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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立法建议律毕业论文(2)

2013-06-20 01:25
导读:再次,考虑通过刑法手段对反向假冒进行规制。由于我国《商标法》对于反向假冒之规定是在2001年的第二次修改中作出的,现行的97《刑法》中并没有对于

再次,考虑通过刑法手段对反向假冒进行规制。由于我国《商标法》对于反向假冒之规定是在2001年的第二次修改中作出的,现行的97《刑法》中并没有对于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定。因此,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对《刑法》作出修改,将反向假冒侵权行为纳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范畴内。如果有刑法这个最重、最具威慑力的法律的介入,反向假冒行为将从违法上升到犯罪的层面,相信反向假冒者们会三四而行。
最后,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因此权利人往往难以收集到充足的证据。没有充足的证据,法院就无法支持权利人的主张,致使侵权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这样一来,一方面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助长侵权人的嚣张气焰,使其更加是无忌惮的继续侵权。“举证责任是一种成本的付出,法律制度将举证责任归于哪一方就意味着哪一方将承担成本或败诉的风险。”[1]通过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使原本不利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转向侵权嫌疑人一方,可以使侵权行为更加难以隐藏,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结  论
通过对反向假冒侵权行为的研究,笔者认识到擅自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去掉或替换,并在该商品上贴上自己的商标,然后又投入市场的这种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不仅会影响原商品注册商标有效发挥其作用,而且会使商标失去其本来的商品识别作用,使商品流通秩序产生混乱,严重影响了商标权人的商品及企业信誉。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在这个知识经济的时代,商标决不仅仅是识别来源,更重要的是在于市场开拓,形象积累,品牌塑造,是一种商誉的体现,是企业具有独立价值的无形资产。我国对商标反向假冒理论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走向与国际接轨的道路;但是还不够深入,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争议,同时其它法律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定还有一些不足。我们必须认识并接受这一现实,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和健全我国商标反向假冒制度,尽快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才能保障社会经济在国际化市场浪潮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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