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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预告登记的失效及总结律毕业论文

2013-06-1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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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预告登记的失效及总结

预告登记使登记的请求权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能够防止登记后不利于被保全的请求权的任何物权变动发生。但是应该明确的是,这种效力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应受到一定的限制。预告登记失效的原因主要有:(1)预告登记转化为本登记,即当事人预登记的权利经过登记程序转化为实体的物权,债权人取得了预登记的权利。(2)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消灭,如当事人解除了不动产买卖合同。(3)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明确放弃预登记的权利,其放弃预登记的权利应以书面形式为之。(4)预登记中约定的消灭条件发生,我们应允许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条件发生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涂销预登记,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动产的买方不按期支付价款时,买方有权请求涂销预登记。(5)预登记超过法定的期限而消灭。在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转让、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转让等预告登记情形时,自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该预告登记失效。在当事人一方申请预告登记时,自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该预告登记失效。[1]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该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此时由于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作为预告登记的基础法律关系丧失了,预告登记自然也就失去了效力。“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是指正在建造的房屋已经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此时预告登记权利人就能够将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我国应该完善使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一.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的权利人届时不行使其权利,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注销预告登记使其失效。二.预告登记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无效或被撤销,则预告登记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三.由于预告登记义务人行使抗辩权而使预告登记失效。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是一个立法进步。但是,我国《物权法》的现有规定较原则化,在实际操作中会遭遇诸多具体问题。要使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就应在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物权法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预告登记的相关效力即保全债权请求权、顺位保证、破产保护,使预告登记制度能够充分保护不动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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