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暴力的内容律毕业论文(2)
2013-07-28 01:28
导读: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有学者认为暴力的含义就是:暴力通常指具有攻击性的强烈行为,包括对人身的暴力和物的暴力。[1]刑法中规定,犯罪对象就是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有学者认为暴力的含义就是:“暴力通常指具有攻击性的强烈行为,包括对人身的暴力和物的暴力。”[1]刑法中规定,犯罪对象就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人和物,犯罪客体通过犯罪对象表现出来,人作为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的参与者,物作为犯罪对象则可以看作社会关系的物质载体,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可以通过对物的物理作用来表现出来,因而物也可以作为暴力的对象。在今后的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中,暴力的对象不应该仅仅局限语人身还应该包括物,否则其将不符合现实生活中犯罪手段形式多样、不断发展变化的趋势。
(三)暴力与胁迫的区别
我国刑法中,对于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中的暴力的规定比较具体,如抢劫罪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公然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以上犯罪是使用暴力的典型,暴力的使用在案件发生过程中都是其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暴力的认定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另外,强奸罪在刑法中虽然归为性犯罪,但就其过程来看,其中也具有暴力形式,还有暴力危机飞行安全 罪、暴乱罪、强迫交易罪、绑架罪、暴力干涉婚姻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中,都以暴力的使用为成立要件,其中的暴力体现为:使用各种方法,对他人施以外在的力量,妨碍或者剥夺他人的意志或身体自由,造成他人伤亡,这种暴力与一般的外部动作有很大的区别,推搡、拉扯、争脱显然不能认定为暴力,如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微地拉扯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暴力妨碍公务,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对工作人员造成了伤害,或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时则可以认定为暴力,行为人也就构成了暴力妨碍公务罪。在我国刑法中暴力经常和胁迫同时规定,比如抢劫罪、强奸罪,使用暴力和胁迫方法都能构成这两种犯罪,但是,暴力与胁迫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胁迫”是指“以语言或举动,显示加害他人的意思,是被胁迫人产生畏惧,进而加以威胁和逼迫。”它实质上就是还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产生现实损害,而是处于某种目的,对被害人进行一种引导,从而使加害达到对其进行精神控制的目的;“暴力”则是加害人已经对被害人施以强力,并造成被害人生理上被强制状态,而足“以妨碍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与依其意思决定而行动自由”[1]。这是暴力与胁迫之间很重要的一点区别。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暴力犯罪中暴力的认定首先是损害行为要对犯罪客 体造成现实性的损害。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四)暴力的主观特征
暴力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这种故意有明确的目的,“故意”在刑法中定义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暴力行为具有现实性和残酷性,但是我们应该清楚,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其目的并不是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而是为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以便于实施犯罪,即暴力的直接目的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2],多
数学者倾向于将行为人采取暴力的目的作为确定行为人是不是会因为实施了暴力而构成刑法中规定的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在于使被害人恐惧而排除其反抗,即被害人因为暴力不敢反抗或者没有能力再反抗,而为行为人目的的实现创造条件,那该暴力手段就是该法律条文中的犯 罪手段,而构成该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本身就是要损害被害人的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的生命,那么行为人使用的暴力,就构成侵犯公民健康权或生命权的犯罪,而不是其他罪。比如,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以此排除其反抗从而非法获得被害人财物,此时该行为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但如果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剥夺他人生命,那么该暴力行为就相应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即使该行为人后来临时起意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也不能够成抢劫罪。因此确定暴力的主观心理态度,对于认定暴力的性质有重要的意义,而且暴力行为的主观方面也是可以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