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票据无因性方面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律毕(2)
2013-07-29 01:07
导读:2.坚持票据相对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的内在本质特征之一,在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前提下,不能将票据的无因性绝对化,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对
2.坚持票据相对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的内在本质特征之一,在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前提下,不能将票据的无因性绝对化,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对票据无因性的态度由原来的完全否定这个极端转向了将无因性绝对化的那个极端也是不正确的。[2]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作为票据立法和票据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同时将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作为其例外情形,正确适用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的前提条件是:在票据未转让的情况下,票据纠纷的当事人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当事人;在票据业经转让的情况下,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是票据关系中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即票据背书的直接前手和后手。就是说,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形,仅适用于票据关系当事人和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人相互重合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票据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和顺利实现,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票据上最基本最直接权利人在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中所共同拥有的合法利益。
结论
本文对票据无因性理论进行了探讨和思考,票据无因性是国际票据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票据法和关于票据的国际法,无不贯穿着无因性原则,然而我国在票据无因性的规定上与世界各国票据立法存在着明显的差距,票据法中对于票据无因性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不利于票据的顺利流转,影响了票据经济功能在商品交易中的充分发挥,客观上阻碍了票据制度的推行。
笔者认为我国在票据无因性立法确实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应在我国票据立法中明确确立票据无因性,首先应从根本上确立票据无因性的立法宗旨,同时合理限制票据无因性制度的适用,以更好的促进票据流通和保障交易安全。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完善我国票据无因性制度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票据法律制度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众多的票据法理论研究人员和票据业务实践者的共同努力。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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