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理性的归依——古典自然法研究律毕业论(2)
2013-06-01 01:23
导读:在以人性为基调的理性思维上,霍布斯就从人性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为了追求人性的自身欲求而相互攻击。在经历长期的厮杀之后,人们
在以人性为基调的理性思维上,霍布斯就从人性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为了追求人性的自身欲求而相互攻击。在经历长期的厮杀之后,人们在自然情感的驱使下,通过人的理性认识并按照自然法的启示,才有“自我保全”的可能。要维护个人利益,人们必须有强大的公共力量来作为后盾。因此,人们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个人或团体,让其替自己行使这部分权利,从而将每个人的意志统一为一个意志,这种权利的让渡是通过一个约定来进行的,这个约定就是社会契约。这个社会契约就是人的自然本性的需要,人的理性的需要,也是最真实,最普遍,最强烈的保护个人权利的意志。霍布斯认为,“不防卫自己的身体的信约是无效的”[2]就是这个道理。这种理性的意识导致了社会契约产生的必然。洛克也指出,“人们没有毁灭自身……的自由,也没有接受他人奴役的自由,每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3]这种对个人保护的理性意识推导了契约的产生。由此可见,缔结社会契约是人们渴望获得自身利益的需要,是人类现实视野中产生的共鸣,是理性的需要。
⒉保护私有财产是人类自然本性的流露
每一个生物体的存在都是为了很好地生存,享受奇妙大自然的恩宠。而生存需要生活资料,这种生活资料就是私有财产。人们受感情和欲望的支配,努力保存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这是人类求生的本能,也是人类享有的一项权利。“洛克在泛指任何权利的时候,往往使用‘财产’一词,既然财产是他进行过详细探讨的唯一天赋权利,由此必然可以认为,他把财产权当成典型的和重要的权利”。[4]那么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人们共同的愿望,个人自我保存的自然需要为私有财产提供了必要性。洛克认为,“保护从自然中带来的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理性的。因为人们还在自然状态中就有了财产,因此保护那从‘自然’中带来的、维持生命必要手段的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5]私有财产就是自然法赋予每一个人的。格老秀斯认为,“现实存在的财产就是根据人类意志而产生的东西,一经承认,自然法就指示我们违反任何一个人的意志而拿走他人的东西就是非法的”。[1]孟德斯鸠把私有财产纳入民法的保护之下,即使是强大的国家也不得随意剥夺他人的财产。他认为,“每一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 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是削减哪怕是它微小的一部分,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财产不得被强迫出让”。[2]显而易见,人们对私有财产的充分肯定和神圣不可侵犯,正是资产阶级时期人类对世俗需要的直接体验。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为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私有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私有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它是从自然的理性中产生出来的社会现象。那么私有财产当然就是自然状态下人的本性所追求的幸福,保护私有财产是人类自然本性的流露。
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可以看出,“自然法”概念融合了情感因素和人的理性原则。自然法首先是普遍有效的理性箴言,而这种理性主要不是与宇宙秩序或上帝相联系,而是直接与人相生相伴。从内容上看,理性不再是自然秩序和施加于人的神或上帝的力量,它肯定了自然义务而不排斥人的激情和欲望,确认这是人的自然本性所要求的自然权利,是对人的自然情感,自然欲望和需要的承认和满足。自然法通过宣布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需要和欲望为理性原则,力图证明个人的权利是自明的真理,绝对有效的自然权利。“这样的改造使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完成了确立和捍卫人权的理论”。[3]显然,自然法的本质在近代的自然
法学理论中获得了新的含义,在客观内容上,它不再是存在于人之外的空灵的正义理念或神的旨意,而是人的自然性中所固有的东西。自然法的理性本质中所蕴含的内容从古代的宇宙理性,中世纪的神所启示的理性演变为了近代人所独立运用的理性——人权、自由、私有财产等,使自然法的内容更加丰富和贴近人的现实生活,更是体现了西方的社会现实。此时的自然法已经把人权、自由、私有财产等融入了理性的框架中,清晰地反映出人类理性的正当需求,以揭示自然法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