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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的法律归属
关于持有的法律归属。也就是持有到底是作为、不作为或是独立的第三种犯罪形式。学界争论很大。现笔者试从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出发,力求寻求到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最佳界定。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19世纪初期,持有型犯罪开始在个别国家出现,二战之后,一些国家如日本、美国等开始在刑事立法中规定持有型犯罪,1961年的《联合国麻醉品单一公约》更将非法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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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光坤, 罗斌.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第91页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有毒品规定为一种犯罪,自此,掀起了西方学界研究持有的法律归属的热潮。并且以英美国家为典型代表。
在美国,美国著名刑法学家道格拉斯•N•胡萨克在《刑法哲学》一书中的观点:持有不属于行为,而属于事态(state of affairs)。事态即事物的状态,它与行为不是一个
层次上的概念[1]。他的观点代表了国外研究学者的状态说,在该说的基础上,为学者从持有是状态的起点出发来研究持有的法律归属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在英国,传统上,将犯罪要素分为两部分,犯罪行为(actus reus)和犯意( mens rea),其中犯罪行为由三部分组成:1)自愿性行为(act)或者不作为(ommossion)或者状态(stata of affairs);2)特定结果(consequence);3)特定的情况(circumstances)。状态,是一种既不要求作为也不要求不作为而仅仅只是一种身份或状态的情况,例如持有毒品的犯罪,通常只要被告自愿性地持有特定之物,就构成犯罪。可见,持有的确是一种状态,与作为不作为相并列[2]。 中国大学排名
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持相反的观点,如史密斯教授就认为区分持有的法律属性应该在普通法中与制定法中予以区别,我国学者王雨生对史密斯教授的观点加以整合后指出“在普通法上持有被认为是一种不充分的作为,制定法上是一种状态,但这种状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于:持有要求行为人‘明知地’保有物品,在持有起初为合法的情况下,行为人构成持有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消除自己的持有状态”[2]
如上所述,英美国家的学者在该问题的研究上有认为持有是一种状态,且独立于作为不作为,也有认为分析持有的法律归属应视其所处环境是制定法还是普通法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但是,无疑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学者的研究观点皆认为持有是一种独立于作为不作为的犯罪形态。这也对各国研究持有有一定的理论借鉴意义。
2.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持有的法律属性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两大类,主要观点有:
(1)附属说
该说认为作为与不作为已经穷尽了所有的犯罪行为样式,持有不能独立于作为与不————————————
[1] 刘松. 试论持有型犯罪之”持有”的属性[J].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2,01(75),第21页
[2] 王雨田. 质疑刑法中的”第三种行为形式”[D]北京:北京师范大学2006,06,第24页
作为之外,只能附属于作为与不作为。具体而言,这一观点又可细分为作为说、不作为说、作为与不作为择一说。
第一,作为说。该说认为非法持有犯罪是一种作为形式的犯罪。多数学者从违反法律规范的类型角度来考察持有的性质,认为现行刑法规定禁止持有管制物品,因而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