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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缺陷问题】律毕业(2)

2013-06-19 01:04
导读:最后,宪政立法只有代表民意,顺应潮流,得到人民广泛自愿的参与才能实现和长存。反观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宪政立法顽固保守,不能满足和协调各利益

最后,宪政立法只有代表民意,顺应潮流,得到人民广泛自愿的参与才能实现和长存。反观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宪政立法顽固保守,不能满足和协调各利益集团要求,违背社会发展形势和人民意愿的失败历史,当代中国在推进宪政立法、完善宪政建设的过程中更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地代表和维护好人民的利益,进一步解放思想,唯有这样我们的宪政立法才能传递出人民的声音,代表好人民的利益,从而得到人民的拥护,只有这样人民才会积极参与到宪政建设中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立法才会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民主政治在当代中国已经有了新的展现,人民权利意识日渐增强,宪政立法和宪政建设被上升到新的高度,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得到不断巩固和加强,胡锦涛主席表示:“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7]尤其值得书写的是,作为宪政最基本要义的人权保障也于2004年被写入了我国宪法修正案。可以看到,作为法治根基的宪政立法在我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新发展和新成就,我们坚信,只要能从中国国情出发,汲取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立法建设一定能取得新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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