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述法官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律毕业论(2)

2013-07-28 01:28
导读:除了罪刑法定原则之外,我国所颁布的司法解释也是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一种约束。因为法律作为一种普遍的、基本的社会规范,是抽象的、概括的,

 


除了罪刑法定原则之外,我国所颁布的司法解释也是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一种约束。因为法律作为一种普遍的、基本的社会规范,是抽象的、概括的,而法律适用的对象却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律解释就显得十分重要。法
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通过对法条及司法解释的理解来实现的,因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下,法官不能够自己造法,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往往凭着对法律精神的理解,通过对法条及司法解释的理解来实现。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正确理解法条及司法解释成为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关键。培根说过,留给法官最小裁量空间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但是这个空间对于不同国家应该是不相同的。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法治建设,法治要求我们严格依法办事。但是,严格依法办事不应该处处惟条文是举,将立法目的视为法律的一部分,法治可能会更具有理性。
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通过对法条的明确化和具体化,通过司法解释,加强了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制约。97刑法修订后对刑事自由裁量权有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且废除了过去的类推制度,同时刑法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来综合考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裁决。修订后的刑法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较79刑法而言,就大大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我国现行刑法将原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并且各罪种都有各自相应的法定刑。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对于共同盗窃中被告人各自数额的认定,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该解释出台后对共同盗窃的各种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有效地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如此,现行刑法对于一些经济犯罪的罚金比例或数额的范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虽然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在尽可能的详细和完善,以至于现行刑法条文从原有的近两百条增加到现在的四百余条,然而再周密的法典都无法将现实世界中的一切都包罗在内,仍然需要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我国法官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我国法官拥有刑事自由裁量权是不争的事实,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势必会受到自身和外界等诸多因素的干扰。仅仅依靠法官个人自律来约束其运用自由裁量权是不切实
际的。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演进的产物,所以世界上不存在孤立的、纯粹的法律,法律必然是特定社会环境下的法律。
2007年11月20日,一个判决结果让全国上下一片哗然。许霆因在出现故障的ATM柜员机上取款17.5万元,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而2008年3月31日,该案二审判决结果更是让人瞠目结舌,原来的“无期”量刑被降格为“5年有期”,但判决结果待最高院核准后正式生效。就这样一个案件,足以反映我国当前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其一,两个判决结果的差异,说明我国刑事法官手中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虽然前后定罪维持统一,但在量刑上就出现了由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的变化。其二,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受到包括上级法院、舆论、社会的广泛监督。许霆案发生后,全国各界翘首关注,各大媒体更是争相报道,炒作得沸沸扬扬,更加关键的是专家学者争论不休,各抒己见,正是在众多社会压力的驱逐下,法院判决才最终改变的。其三,专家学者、社会舆论的过多参与和干涉,使得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产生了不少扭曲,甚至违背法官自己的意志和所谓的“自由”,尤其是上级法院的介入,如本案中的判决结果就需经最高院的“核准”,使得自由裁量无法独立。在现实生活中还时常会有被告家属组织村民、百姓围攻法院甚至静坐的事件发生,而往往以法院不情愿的更改判决结果而告终。其四,法院以及法官为了迎合社会、舆论的声音,不惜违背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夸大或则缩小量刑,导致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一定程度上滥用。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成文法的制定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法律规则比较粗糙,如刑法中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情节显著轻微”等模糊用语使法官不能很好地运用自由裁量权。虽然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鉴于法官素质问题,还是不能很好的运用,仍然僵化地理解和执行法条,以至于牺牲了个别正义。虽然我国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但实质上,许多案件的处理都要请示上级的法院的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应


当编著司法判例指南,让法官判案能够有一个参照的标准。同时,我国法官受外部因素的影响,独立审判权遭了严重削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时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些都是我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遇到的问题。虽然法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不够充分,但实际也有滥用的情况。无论是法官恶意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或是法官因个体差异使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合理,都最终会导致刑事司法随意性这样的负面效应出现,最终动摇了我国法律的制度的权威性和判决的稳定性与一致性。我们有必要通过对现有制度的完善及新制度的建立来保障法官合理运用其手中的自由裁量权。
 

上一篇:论述暴力的内容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