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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对犯罪被害人的救助应从物质与精神两方面同时进行。事实上,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的各种救助措施通常是交叉进行的,各种不同的救助措施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只是由于实施主体性质的不同才形成了不同性质的措施。所以,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应该是最大限度的借助个人、社会、国家的一切可利用资源,给予被害人不同形式和不同来源的救助,以最大限度的消除、平复或减轻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