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旅行社在中国的发展(1)(2)
2014-02-13 02:37
导读:我国旅游业在起步之初,由于受当时旅游事业是外事活动的观念影响,将旅游业纳进政府行 政治 理之下。在当时,仅有国、中、青等少数几家旅行社,全
我国旅游业在起步之初,由于受当时旅游事业是外事活动的观念影响,将旅游业纳进政府行
政治理之下。在当时,仅有国、中、青等少数几家旅行社,全国的宾馆饭店也必须通过这几家旅行社的口子对外,因此在当时的业界和教科书中都将旅行社作为我国旅游业的龙头。1981年国务院提出了旅***业要实行“同一领导、分散经营的体制。这一体制基本上是一个“偏紧”的操纵系统。即使到了1984年在“五个一起上”政策的作用下,全民办旅游蔚然成风,宾馆饭店的投资开始出现多元化和民营化之时,国家还是严格限制民间资本进进旅行社,民营行社的口子一直都未开,旅行社行业的市场化进程举步维艰。
进进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充分肯定了私有经济,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低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民营企业已经走出了以前带有歧视性政策的阴影,旅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主体进进旅行社行业,这为民营旅行社业市场发育起到了宏观推动作用。特别是1997年新的《旅行社治理条例》出台后,不再对旅行社投资主体的性质进行限制,民营企业投资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此外,长期困扰旅游业发展的旅游投资不足题目也使得各级地方政府和旅游治理部分熟悉到,仅仅依靠国家这种单一的投资主体已经无法适应旅游市场的需求,只有民营资本的参与,才能终极解决这一矛盾,并以其独特灵活的经营方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有了这样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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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民营旅行社的发展仍受到诸多限制,仍没有摆脱“小、散、差”的整体局面。尽管有些民营旅行社尝试从“小企业、单项产品”的竞争转向“大团体、综合能力”的竞争,如武汉东星国旅,但是目前的制度环境并没有给这种市场竞争态势提供一个光明的变迁远景和有效的市场模式。 三、民营旅行社发展受阻的原因 旅行社是旅游产业链条中重要一环,其发展的障碍不仅来自旅游产业内,也来自旅游产业外。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只探讨阻碍旅游产业的产业内因素,并将其回纳为立法因素、观念因素及治理因素。 (一)立法因素
1.旅行社性质规定的缺位。《旅行社治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盈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治理条例》并未规定旅游服务类的企业必须是国有企业,对旅行社的性质规定还处于缺位状态。投资主体的行业进进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背景,在一定意义上,政府官员的行政偏好取代了企业家的市场偏好。
2.“出境游”特许方可经营。《旅行社治理条例》规定,经营国际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是全民所有制,经营国内业务的旅行社至少要是集体所有制,就是说,旅行社这个行业在制度上不答应私营,“出境游”属特许经营范畴。并实行“量进为出,进出挂钩”政策和“以团队方式开展出国游,暂不办理零星散客旅游”政策。以上这些都突出体现了特许经营的色彩,为国有旅行社垄断出境旅游市场留下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也成为以后民营旅行社在发展中出现的题目埋下了隐患。
中国康辉旅行社副总经理郭东杰明确指出,正是政策上的一些限制,造成了目前全国组团社与代理社之间的鱼龙混杂,有时为了扩大自己的营销网络,一些不具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社也会成为一些大社的代理社,为他们提供一些散客来赚取一些中介费或代理费。国家旅游局在1997年将出境游的旅行社扩大到67家时,就明确表示取消代办点,但时至出境游社增加到528家的本日,从“广之旅”开始,代理社又名正言顺地出来了,而且不久前40余家具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组团社初步达成协议,允诺相互代理对方的旅游产品,由此形成了以国旅总社、中旅总社、中国康辉、广东广之旅旅行社等几家大型组团社为主干,多家中小型组团社为支脉,辐射全国各地的分销网络,这似乎又开始了依靠组团与代理社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共同垄断国内出境游市场的局面。这无疑又一次将民营旅行社排除在出境游市场之外,后果就是难以在客观上形成大的民营旅行社团。民营旅行社的市场还是一种平面的,不具有深层次感。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研究所王兴斌教授以为,这只是市场不规范下的一个过渡的办法,从发展过程来看,在具有出境游资格的社里选择代理社来扩大营销网络只是暂时的,也是不需要的。终极的作法是,在《旅游法》的规范下,放开对零售社的资格限制,让市场来调节批发社与零售社的发展规模和程度。(二)观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