说要低于企业债券利率,高于国债利率。(5)市政债券的可流通性。市政债券原则上不实现上市流通,但需要积极发展其场外交易市场,以满足投资者的流通性需求;等条件成熟以后再逐步考虑实现部分资信较高的市政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6)市政债券发行形式应以收入债券为主。以项目的收益作为偿还基础的收入债券明显优于以政府的税收收入为基础的一般责任债券。因此,在市政债券发展初期,以收入债券的发行作为切入点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7)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商业资信评级制度。目前,我国大部分评级机构是以银行为主体,或以银行为依托建立起来的,这种格局容易造成资信评级的信息扭曲,也将削弱债券市场的有效性;影响投资者与交易者的决策行为,造成债券市场价值与真实价值的偏离。因此,要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商业资信评级制度。(8)建立完善的市政债券信用监控体系和监管制度。建议在现有证券监管的主体。市政债券专项监管机构应具体负责建立监管体系,指定监管方案,颁布监管法规,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等多方面的监管工作。⑩
(三)为了适应地方政府从生产建设和行政管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进行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