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之比较研究律毕(3)
2013-06-11 01:06
导读:(四)德刑关系论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时期的儒家思想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3] 孔子虽提倡德治,但也不否定刑罚等暴力作用。每
(四)德刑关系论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时期的儒家思想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3]
孔子虽提倡“德治”,但也不否定刑罚等暴力作用。每当教化无效时,他也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但在一般情况下,孔子还是强调要德化。他认为应当“以德去刑”,指出:用政令、刑罚驱使人民,人民可以被迫去做,但心中没有善恶的道德观念;用恩德、教化对待人民,人民由于获得善恶的道德伦理观念而自我约束。在他看来,道德伦例规范的价值要高于法律规范。这种理论被后人概括为“德主刑辅”。值得注意的是,孔子在提倡以德服人的王道,反对以力服人的霸道的时候,同时强调君主既要“怀德”又要“怀刑”,还提出了“宽以猛济,猛以宽济”的主张。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德主刑辅的观点,进一步强调了仁义原则应该成为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反对单纯使用刑罚等暴力手段。孟子将省刑罚作为仁政的两项措施之一。此外,孟子还痛心疾首地大呼“杀一无罪非仁也”,教导执政者“不嗜杀人者能一之”,试图改变战国时期法家学说横行所造成的严峻社会现实。同样,孟子也不忽视法制建设,他告诫君主,必须趁国家无内忧外患的时候,抓紧法制建设。《孟子•公孙丑上》说到:“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
荀子的德刑关系论中,在坚持德的主体地位的同时,比孔孟更加注重刑的作用,有较为明显的“德刑结合”,“以刑辅德”的特征。荀子反对“教而不诛”,主张“明礼义以化之”要和“重刑罚以禁之”结合起来,所以他主张礼法的结合。这如前述所说,一般可用“隆礼重法”来概括荀子的主张。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人物当道,滥施刑罚和刑种残酷是普遍的现象。正如前面所说,儒家并不完全否认刑的必要性,但是包括荀子在内,都提出了“慎刑”的主张。要求减少刑罚的使用,反对株连等酷刑,慎重的对待人命。荀子对慎用刑罚有更多也更深入的思考,提出了“刑当罪”的主张,主张罪刑相应,反对重刑和酷刑,也反对无原则的轻刑。《荀子•正论》说:“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为此,荀子也特别反对以族论罪的株连酷刑,他在“滥赏”与“滥刑”之间的选择,还是表明了他希望刑罚慎用和轻缓的主张。而且,在司法方面,荀子也表现出了他对刑罚的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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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称“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传统中国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在德刑关系的问题上,先秦儒家,尤其是孔孟,是重德轻刑的。而董仲舒的德刑思想却是德刑并论的。也就是说,刑的重要性,在先秦儒家和董仲舒那里,是不同的,是越来越受到承认的。董仲舒认为,人类社会的政治行为应当效法天道。他用阴阳学说论证“德主刑辅”,即坚持“德”的主导地位,又强调“刑”的必不可少。此外,董仲舒还首创了“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在儒家思想被奉为官方正宗学术而法律实践领域仍遵循法家传统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董仲舒首创的“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提出和论证了“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等主张。这一做法不仅对当时而且对唐以前的长期司法活动施以极大影响,而且对后世的司法活动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汉以后,德为主导,刑为辅助,德本刑末,德体刑用,都不再是问题,但是,在先秦,是儒家的法律思想对此进行了确立和论证。孔子在《论语•为政》就奠定了德主刑辅的基本格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由此,“是否以德为主,就成了判别一个观点是否属于儒家的标志”[1]。“德治”的推行,不仅给百姓带来物质上的富裕和道德上的提升,还给统治者带来精神上的满足和人格上的完美。这也就是孔子的“仁”的境界。这一理论成为封建正统思想的重要支柱,从而在两千年的封建社会法制运行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德观念的演变,正是当时社会生活和人们思想意识演进的一个缩影,也是那个时代社会大变革的反应。正因如此,儒法一统的格局贯穿整个封建社会。不管朝代如何更替,儒法合一的模式和格局始终没有改变。这种理论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深化了孔孟的“以政为德”的传统主张,另一方面在纠正秦朝专任刑罚的政策的同时,也把法家的法制安顿到一个重要的位置上,或者说也使法家的法制具有了神性。这样,就把荀子的德刑兼重的主张理论化、权威化了,从而“把本来对立的主张在神学模式下调和起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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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两家在目标上的一致性,在学术渊源上的相通性,在手段上的互补性,在经过战国及秦代的震荡、冲突、失衡后,至汉初,关系即趋向协调共处,其裂缝逐渐弥合,不久即在新的政治格局中各安其位。政府用暴力支持政权,用教化维系道德,用权术强化对人的管理,用道德调整人际关系。“阳儒阴法最终成为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官方意识形态的不变格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