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律毕业论文
2013-05-31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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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性价值(一)效率的含义分析
浅析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性价值
(一)效率的含义分析
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即终极价值是实现效率目标。所谓效率,一般是指投入与效用间的最佳函数关系,即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整个法律制度,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以社会财富的增加为目的。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的最根本特征在于它能够提供一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规则,能为一切创造性和生产性活动提供最广大的空间,由此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并使社会资源配置趋向最优。
(二)营运价值理论
既然要让利益最大化,并且使资源配置趋向最优从而实现最大的效率,那么就要充分的认识和研究,确立破产重整制度的基本理论之一的营运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理论,通过分析研究营运价值理论,进而认识和解释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即效率价值。
所谓营运价值(going-concern value),就是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多数情况下,企业在经营状态下的价值通常高于清算状态下的价值,即高于它的净资产通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的价值回收。
在企业破产时,它的价值通常都会有相当程度的流失,原因如下:
首先,营运价值包含了无形的资产和利益。企业在营运状态下作为一个整体存续时,它包含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种价值构成。有形资产是指企业的机器设备、不动产、现金、应收帐款等实体资产,由于这些资产很容易通过评估手段发现其确实价值,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能够比较顺利的在交易中协商一致,实现其价值的合理流动;但是,除了这些有形资产以外,企业还有大量的无形资产,例如:市场声誉、知名度、社会关系、客户关系,以及内部组织管理、员工的能力、专业化的技术队伍等等,甚至有时还包括企业的名称。由于无形资产的“非实体化”和对所在企业的依附性,一旦企业倒闭,这些无形资产基本上都无法在清算时出售变现,而这些无形资产对一个营运中的企业来说,都是其创造价值的重要因素,而且,这些因素的获得一般都需要直接或间接地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其次,企业有形资产在清算变卖中会有价值流失。[1]破产企业往往已经形成了具有专门化的设备、厂房及其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一旦企业破产,企业固定资产的转移将遇到很大困难,这部分弃而不用的固定资产对于全社会来说,将是成本昂贵的浪费。其次,企业破产退出市场将不可避免地要解雇员工,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如需要支付退休金、失业救济金或者增加失业人员
培训及职业转移费用。这部分费用的增加,大大加剧了企业破产的社会成本,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另外,清算人可能因为对企业财产缺乏必要的技术知识,或者缺乏出售这类财产的必要经验,或者缺乏最大限度地获取资产价值回收的内在动机,而不能获取较高的变卖值。又如,由于市场需求不足或者供应过剩,尤其是在经济衰退或萧条时期(而企业困境常常发生在此时期),破产财产都难以变现或者不得不在较低价位上变现。
第三,企业资产的营运价值高于清算价值的理论,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即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不是因为它的资产贬值,而是因为它的财务上的困难。这种财务困难可能归咎于经营上的失误,也可能归因于市场环境变化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外部因素(如受外国政府的贸易制裁等)。这意味着,一个破产企业有可能在营运状态下仍不失为具有营利能力的资本实体。这时让该企业退出市场竞争有失公允,如果再给企业一定机会和帮助,则它完全有复兴的可能。
综上,社会本位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要求其他个人利益或群体利益必须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破产重整制度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场,“它把企业置于中心地位时,并不仅仅着眼于包含在企业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以及企业的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2]随着历史的发展,破产重整制度的关注点越过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个体利益,转而成为以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为本位的社会利益。对于大多数企业和债权人来讲,破产毕竟是一种不经济、不得已的选择。尤其是大型企业的破产将会影响一条或几条企业链的正常运作,而与之相关的职工的解雇费用、再
就业等问题都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经济和社会上的压力。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如果对于达到警戒线的国有企业全部实施破产,不仅目前脆弱的
社会保障体系难以承受,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在现代社会中,债务清偿关系有时可能影响他人利益乃至社会整体利益,尤其是涉及到公用企业、金融企业、超大型企业的破产,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重整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还有劳动者以及社会的很多公共利益。如果允许债务人企业继续营运,可以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多的受偿。重整制度通过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使负债企业资产价值被最大化利用。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破产重整制度是各利害关系人通过对成本收益计算所做出的符合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再降低债务人资产流失率、实现其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同时,既满足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又保全了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在债权人和债务以及债务的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营造出了一种平等协商的局面。共同的致力于拯救企业的过程,从而把破产所带来的弊端控制在最小限度,维持了企业的就业和资产,使社会资源能够有效利用,节约了社会资源,实现了法律制度的效率价值。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结论
破产重整制度以其先进的价值理念和独特的制度设计,受到世界各国立法者的普遍重视,发展破产重整制度避免企业破产,实现企业复兴的破产重整制度成为各国破产法立法的重点。我国社会各界在此问题上也达成了共识,即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适应中国企业需要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来满足我国社会现实的迫切要求。在我国向市场经济模式转换的过程中,有大量国有企业因为一时难以适应竞争环境而陷入经济困境。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的采用破产清算形式,那么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是社会难以承受的,如果对其中那些债务重、效益差,但有拯救可能的大中型企业适用重整程序,力求实现企业的拯救和再建,那么无疑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奠定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基础。本文以法律制度的价值为研究视角,通过对重整制度的法价值属性的探讨,着力解决破产重整制度的多元价值关系的定位,具有相当的破产重整制度法价值方面的理论研究深度,为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与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