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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文献综述律毕业论(2)

2013-06-01 01:23
导读:(二)在CEPA中,内地与香港、澳门法律法规的对接不顺畅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而导致内地、香港和澳门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内地的法律

(二)在CEPA中,内地与香港、澳门法律法规的对接不顺畅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而导致内地、香港和澳门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内地的法律属大陆法系,而香港的则属英美法系。我们都知道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是有很大的差异,在解决许多问题上都是不大相同,它们的法律法规对接不顺畅也是自然的,加上CEPA和其它的自由贸易区有很大的不同之处,若是参照别的自由贸易区来解决此问题也不是很妥当。但是CEPA既然把它们三者相连接在一起了,如果三者不能相互兼容的话,那么对于CEPA的发展将是弊而不是利。因此,内地、香港和澳门除了严格遵守签订的协议群外,还应该依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其他二者可以相兼容的法律法规,并且这些相兼容的法律法规只是适用于CEPA成员之间。这样的话内地与香港、澳门法律法规的对接不说是绝对的顺畅,但起码可以是畅通的。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些法律法规必须符合WTO规则的规定,因为CEPA的建立和运行都是在WTO之下发展起来的。
(三)在CAFTA中,CAFTA 相关协议是应该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个人还是应该通过各成员国国内法的转化才能适用于个人。对于CAFTA协议是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个人还是应该通过各成员国国内法的转化才能适用于个人,我觉得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情况,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即采用直接效力原则。若是CAFTA 相关协议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个人而无需经过成员国国内法的转化,会有利于提高CAFTA协议的法律效用。因为如果CAFTA相关协议必须通过各成员国国内法的转化才能适用于个人,各成员国可能会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而在CAFTA协议转化为国内法的过程中制定一些变通规定,从而使CAFTA协议的法律效用大打折扣。

参考文献: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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