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受贿罪疑难问题律毕业论文(4)
2013-05-17 01:13
导读:(3)增加并有针对性地适用资格刑。资格刑是剥夺行为人一定资格或权利的刑罚,对受贿犯罪人适用资格刑,相当于剥夺其再犯受贿罪的能力,因此,资
(3)增加并有针对性地适用资格刑。资格刑是剥夺行为人一定资格或权利的刑罚,对受贿犯罪人适用资格刑,相当于剥夺其再犯受贿罪的能力,因此,资格刑有其他刑种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由于受贿犯罪人并没有利用自己的全部政治权利实施犯罪行为,剥夺他们的所有四项政治权利可能会产生“刑罚过剩”的问题,因此,对受贿犯罪人适用资格刑时,应有针对性地根据其实际犯罪情况进行适用[15]。
3、合理安排刑度、科学划分量刑档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适当降低起刑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或者其他情节并不影响受贿罪定罪,只是量刑轻重的问题。我国唯数额论的刑法定罪规定向来备受诟病,我国应逐步降低受贿罪起刑点的数额,改革唯数额论的定罪标准,加强其他情节在受贿罪量刑方面的作用。
(2)、科学划分量刑档次。受贿罪各刑度之间存在交叉重合的现象,因此,在立法上,应该划清各档法定刑之间的界限,避免出现重合。
(3)、修改各档法定刑的数额标准。受贿罪法定刑规定的最高刑的数额标
准仅为十万元,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这个数字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工资的几倍;再从我国目前受贿犯罪的实际看,受贿十万元以上的比比皆是,受贿百万元以上的屡见不鲜,受贿上千万的也不足为奇。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各档法定刑数额标准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受贿犯罪情况,因此应该在降低起刑点的同时,适当提高各档法定刑数额标准,以符合我国经济与受贿犯罪等方面的实际情况。
4、可供参考的标准。鉴于以上所述我国受贿犯罪刑罚体系的不足及完善对策,本人认为我国受贿罪可以参考以下标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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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剥夺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
(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担任剥夺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
(3)、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剥夺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
(4)个人受贿数额较小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剥夺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
值得说明的是,对于以上提到的“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数额较小”及具体罚金数额,应由司法解释进行具体规定,并根据现实情况适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