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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律毕业论文(3)

2013-07-14 01:18
导读:我们可以得出,古典自然法学是人类的理性之光,它逐渐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随着时代的进步,由上帝意志的神话发展为人类理性的阐释。古典自然

我们可以得出,古典自然法学是人类的理性之光,它逐渐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随着时代的进步,由上帝意志的神话发展为人类理性的阐释。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大都将自然法同社会契约和天赋人权说紧密联系起来,以之构成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理性基础。这一阶段,它是资产阶级建立新的法律文明秩序的理论归依,反映了人们越来越注重权利,注重人所独有的理性。再次,自然法的本质由上帝的意志又演绎为人的理性——自由,平等,人权和私有财产等的体现。
(四)新自然法学
二战后,饱受法西斯摧残的西方世界的人们开始了法律价值的反思。首先是西方法理学者基于对纳粹立法的本能反应,战后,法西斯政权的崩溃,使得曾经遭受践踏的西方传统的人道主义,正义,道德等价值准则被重新肯定。人们需要一种法学理论能和非正义的法律和法律实践对抗,并认为,只有接受一种超越专横权力之上的自然法才能防止今后再次出现法西斯之类的暴行。因此,新自然法学更加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现代法制原则,社会正义,公民个人权利等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
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就坚信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他说,法律单纯作为秩序而言,包含它自己固有的道德性。如果我们要建立可称为法律的任何东西甚至是坏法律,就必须尊重这种秩序的道德性,也就是说,不符合道德的法律就不能成为法律。他把法的道德性分为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指法的实质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他的这一要求体现了人们在制定至善的法律时必须符合人的道德性,社会的道德性。内在的道德性即“程序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或法治原则,是使以规则管理人类行为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须的前提条件。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罗尔斯的正义论也从客观上抨击了法西斯的残暴行为。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美德,就像是否符合真理是理论的首要美德一样,只要不是真理,就该被推翻。法西斯违背人性的行为也就违背了正义,违背了真理。因此,必将被人类正义的理念所掩埋。德沃金的权利论也与纳粹法治的暴力与残忍相对立,他强调要尊重个人权利,特别是政府应关心它统治下的人民,平等地分配利益和机会,只有政府认真地对待权利,它才能够重建公民对法律的尊重。而法西斯却把世界公民的权利践踏于他们的铁蹄之下,使人们失去了在这片领地自由生活的权利,为了解开身上束缚自由权利的枷锁,反抗则成为必然,法西斯的失败也成为了必然。所以,权利是人类生存的希望也是基础,这些都是人类理性所要求的。另外,新自然法学家们还提出了许多法治理论思想,这些都是符合我们人类之理性规定的,为法治健全与完善点亮了一盏希望之灯。新自然法学又完成了它演绎道德,正义和权利的使命。
三、总结
综上所述,折射着不同历史时空中特定价值取向和利益追求的观念,都塞入了自然法这一本大书里,她的神秘就在于它用客观的外壳包裹着主观的价值,形式的客观性和内容的主观性在自然法这一概念中获得了完美的统一——即充满了当时人们的社会渴望与需求,是他们寻求自身保障的一种唯美需求,染上了世俗的色彩,使它的内涵更容易让世俗的人们所接受。也许,在未来的时空里它将演绎得更加光彩夺目。
纵观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程,它的每一次演变无不是深化了人们对制定法的改革,它的运用让人们用“监视的眼”对制定法加以评判,因此,国家制定法也必须考虑其内容与程序的道德性。另外,自然法穿越时空所积淀下来的理性精神一直是人们追求人性之善的逻辑选择,这种人性之善就是人类理性的本质,对这样一些“理性”,我们可以发现,类似一些我们日常生活中道德规范的描述。的确如此,它们的确是对一些道德规范的诠释。其实,“那些主张理性式的自然法的人,正是想着在社会中看到的道德规范,才讲出了那些所谓的自然法,他们心里总有这样一个感觉:任何具备正常思考能力的人,都会承认现实生活中的基本道德,这些基本道德从来都是不能否认的”,[1]而现代社会的法律中装进“道德”就不足为奇了。“如果法律不与人们道德上的价值期待相符合,人们就不可能产生对法律情感上的认可,就不能从内心崇敬法律。只有道德的法律方能激起公民情感上的共鸣和价值上的认同,从而激发他们守法的自觉性”。[2]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自然法的这种理性精髓也是我国构建法治社会所必须借鉴的蓝本。它积极的现实意义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强化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尊重公民自由,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努力改善精神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一、前言
自然法学是从古希腊时代至现代这一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发展的,它是西方法学乃至人类文明史的一颗璀璨明珠。它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梅因说过:“如果自然法没有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1]自然法从远古的神秘与超然演变为近现代的相对具体的真正的法学理论,却始终以人的本性为起点,以理性为核心,以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为理论依据,以实现法治为目的,以法律中所展现的普遍和永恒的精神理想为基本信念。
自然法学是人类理性的化身,它以“理性”这一本质引领实在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人类共同的“善”、“正义”等原则。在西方远古时代,它是一种纯自然的规律,一种宇宙的现象,或许是单纯的人类心灵对神的寄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规律现象与寄托再也不能适应纷繁复杂的世俗社会,理性之中有了人世“情”、“欲”的味道。其实,这也并未违反自然法的初衷,它只不过是人类认识提高到某个层面罢了,或许,这就是自然法学的“人情味”。因为空灵的大自然法则在人情味超浓的世俗社会必定是一种僵硬死板的教条,世俗的人类也必不会听命于它,但赋予其感情色彩就好象给予了自然法则以生的活力,所以它才会踏着人类的足迹延续至今,而成为建设法治社会永恒的主题。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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