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西部地区国债资金管理效率研究(4)
2013-08-28 01:24
导读:(二)适时推进制度创新,实现国债资金管理制度的良性演进 制度创新不仅是针对现实问题,更重要的是着眼于国债政策未来发展的需要。将与工作现实
(二)适时推进制度创新,实现国债资金管理制度的良性演进 制度创新不仅是针对现实问题,更重要的是着眼于国债政策未来发展的需要。将与工作现实相结合推进制度创新,实现国债资金管理制度的良性演进。 1.公开制度 结合国债项目的特点,符合公开条件的一些国债项目(如:退耕还林、城乡电网改造等国债项目)都应将有关的政策、标准等文件公开,将项目立项、申报程序、项目单位申报、国债资金管理以及国债项目招投标实施等各环节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 2.投融资制度 多样化融资方式是国债投融资制度改革的目标。国债投资应区别项目性质确定投融资制度,把国债投资集中在重大、关键性项目和准地方公共项目上,取消具有补偿性质的国债资金投入。对于重大、关键性项目应全额国债投资或其它政府投资;具有准地方公共产品性质的项目国债资金投入比例应大于配套资金投入比例,确保建设资金准时到位;具有补偿性质的国债资金投入应改由以其它政府投资形式为主、社会投资为辅的方式解决。 5.国债项目管理制度 (1)监督档案制度。对每个国债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国债项目监督档案,将不同部门对项目检查的内容、问题以及项目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执行检查任务的部门、责任人等记录在案,使各种检查关联起来,即可以减少重复检查,提高检查效率,又利于项目单位持续纠正不足。(2)国债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对每个国债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国债项目信息管理档案,并实行动态化管理。在此基础上,由省级综合部门建立全省国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省国债项目实施动态管理。(3)建立省内具有国债项目监督职能各部门间的横向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项目监督信息,提高监督效率。(4)岗前
培训制度。国债项目批准后,国债资金到位前,应由项目主管单位举办,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参加的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培训班、项目单位财务主管和财务专管员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强化各项国债项目管理办法、政策等的,使每个项目单位在国债项目开工前,做到“三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管理人员到位、管理措施到位。 4.监督制度 所谓“监督”是指作为第三方对监督对象的监察督促,要求以积极、客观的态度去“察看”,并在“察看”过程中以前瞻性眼光发现问题、给当事方提出改进建议。因此,监督作为手段是一种管理行为。但这个管理手段在实施中没有得到制度的有力保障,主要表现在对监督本质的认识和监督监督者制度的缺位。 (1)作为管理行为,应纠正一些错误观点,树立监督的“一个中心、三个观念”的正确认识。“一个中心”即围绕不断提高财政效率这个中心,这是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我们必须在监督的各个环节自始至终地坚决贯彻,否则,监督将失去目标、意义。“三个观念”,即正确的监督观念、服务观念和成本观念。监督是行政行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建设,因此,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源头、严格把关,再严格监督;另一方面还应树立良好的服务观念,严厉查出问题不是稽察的全部,更重要的是要针对稽察中的问题和项目情况提供业务指导、培训等服务,以积极的态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服务;监督要有成本观念,强调稽察效率。因此,一是要求稽察人员要具备掌握所“察看”项目的性质和意义的业务水平;二是稽察工作要有系统化意识,一次稽察工作必须要有充分的稽察前准备和稽察后的再督促,尤其是稽察后对项目单位的制度建设、业务水平提高等基础性工作的督促监察;三是加强稽察工作的横向沟通与协调,监督部门间、监督部门与国债项目有关部门间应在共同目标下,积极联系、协调行动,实现监督信息共享。 (2)完善国债项目监督者自我监督制度。国债项目监督属于专项监督范畴,具有不同于其它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国债项目监督制度的演进也是随着国债政策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得到完善。 国债项目监督是通过预防和纠正他人的道德风险来保障国债项目顺利实施,但监督工作本身也存在道德风险。这是现行监督制度有待完善方面,因此,第一,应清晰界定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建立监督工作约束机制和监督工作责任制是完善国债项目监督管理有效运行机制的关键所在。第二,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与建立服务型、专业化监督检查队伍要求有一定差距,必须对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监督人员上下岗制度,从根本上约束监督者行为。第三,加大对违纪违规处罚力度,强化制度刚性,有效约束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