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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发行地方公债的探索(5)

2013-08-22 01:09
导读:1 规定地方政府财政不得有赤字,其大的建设项目,可以发行地方债进行,在预算中列入项目建设举债的还本付息科目。但是,每年借债的规模,不得超过
  1 规定地方政府财政不得有赤字,其大的建设项目,可以发行地方债进行,在预算中列入项目建设举债的还本付息科目。但是,每年借债的规模,不得超过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1/5,地方财政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年度本级财政总收入(不含债务);并且要测算未来财政增长的来源和还款可能,编制详细的还本付息的计划,每年的还本付息额纳入当年预算。考虑到将地方发债进行项目建设的方式固定化,地方财政支出项目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还本付息支出被固定化,并逐步增长,不得挪为他用,使发债的还本付息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  2 任何重大建设项目若由主要领导决定,应当视为违法;任何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与否,经费预算多少,都要经过人大批准。规定项目建设和预算的立法程序,要编制建设项目预算,形成政府的项目建设议案,报同级人大财政预算委员会详细审查,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人大监督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工程项目进度;人大财政预算委员会没有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议,必须修改再提议,或者予以否决。  3 地方重大的地方建设项目建议,对其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预算等,由同级人大组织进行听证,参加人员为工程建设专家、经济学家、预算专家、会计师、普通公民、人大代表、政府官员、建筑商、审计师、工程师,等等。  4 地方发债,应当由中立的政府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债信用进行评级,公布拟发债政府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决定债券的价格,并由债券投资者根据其信用等级决定其是否购买、购买多少、以什么价格购买,等等。因而,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要公开透明,研究机构要预测政府未来的收益趋势,投资者在综合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而债券能不能发出去,能发出多少,其发行价格是多少,完全由市场机制来决定。5 对各级地方政府的债务进行清理,不允许地方政府变相借债,一切借债行为都公开和规范化。  参考文献  ①刘利刚等:《地方政府举债:利益、风险与现实途径》,载于《地方财政研究》2005年第8期。  ②⑥郭琳等:《关于我国发行地方公债的若干思考》,载于《财政与税务》2005年第5期。  ③李木子:《对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公债融资的思考》,载于《财政监督》2005年第7期。  ④⑨唐朱昌等:《关于中国发行地方公债的探索》,载于《世界经济情况》2005年第2期。  ⑤王朝才等:《关于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公债问题的几点思考》,载于《财政研究》2005年第7期。  ⑦何德旭等:《发展地方债券市场促进西部经济开发》,载于《财政研究》2005年第8期。  ⑧彭春华:《我国发行地方政府责券的制度分析》,载于《地方财政研究》2005年第8期。  ⑩黄衍电:《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政策选择》,载于《地方财政研究》200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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