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之比较研究律毕(2)
2013-06-11 01:06
导读:1.原始儒家对皇权的态度 需要指出的是,在原始儒家看来,尊卑贵贱之间的关系准则之中,卑贱方的义务并非绝对的。孔子表现出的是一种相对君主主义
1.原始儒家对皇权的态度
需要指出的是,在原始儒家看来,尊卑贵贱之间的关系准则之中,卑贱方的义务并非绝对的。孔子表现出的是一种相对君主主义的倾向和超脱的态度;而孟子则大胆地提出了“暴君放伐”的观点,在君民关系上,孟子还提出了民贵君轻的主张;稍晚些的荀子,在君臣关系上,也持类似态度。孔孟的礼治思想反映在国家政权形式的问题上,就是要求确立统一的、开明的宗法贵族政体。
孔子要求各级贵族“以礼治国”,主张“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孔子首先要求统治者能够以身作则,做道德上的楷模。《论语•子路》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孔子十分重视贵族个人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这是他“维护礼治、提倡德治的必然逻辑”。[1] 其次,孔子要求要选拔正直的人。由于统治者能否以身作则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因而他不惜修正周礼的“亲亲”原则,要求“举贤才”,让非贵族出身的“贤才”能参与国政。
孟子与孔子一样,认为政治的好坏主要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个人的好坏,国家的治乱应系于统治者个人的贤与不贤。但在君臣关系上,孟子发展和修正了孔子的一些“以礼治国”的思想。他对西周以来重民思想的大发展在于,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说,认为只有取得民众信任的,方可做天子,因此天子不可肆意妄为。另外,孟子还大胆的提出了“暴君放伐”论,认为对不君之君可以加以指责,对残民以逞的暴君应该被推翻等等。与上述反对暴君、虐政等主张相呼应,在战国时期的“人治”与“法治”之争中,孟子是坚持儒家“人治”观点最有力的一个。“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主张‘贤者在位,能者在职’”。[2]《孟子•尽心上》说:“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者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这就要求统治者要首先树立道德的绝对权威和地位,形成上下尊卑一体仰视道德和道德的典范人物的氛围,继而统治者本人,也应该是或者成为道德的楷模,要求统治者通过教育、人才选拔和风气的提倡等措施,鼓励百姓遵从道德而生活。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此外,在具体政策层面,儒家特别是孟子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设想,比如土地制度、税负制度、鼓励生产的措施、发展商业等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先秦儒家在皇权思想方面是相对君主主义。比如孔子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又比如孟子的“暴君放伐论”,都不承认皇帝的绝对权威,而是认为君臣之间互有道德义务
总之,先秦儒家有着一整套的理想化的政治思想和主张。这些思想和主张,直接决定着此时的儒家法律思想的侧重点始终是“人”而不是“法”。
2.汉代儒家对皇权的态度
秦汉以后,儒法合流,正统法律思想中包含了法家的绝对君权,认为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和审判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当然,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文明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弊端,它使得中国封建社会文明虽在缓慢发展,但却不能带来质的飞跃。宗法意识与宗法家族制度一起制约着人们的行动与思考,严重束缚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压抑着人们的私有观念、平等观念、权利观念、交换观念和价值观念的正常发展。西汉复兴的神权法思想本身是为皇权服务的,因此不可能形成西方式的对立于和凌驾于皇权的神权。通过宗法的透镜,宗教世界原有的在神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荡然无存。儒家学说中的神权是为皇权服务的。在神与鬼的二元神理论中,帝王已经被半神化,所以用不着再在皇权之上构建一个凌驾于一切的教权。这也许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的政治革命都没有采取宗教革命的形式,也就是为什么儒家学派只能是一个学术流派,而不可能成为一个像西方基督教一样的宗教的原因吧。
还有一个差异,就是董仲舒用天人理论证明了君主权力来源的神圣性,而先秦儒家没有这个认识。董仲舒提出的“天人合一”的神学思想的目的在于神话皇权。通过天人合一的神权法理论,论证君主地位的神圣和至高无上。通过阴阳学说,论证君臣、父子、夫妻之间关系的绝对性。接着又提出“谴告”说,来迎合了孔、孟限制君权的传统主张。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三)宗法意识下的伦理论
在儒家看来,社会是由人组成的,要想到达到社会稳定、和谐、有序,那么“处理好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天下自然大治”[1]。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儒家试图通过提出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并要求社会成员依此处事立身,从而实现根本目的。如果社会中的成员,不被纳入一个等级秩序之中,而是人人平等,那么社会是不可治理的。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处理好了家庭关系,就是搞好了政治。也就是说,儒家希望建立的人际关系模式是尊卑有别、贵贱有序的,把社会中的所有成员,分成尊贵贵贱不同的类别,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有等级差别的格局,进而在其中根据所属的等级不同,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强调卑贱对尊贵的服从,以达到消除争端、稳定秩序和发展社会的目的。
原始儒家在伦理论方面体现出了更多的相对主义色彩。先秦时期的儒家认为,父子之间,固然父高于子,子要孝顺父,但是义务也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父慈子孝”,就是说父亲也是有义务的,要慈爱,否则儿子可以不孝顺。兄弟之间也同样要求“兄友弟恭”。孔子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孟子讲“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就是这个道理。总之,先秦时期家庭里面的尊长和卑幼之间,是互为条件的,互有义务的,
宗法思想的核心是“孝”,因此历代统治者都注重以孝治天下。这是本来应当打破的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家族结构大大膨胀起来。它不仅成为划分统治与被统治阶级的标尺,而且还成了确定统治阶级内部成员权利、义务的尺度。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人民想有自己的意识是很难萌发或者成长的,人民只能生活在宗法意识需要他们接纳的框架中。但是现在我们对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所要求的三纲五常,其实在先秦是没有的,是汉代才提出来的,伦理关系在汉代才开始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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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以后,家族成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任务之一便是重新确立尊卑长幼之序,赋予各级贵族、官僚和家长、尊长以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权。汉代董仲舒的“三纲五常”所要求的儿子无论什么情况下要服从父亲,妻子无论什么情况下要服从丈夫,弟弟要绝对尊敬哥哥。此时,宗法伦理关系已经由相对主义变成了一种绝对主义。宗法家族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家族的安定变成了国家与社会安宁的基本前提。在这个理论基础上,统治者一方面仍然把国家看成是家族的扩大,宣扬皇帝是天下的最高家长;另一方面又把维护家长、族长的宗法统治看成是巩固政权的基础。为此,国家不得不赋予家族首长以特殊的法律特权,即半司法权或准司法权,让他们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这样,法律规范就不能不把维护宗法制度和父系家长特权当作自己的重要内容。至此法律中出现了惩治犯上和不孝的罪名,例如“不孝罪”、“首匿”等等。因此“正统法律思想中,宗法伦理成为了法律的最高价值和出发点之一”[1]。尤其注重通过严厉打击违反宗法伦理关系的现象和行为来维护宗法伦理关系。这种法律处处浸透着宗法等级精神,任何危及尊卑、上下、长幼之序的行为,都被视为违反国家法律的犯罪行为是以严厉的制裁,“出礼则入刑”,家法、族法等与国法。“源自礼治并为先秦儒家所强调的等级差别原则在西汉得到理论支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