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律毕业论文(2)
2013-07-14 01:18
导读:奥古斯丁在其《上帝之城》中写到:上帝之城是真正的信徒,国家特是由上帝作为历史的主人创立的,虽然国家的法与和平是在尘世的,不是上帝身上真正和平
奥古斯丁在其《上帝之城》中写到:“上帝之城是真正的信徒,国家特是由上帝作为历史的主人创立的,虽然国家的法与和平是在尘世的,不是上帝身上真正和平即上帝的正义的光芒的放射,但上帝的正义却主宰着诸神之城.”因此,奥古斯丁认为,上帝是万物之源,是最高存在,最高的真善美,上帝的法律主宰人的法律,人类的理性应当服从于宗教信仰,即自然的道德规律——自然法也就成为了宗教的内容,人们服从自然法也即服从宗教.
神学主义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而富于创造性并且自成体系.他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四种,表明了他的自然法是从神意出发并以神意为目的的.他认为自然法已不再是最高的法,而且巧妙地将自然法与上帝的永恒法结合在一起,宣布“自然法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这就是说,现在,自然法成为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自然法是表现上帝与人之间关系的那一部永恒法.阿奎那使自然法服从永恒法,实际上是让自然法为天主教的政治服务.但在内容上,阿奎那认为,自然法肯定了人的独立存在的地位,他把人的本性作为自然法的基本规定.阿奎那明确地说,在自然法的这种规定之中,保全人的生命,维持人的各种本能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这三大基本要素,是与自然的倾向和上帝的意志一致的.相对于永恒法和自然法,阿奎那认为,人法是人类根据自然法戒规,对更具体的人类事物所作出的安排,是为国家的共同善而制定的.人法作为理性的命令,是指导人们行动的规范,因此,它必须具有正当性;神法是永恒法在圣经中的启示,它不同于永恒法,是除自然法,人法外用以指导人类生活的法,以作为自然法,人法在调整人类行为方面的补充.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综上所述,在奥古斯丁与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中,自然法不再是至高无上的法,其上还有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永恒法,而自然法仅是上帝用于统治人类之法.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与神学融为一体,成为教会用以说明人民应受宗教统治的理论工具,自然法也就披上了宗教这一神秘的面纱,与上帝的意志和神的意志相结合。这一阶段,她又变成了世俗世界荒谬,黑暗的宗教神学之理论基石,其本质又演变为上帝的意志——神学自然法。
(三)古典自然法
随着西欧资本主义的萌发和文艺复兴时代的来临,西方文明史便翻过那沉重的一页,展示了新时代的曙光。自然法学说脱去了神学的束缚,逐渐向人类理性靠拢。这一时期的自然法是建立在人的本性和人类社会的本性两个基础之上的。它针对中世纪以神为中心,贬低人的地位,蔑视人的尊严和轻视世俗生活的主张,提出了以人为中心的观点,要求尊重人,尊重“人性”,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自由意志”,提倡重视人的世俗生活和物质享受。思想家们提出的社会契约,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都是以“人道”和“人性”作为他们的立论依据和出发点的。这个时期,人道主义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等级制度的一面重要旗帜,对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深远影响。
代表人物格劳秀斯认为人天生就有一种能使他们在社会中和平共处的社会生活能力,他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义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和平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的罪恶的行为。他明确提出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从人类的理性出发,自然法至少包括以下原则:⑴不得侵犯别人财产。他说:“现实存在的财产,就是根据人类意志而产生的东西,一经承认,自然法就指示我们违反任何一个人的意志而拿走他人的东西就是非法的。”⑵把根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归还原主。⑶由于自己的过错而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⑷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和遵守契约。⑸违法犯罪应当受到处罚。以上原则反映了人们应当基于人性而保护私有财产,每一个人都义务尊重自然法。他同时也主张主权在君,人民是君主的奴隶,应无条件地服从君主的统治,这表明,此时的自然法学理论仍为统治阶级的专权辩护着。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始于1640年的英国清教改革后,欧洲社会在政治,经济乃至哲学思想上都倾向于自由主义,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自然法学家们试图用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和法治原则来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反对政府对个人权利的非法侵犯。在洛克看来,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前是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的自然状态的,那种自然状态具有三个特征:⑴完备的自由,人们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财产和人身。⑵平等,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⑶博爱。基于自然的平等是人们互爱的基础,这种“自由,平等,博爱”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世外桃源般的理想境界。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行为受自然法的支配,因此,无政府状态并不意味着绝对放任。洛克还提出社会契约论和分权理论,他强调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每一个成员都放弃了执行自然法的权力,由一个共同的权力机关用明确的法律来公正地,同等地处理一切争端,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理任何犯罪,那么这个共同的权力的掌管者即是国家。为了更好地掌握国家权力,不违背自然法理性,因此他又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执法权与对外权。孟德斯鸠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他的理想是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分权和法治的王国,因此,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理论就应运而生了。这一阶段,自然法学家们又一次拿起了自然法这一批判武器,反对封建专制,提倡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人权等进步思想,为近代资产阶级大革命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以卢梭为带表的民主主义自然法学家们进一步强调人民主权和政治民主。卢梭的自然法学说颇具特色。他强调,在自然状态中,人尚无善恶的观念,但倾向于善,因为人具有天然的怜悯心,它调节着每一个人自爱心的活动,这种自然萌发的情感在自然状态中代替了法律,风俗和道德。他还说,自然状态中的人是平等的,但随着这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它必然引起人类的不平等,为了达到新的平等,人们需要寻找结合的形式,即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平等,自由,博爱的新社会,这种自然状态的平等——人类社会的不平等——理想政治状态中新的平等是卢梭激进民主主义理论的光辉思想。为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点燃了启示之灯,从而为现代民主政治奠定了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